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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坳组与册亨县人民政府、坡洪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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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8 11: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代理词
行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我名叫王再淇,是册亨县冗渡镇观音村坡坳组特别授权代理人,针对本案作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对请求撤销坡洪组持有被告册亨县政府颁发给《册府林证字[2007]第5223270400114=1/2号林权证》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在办理该证的程序中,工作组没有按照《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组织相关权利人及相邻组到实地踏界指认与签字认可,导致上述林权证图班上把有坡坳组及观音组耕种多年的小地名:1、大房子湾116.01亩;2、谢家屋基485.76亩;3、汪家屋基467.73亩;4、汪家屋基449.50亩;5、大洞堡366.45亩;6、贾家洞262.40亩;7、后山316.47亩;总共7块小地名,总面积2464.32亩土地划在内,形成侵权,这一事实,待请人民法院到现场调查实核查事实后,公正依法撤销上述林权证。重新划分颁发这一请求合理合法。。
二、对请求撤销《州府行复决字[2023]33号复议决定书》的原因,也是因为州政府的复议工作组未实事求是的未到实地调查核实事实,存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乱作出没有内容的维持上述林权证的复议决定,这就叫缺乏事实证据作出的决定,所以要求依法撤销事实理由充分。
三、对请求判决册亨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坡坳组与坡洪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决定书》的最终决定,的原因:是因为被告册亨县政府存在对土地权属争议图班面积范围与上述林权证图班面积范围没有到实地分开核实勾绘分开注明,在土地权属争议位置图上标示说明,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最后在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册府行决字》[2021]3号文件,决定自行撤销《册府行决字》1号文件,由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宗土地权属争议重新调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对此,县自然资源局也存在不责任的不去重新调查核实,也不作出处理意见,而是乱作出《情况说明》书称:该宗土地权属已经明确,不再作出土地行政确权工作。此后,直到本案诉讼时间是2023年8月21日近两年之久,被告册亨县政府都未作同最终处理决定。对此,对该项请求也是合理合法的。
综上三种意见客观真实,希望法庭给予采纳。
代理人:
     年    月   日

副本行政代理词(王再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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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8 14: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我作为原告册亨县冗渡镇观音村坡坳组特别授权代理人,对于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并于2024年2月7日下午出庭参与了诉讼,现提交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采纳:
请求判令撤销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作出的自相矛盾的州府行复[2023]33号复议决定。
    1、 20211027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作出了州府行复决字【202142号行政复议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符合实际情况,符合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其主要内容是:
因被申请人册亨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自行纠正错误,册亨县人民政府20211026日作出了册府行决字【20213决定:《册亨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决定书>(册府行决字【20011号)决定》,即撤销了册亨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恢复《林权证》的册府行决字【20211号决定,该1号决定无效。从而,坡洪组持有被告册亨县政府颁发给《册府林证字[2007]第5223270400114=1/2号林权证》自始无效,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复议机关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案的审理。
    2202389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乱作为,未依法审查,在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作出了州府行复决字【202142号行政复议决定生效的情况下,在无新的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律程序,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复议事项,作出了与上述与42号行政复议决定想冲突的、自相矛盾的《州府行复决字[2023]33号复议决定。
     总之,案涉林权证已经撤销,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第42号行政复议决定已经生效,33号行政复议决定错误十分明显,必须撤销。33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之后本案争议即得到依法解决。
    此致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再淇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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