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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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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3 20: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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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3 20: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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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播 v.ht/33633 禁闻视频 v.ht/77277 小人都想扮成君子,可见君子是受人尊重的;荡妇也想装成淑女,可见淑女是受人喜爱的;现在连朝鲜都想炫耀自己民主,可见...   发表于 2023-5-4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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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3 20: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等文件部署,科学指导“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市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村庄规划编制。
第三条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对于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
第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按照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充分发挥村庄规划对乡村地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2、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强化村民主体、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主导作用,尊重村民意愿,充分保障村民的规划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坚持保护优先。强化对耕地资源、自然生态、历史人文等的保护,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促进农业农村实现绿色发展。
4、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强化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和土地复合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
5、坚持因地制宜。强化目标引领,以问题为导向,聚焦重点难点痛点堵点,分类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村庄规划。营造乡土气息浓郁、地方特色鲜明的乡村风貌,防止村庄建设千村一面。
第五条  村庄规划期限宜与区、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规划期限,但不得低于五年。
第六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符合上位规划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规划编制要求
第七条  工作组织。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调、村民参与、专业力量支撑的工作机制,鼓励村民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规划编制基础。村庄规划编制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正式启用前,可采用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过程数据做好衔接,以地理国情普查、遥感影像、地形数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为补充,坐标系和高程按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基础资料收集。村庄规划编制收集资料包括:区位条件、自然资源条件与土地利用状况、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相关调查数据、各类评价和规划成果。
第十条  现状调查。通过实地踏勘、发放问卷、座谈访谈等形式,充分了解村庄概况、特征问题、发展诉求和村情民意,全面掌握村庄自然生态与基础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各类设施建设与服务情况、乡土风情与乡村风貌。
第十一条  村庄类型。依据上位规划,结合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确定村庄类型。对现有规模较大的中心村,确定为聚集提升类村庄;将城镇近郊村庄,确定为城郊融合类村庄;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特色旅游村确定为特色保护村庄;将生态环境脆弱、重大项目建设等需要搬迁的村庄确定为搬迁撤并类村庄。根据村庄类型编制内容各有侧重、详略得当的村庄规划。
第十二条  统一村庄规划用地分类。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基础,按照资源利用主导方式将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划分为农林用地、建设用地、自然保护与保留用地三种类型。详见附表1。
第十三条  规划分类。村庄规划可分为综合性村庄规划和专业性村庄规划。对于重点发展或需要进行较多开发建设、修复整治的村庄,按照本导则编制综合性村庄规划;对于急需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土地整治等工作的村庄,在落实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其中一项或多项工作内容编制专业性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  成果报批。规划成果形成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审议,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评审、成果公示、规划报批等程序。
第十五条  对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需补充完善的,完善后再行报批。
第三章  规划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村庄发展分析。综合分析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状况,结合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分析村庄发展的优势条件,找准村庄发展的短板与突出问题。全面掌握上位规划中涉及本村的约束性指标、用地布局、项目安排、控制边界和管控要求。
第十七条  目标与定位。明确村庄分类、村庄功能定位,确定村庄人口、经济、产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发展目标,落实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等控制性指标,因地制宜提出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资源环境、人居环境整治等预期性指标(详见附表2)。
第十八条  国土空间布局优化。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划定村庄建设用地控制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和产业、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要素,明确“生产、生活、生态”相融合的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详见附表3)提出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用途、强度、高度等管控要求。对一时难以确定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留白”方式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
第十九条  自然生态保护与修复。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水源保护地、河流水库、湿地等生态空间的保护任务和要求。针对村域自然生态、土壤污染等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生态修复的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优化乡村水系、林网、绿道等生态空间格局,系统保护好乡村自然风光和田园景观,构建山水林田湖草相融合的自然生态网络。有条件的村庄应预留造林绿化空间,因地制宜开展乡村片林、景观通道、四旁绿化、乡村绿道等建设,逐步提高村庄绿化覆盖率。
第二十条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落实耕地保护任务,明确保护要求和管控措施。统筹安排农、林、牧、副、渔等农业发展空间,推动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保障设施农业和农业产业园发展合理空间,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结合村庄资源禀赋、区位条件,以宜农、生态、绿色、低碳为原则,围绕农村居民致富增收,统筹谋划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及重点,合理安排产业用地空间布局、用途和强度,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鼓励产业空间复合高效利用。
引导工业向城镇产业空间集聚,除少量必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外,一般不在农村地区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第二十二条  村住房建设。细化农村住房布局和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应采取措施,保障村民户有所居。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提出农村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求。对农房节能、危旧房改造和建筑风貌提升等提出引导。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落实上位规划中确定的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依据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合理确定村庄内行政管理及便民服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规模、强度和建设方式。配建标准详见附表4
第二十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上位规划中确定的区域基础设施及相关防护要求。因地制宜提出村域内基础设施的选址、规模、标准等要求。
1、道路交通。确定村庄道路等级、宽度、断面,落实停车场、公交站等交通设施的布局。配建标准详见附表5
2、市政基础设施。测算用水、用能等指标负荷,确定给排水、能源、电信、环卫设施的布局,提出设施的源头出路、管线走向、管径及敷设方式等建设要求。配建标准详见附表6。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保护与乡村风貌塑造。切实加强乡村地区各级文物保护,深入挖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历史文化景观整体保护措施,做到应保尽保。遵循村庄空间肌理、街巷尺度,强化村庄整体景观风貌的规划和引导,塑造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特点的美丽乡村。
第二十六条  村庄安全与防灾减灾。针对村域内地质灾害、洪涝、消防等隐患,划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的目标以及预防应对措施,因地制宜提出人民防空建设要求。
第二十七条  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合理制定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方案,明确目标、重点任务与实施时序,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空心村治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土壤污染防治、“散乱污”用地整治等项目。
整合村庄闲置、零散的建设用地资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遵循先垦后用的原则,建设用地未经整理复垦的作为机动指标预留暂不予落图,待整理复垦验收后方可使用落图。
第二十八条  近期建设行动。提出近期急需推进的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保护等项目,明确建设主体、项目规模、投资估算、建设方式和实施保障。详见附表7。
第二十九条  其他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可增补村庄建筑设计、节点景观设计等内容。
第四章  成果要求
第三十条  村庄规划成果要简明易懂实用,确保村民看得懂、记得住、能落地、好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庄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文本附表、规划图件、规划附件、数据库五部分组成,也可在满足国土空间“一张图”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前图后则”(即规划图表+管制规则)等方式优化创新成果表达形式。
1、规划文本。主要包括规划总则、现状分析与评估、目标与定位、国土空间布局优化、村庄安全与防灾减灾、近期建设计划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自然生态保护与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村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与乡村风貌塑造、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等内容。
2、文本附表。主要包括主要控制指标、村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近期建设项目表。
3、规划图件。主要包括村域现状图、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图,比例尺一般采用1:2000。图纸内容、图式图例详见附录四。在此基础上,可增加功能分区图、产业规划布局图、国土综合整治规划图、各类设施规划图、特色保护和景观风貌图等。
4、规划附件。主要包括基础资料汇编、村民意见征集材料、会议纪要、部门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的相关记录材料等。
5、数据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相关标准,建立村庄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库,包括规划成果矢量数据,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附件的电子文件库,纳入全市国土空间“一张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成果公示。规划公示内容应以简洁易懂为原则,对规划文本、图件(可参考附图9、附图10)的核心内容进行提炼简化,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
第三十三条  成果汇交。成果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规划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电子文件逐级汇交至市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规划和自然资源数据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五条  本导则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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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4 09: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性,比教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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