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申诉人:陈雨庭 被申诉人:永定公安分局办案人 案由:申诉人因永定公安分局办案人、唐之富抢劫一案,不服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闽0803刑初313号、龙岩市中级法院(2021)闽08刑终326号判决,现提交申诉状。 事实和理由:见陈雨庭的《上诉状》。(2021)闽0803刑初313号(第2项)、龙岩市中院(2021)闽08刑终326号判决书中…法官对于【……嫌疑人2人将陈雨庭推下路边的山沟。2人将陈雨庭的摩托车往锦丰村方向推了100余米,因2人不会骑摩托车便把摩托车扔在路边…(即摩托车已被推离案发现场100余米)。 而在永定警方《仙师沙圾坪“5·7抢劫案侦查经过》的案发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公路外侧有一辆摩托车,电钥匙还插在锁孔,油管脱开,己脱链,车旁地上有血迹,右车镜在距车约15米处公路上。车镜旁有一只男式拖鞋,黄色头盔……】到案嫌疑人的供诉与案发现场勘查记录不相符的迹象置之不理!在2021年9月8的(2021)0803刑初313号开庭时、申诉人也己与嫌疑人唐*富质证过,与实际案情并不相符。 申诉人于1998年10月在龙岩市新罗区登高影院举行的全市检察长接访日、找到永定区检察院检察长、并递交了申请书,重申了诉求!……到今天申诉人拿到二审终审判决书,二十多年了啊!申诉人竞没见上检察机关办案人员! 申诉人强烈呼吁(2021)闽0803刑初313号庭审视频向全社会公开! 申诉人今特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科提交申诉状! 此致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雨庭。 13559985436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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