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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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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6 13: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

武政办〔2017〕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监督

  (一)建立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法律、财务及纪检监察机构,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及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审计机构不得与财务机构合署办公。保证审计机构的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建立企业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控机制,规范企业内部运作流程,提高企业防控风险能力。建立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及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监督及法律风险防范。

  (二)规范董事会运行机制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在商业类企业积极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设置有外部董事组成的企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规范企业董事会决策程序,建立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规范董事长履职行为,明确董事承担董事会决议的法定责任。加强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实行企业经理层向董事会季度报告制度。

  (三)推进企业监事会建设。组建企业监事会,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人选,由国资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委派或者推荐,企业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由母公司依法依规委派或者推荐。企业监事会根据需要组织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专项检查。建立企业监事会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机构等其他监督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四)加强企业民主监督。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建立企业民主评议企业负责人制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作1次年度工作述职,并报告本人收入、待遇及廉洁自律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和监督。建立企业公开事项清单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明确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定地位。健全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明确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洁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强化党组织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个同步”(党的基层组织和生产行政组织同步建立、党务干部和生产行政干部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制度和生产管理制度同步制定、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工作同步考核)要求,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切实把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

二、强化企业外部监督

  (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健全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制度。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对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加强国有资产稽查工作,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企业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强化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财务事项的监督。

  (二)建立外派监事监督制度。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制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向企业选派或推荐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外派监事重点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经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等事项进行监督。外派监事根据企业实际,就企业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纠正建议权、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罢免或者调整的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负责人。加强外派监事管理,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三)健全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国有资产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企业审计覆盖企业本部、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审计结果根据审计事项适时在企业内部实行公示。企业负责人实行离任必审制度,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建立经常性审计制度,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情形,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整改情况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建立完善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制度,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常态化及职业化。

  (四)强化纪检监察和巡察监督。着力落实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强纪检监察人员,落实纪检监督职责。加强对企业从严治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重大纪律审查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的工作机制,线索处置和违纪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建立企业纪委书记在不同企业轮岗交流以及企业本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纪委书记的制度。加大市纪委派驻国资纪检机构直接查处企业违法违纪案件工作力度,重点查办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融资、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建立完善企业巡察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企业巡察工作。

(五)进一步推进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探索建立全市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披露全市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保值增值情况、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以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年度经营情况、财务报告等信息。加强与社会媒体的联系,做好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关切。畅通社会公众的沟通渠道,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三、强化对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的责任追究

  (一)强化对企业违规经营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失误造成经营投资重大损失的,以及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企业违法违纪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除追究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外,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建立企业违规经营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警示教育。

  (二)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巡察等机构监督工作问责制度,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加强监督机构自我监督,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四、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

  (一)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全面梳理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现有制度组织开展立、改、废、释工作,形成简洁明了、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厘清出资人与出资企业权力边界及责任边界。给予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对于企业开展投融资涉及的资产评估备案事项及法人财产处置事项等一律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

  (二)夯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队伍。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岗位。组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提高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打造一支熟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和资本市场运作规则的骨干队伍。强化监督队伍的履职保障,加强对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突出工作实效,提高监管效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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