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琼府〔2020〕4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结合全省经济发展状况等实际,我省组织制订了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予以公布,并就做好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实施,2014年7月以琼府〔2014〕36号文件印发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三、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
四、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林)场农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参照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五、本文实施中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附件: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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