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鸿鸣 于 2022-9-11 11:07 编辑
有铁的证据证明,2018年最高法院向全国推荐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是错案。爆料人面对报案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爆料事实如下:报料人:雷鸿鸣,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现已退休,现住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崇信路16号将军桥小学教师宿舍3栋1单元3-2号,身份证号:45030419610607153x,联系电话:13307730686,邮政编码:541002
事件简介 一桩因一审原告依据虚假证据提起的恶意诉讼案件,因山东地方保护的因素而得到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后,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未依法履职,不但没有对该错案予以纠正,反而将其院列入2018年的十大典型案例,并被下属法院审判时作为案例参照,在全国范围内造成广泛的负面影响。
事件经过: 一 一审原告虚构事实、恶意诉讼的行为,得到一审、二审法院的错误支持 2011年,报料人正在桂林强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沃公司)工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公司)为开拓广西市场,在委托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同时,以福田公司为丙方,以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甲方)、强沃公司(乙方)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在该协议书的第四条中明确:“乙方(强沃公司)对承租方的基本信息、资料等情况进行选择与调查……,配合完成对承租方的实地考察,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在该协议书的第五条第5款在约定:“三方同意并授权:由甲方(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将设备款价款直接支付给丙方(福田公司),该支付行为视同甲方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乙方(强沃公司)的设备价款义务的完成,同时也视同乙方(强沃公司)向丙方(福田公司)应支付相应设备价款义务的完成”。 很显然,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如果因支付货款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纠纷,应该发生在卓越融资租赁公司与福田公司之间;如果因融资款回收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纠纷,应该发生在承租方客户与卓越融资租赁公司之间。而福田公司与强沃公司之间根本没有产生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条件! 但是,2015年,福田公司在隐瞒三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事实、在没有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却以原告身份,以强沃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将强沃公司及担保人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在强沃公司法人代表黄强未到场(且从案发至2021年8月14日以前一直处于失联状态)的情况下,福田公司以强沃公司法人代表黄强签名的“欠条”,代替对应该以销售发票确定的涉案金额的证据,同时,还以虚假的《保证合同》(原告及法庭至今没有向报料人提供)为证据,将报料人雷鸿鸣等14人列为被告追究连带责任。 在福田公司向法庭提交证据时雷鸿鸣才知道,福田公司将雷鸿鸣作为强沃公司的员工时与之签订的工作责任的《保证合同》,被福田公司在自己拟定的格式合同中,单方面将“乙方”涂改为“经销商”,以此将作为“乙方”雷鸿鸣原来对自己工作责任的担保责任,被强行变更为对合同以外的第三方“经销商”经营风险的担保责任,并且还加上了原妻子“吴燕琼”的虚假签名。雷鸿鸣当庭对涉案金额、《保证合同》的真实性予以否定。一审法院在福田公司既没有提出任何反驳意见、也没有对涉案金额、《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予以认定的情况下,却在下达的(2015)潍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中,直接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在报料人上诉后,山东省高级法院下达了(2017)鲁民终1239号《民事判决书》,以与一审法院完全相同的理由维持原判。
至今为止,一审、二审法院甚至违背公平原则,拒绝向所有被告提交涉案的庭审证据,导致报料人在唯一的房屋被拍卖后,仍然没有收到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保证合同》、欠条等任何证据。
二最高法院错误的认定事实,错误的驳回报料人的再审申请 因为不服一审、二审的判决,报料人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提交了《收据证据申请书》。 对于涉案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法院对福田公司单方面将“乙方”涂改为“经销商”的事实,错误的认定为“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的相对方”,并以此在国内第一次以“无限授权”的理论对虚假合同予以有效认定;
因为这一判例的出台,对于合同签订中的一方,在相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涂改、添加合同内容,“无限”扩大自己的权利和“无限”扩大相对方义务的行为,不但在法院的最高层面得到了肯定,而且还例为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十大典型案例!自古以来,签订合同平等、自愿的原则也因此被否定!
同时,在福田公司与强沃公司绝对不可能产生債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没有销售发票等相关证据证明销售业务真实发生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仅以“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即代表公司行为,故涉案欠款金额已由福田雷沃公司和强沃公司双方确认,福田雷沃公司以欠款金额和违约金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为由,予以认定。但是,在2021年8月14日,原强沃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强出现后,报料人前去核实债务真相,强沃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强断然否认一审原告在(2015)潍商初字第103案中,向法庭提交的2 894 725.38元债务的欠条上签字的事实!
