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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必须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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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1 08: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村建房必须依法管理。必须精准执法,对于建平房、别墅等浪费土地,容积率太低的项目,不得批准,同时必须宣传宪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不得放任,不得随波逐流。      农房建设还是统建好。禁止个人建房,由村委会统建,避免土地浪费、建材浪费,造福于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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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12 08: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住建部出台相关政策,用村组织统建的方式建房,指引大家依法办事,依法建房,不可放任自流。不得违法审批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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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12 08: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住建部立即出台相关政策,用村组织统建的方式建房,指引大家依法办事,依法建房,不可放任自流。不得违法审批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十条关于“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十四条关于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关于“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关于“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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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15 01: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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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17 13: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中国监督网总编辑18911276110: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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