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加强基层党建。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统筹推进街道、社区(村)区域化党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二)统筹区域发展。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参与辖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实施精准扶贫,引领乡村振兴。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负责采集企业信息、服务驻区企业、优化投资环境、促进项目发展等经济发展服务工作。
(三)组织公共服务。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疾人事业、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等领域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实施与居(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
(四)实施综合管理。对辖区内城市管理、人口管理、文明创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社会管理工作,承担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
(五)强化行政执法。在法定授权范围内相对集中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等领域有关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对辖区内各类执法等专业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六)动员社会参与。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村)民等参与社会治理,整合辖区内各种社会力量为街道发展服务。
(七)维护公共安全。负责辖区平安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等。
(八)指导基层自治。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居(村)民和单位参与社区(村)建设和管理。
(九)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街道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党组织建设上来,转移到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上来,转移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