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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79条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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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21: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李锡新 于 2022-7-15 06:34 编辑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根据本条规定:
第一,明确了夫妻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该准予离婚。
第三,明确了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约应当准予离婚。
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是实施家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
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
第四,明确了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五,明确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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