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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芜湖市分行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勾结制造假证,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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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0 16:33: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蝴蝶兰 于 2022-2-21 23:09 编辑

(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49号案件,这是我和饶从光离婚后饶从光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芜湖市分行借款案件,当是银行起诉他逾期不还款,我来给大家看看证据,就凭一张由饶从光签名的手工借据,期限是2014年5月26日—2019年5月26日,一张银行制造假证“支用单”,这张手工借据是我的证据,银行并没有提供给法院,而是提供了一张拼接的手工借据(伪证),目的就是为了证明饶从光拿到了钱。1、作为银行这么正规的企业,借款不是转账吗?难道是从某个人家带来现金借给饶从光的吗?既然有转账,那就该有流水,37万也不是小数字的吧,而这个关键证据没有。2、“支用单”这是案件最关键证据,交给法庭上的却是复印件,并且上面的公章不清楚,上面所有的字都是银行人手工写的,我要求看原件,银行不给,法院不支持。3、饶从光与银行签名的手工借据上日期是2014年5月26日写的,也就是说从他签字那天起才能算他申请了这借款,判决书上却说饶从光在2014年6月就逾期了,我不知道法院依据什么。4、我与饶从光2014年5月6日就办理了离婚手续,饶从光在开庭也说了很清楚,借款是他个人借款,并且我毫不知情,法院却判为夫妻共同债务。5、饶从光与银行签订的37万合同被银行隐藏,取而代之的是我在2010年11月8日签订的合同,银行说这合同是可循环贷款,饶从光借款在我借款期限内,所以他的合同是循环贷,我的合同是2010年11月8日—2015年11月8日,额度期限是5年,借款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期限,饶从光与银行借款期限是2014年5月26日—2019年5月26日,这是接力贷吧,两个完全不同的事实,并且当时银行代理律师在法庭说的很清楚他们之间签订了合同,饶从光本人也说的很清楚有合同,可我调档在档案里却没有这份合同了。因为我生病错过上诉期,千辛万苦通过上访芜湖市中院接受我再审申请,说给我立案了,可过了大半年时间,我的申请被驳回,更搞笑的是连我案号都不对。下面我把证据发上来,第三个证据是第一和第二的拼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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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0 16:34: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上面我没办法传证据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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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0 20:23: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书内容也发布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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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0 20:41: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一张图才是正规的支用单,而我档案里的支用单明显就是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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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0 20:49: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再发一张证据就是饶从光与银行签订合同号,这是银行当年给饶从光对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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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0 20:50: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图一是我档案里的支用单,图二和图三拼接成图四,图二是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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