但是,最高法院在对报料人收据证据申请书没有任何回复的情况下,即以错误的事实认定为依据,下达了(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民事裁定书》,错误的驳回了报料人的再审申请。
三 山东省检察院错误的下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报料人为了享受到司法公正的权利,根据法定程序,向山东省检察院申请抗诉。该院参照最高法院“无限授权”的理论,认定涉案合同的有效性,错误的认可福田公司以欺骗方式、在报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单方将合同核心内容的“乙方”篡改为“经销商”、伪造“吴燕琼”签名,强迫报料人用全部家庭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的违法行为; 此外,办案人员尽管根据报料人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实际上已经清楚了在一审中,福田公司向法庭隐瞒的涉案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的事实。但是,却因为办案人员缺乏基本的财务常识,不清楚融资租赁业务,是出租人在取得资产所有权后,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在租赁届满、收取了全部租金(由资产本金+融资利息组成)后,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经营模式。开展这种经营模式的前提,是作为出租人的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必须向福田公司购买产品,而不是强沃公司向福田公司购买产品,强沃公司是不可能与福田公司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 而办案人员却将该经营模式,错误的理解为仅是“第三方融资的方式”;并以此为依据,下达的鲁检民(行)监〖2019〗3700000030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作出“不支持雷鸿鸣的监督申请”的错误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报料人艰难搜集到的证据,在还原了事实真相后可以发现,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及最高法院同时范了如下三个本质的错误: 1、被告诉讼主体认定的错误 根据三方共同签订的《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债权、债务应该发生在销售商品的福田公司和购买商品用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如果货款没有如期到位,福田公司就应该将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来向法院主张权利。但是,福田公司为了达到让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向法院隐瞒了该案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事实,将既没有购买其商品,也没有支付义务的强沃公司作为了被告,却被三家法院错误认定。 2、涉案金额认定的错误 因为福田公司将商品卖给了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当然也将销售发票开给了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而在本案中,原告因为恶意的将没有与其产生销售业务的强沃公司列为被告,又因为已将销售发票开给了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就不可能再拿出销售给强沃公司的发票,只能以强沃公法人代表黄强签字的“欠条”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报料人收据证据申请书没有任何回复的情况下,就以“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即代表公司行为,故涉案欠款金额已由福田雷沃公司和强沃公司双方确认,福田雷沃公司以欠款金额和违约金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为由,予以认定。但是,在强沃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后,却否认对福田雷沃公司出具过该“欠条”! 3、对合同有效性的错误认定 一审原告向法院出具的涉案合同,在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中都已认定,是原告将合同的“乙方”该为“经销商”。而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民事裁定书》中,错误的认定为“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的相对方”,在国内第一次以“无限授权”的理论,认定合同有效。而事实上,一审原告不是在“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上添加内容,而是将自己的格式化合同内容单方进行图改!
因为在该案中,原告及一审、二审法院均拒绝向当事人提交证据,而报料人在艰难的收集到证据后,案件已走完所有法律程序而形成事实的错案,在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18年的十大典型案例后,依据“同案同判”的原则,该案的负面影响必然在全国范围内传播而在国内形成广泛的负面影响。 在此,敬请关注!
报料人: 2022年9月4日
证据目录 特别说明:以下的部分证据有点模糊,是因为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原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防止被取证,故意将模糊的证据提交桂林市灌阳县法院所致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内容 | 页码 | 证据来源 | 备注 | | | 福田公司与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强沃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三方的权利义务: (1)第四条中明确:“乙方(强沃公司)对承租方的基本信息、资料等情况进行选择与调查……,配合完成对承租方的实地考察,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根据第五条、第5款约定:由甲方(卓越公司)将设备价款直接支付给丙方(福田公司)); (3)根据第十八条中的约定,设备由甲方(卓越公司)购买; (4)(福田公司)与强沃公司不可能产生债权、 债务关系。强沃公司系福田公司的经销商 |
| | | | | 福田公司委托卓越公司开展工程融资租赁业务,且有如下约定: (1)在第八条、第4款、第5项中约定“租金必须由甲方(卓越公司)向承租人收取”; (2)在第九条中,约定了乙方的回购义务; (3)“回购”的含义证明,被告是将设备卖给了卓越公司,而不是强沃 公司。 | | (2018)桂0327民初号之一案件,中福田公司提交 | | | | (1)证明承租人之一翟秋证起诉福田公侵权纠纷一案中,报料人为收 集证据,担任翟秋正的代理人; (2)证明证据1、2、3来源真实、合法。 |
| | | | | 福田公司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报料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诉讼请求并未明确。 |
| | |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商初字第103号《民 事判决书》 | 一审法院在报料人对于涉案金额、《保证合同》的证据予以否定,而福田公司既没有提出任何反驳意见、也没有对涉案金额、《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予以认定的情况下,却直接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
| |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239号《民事判决书》 | |
| | | | | 最高法院作出如下错误认定: (1)国内第一次以“无限授权”的理论对一审原告单方图改格式合同的行为予以有效认定; (2)以以“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即代表公司行为,故涉案欠款金额已由福田雷沃公司和强沃公司双方确认,福田雷沃公司以欠款金额和违约金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为由,对福田公司以黄强签名的“欠条”来主张涉案金额予以有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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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检民(行)监【2019】3700000030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 办案人员虽然已经清楚了在一审中,福田公司向法庭隐瞒的涉案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的事实,却在不清楚什么是“融资租赁业务”的情况下,下达错误的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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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原强沃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强对话录音(光碟)及文字版、 | (1)强沃公司法定代表人否认其在《欠条》上签字,证明福田公司以虚假证据提起恶意诉讼; (2)最高法院对涉案金额的认定是错误的 |
| | | | 原强沃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强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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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证据由报料人雷鸿鸣提交
三方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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