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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琴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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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4 00: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李玉琴申诉案4年余未果,属于典型的严重的不作为。是无视法律的行为,是司法腐败的表现之一。司法公正何在?必须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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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4 13: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拖延,涉嫌放任下级法院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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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4 14: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正义迟到迟到再迟到,其中可能有腐败分子在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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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1-27 18: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年07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李玉琴申诉书等材料。邮寄编号为:
xa34420210121,至今已经过了3周年又10个月。仍然没有给予审查结果。效率实在太低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重超期。
       2023年初,再次反映这个问题,国家信访局转交最高人民法院处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无处理结果和回复。因此再次反映这个问题。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效率太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规定。请最高人民法院监督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提高工作效率,依法纠正错误裁判。

20230918转发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不作为,至今未处理未答复。
这是转办过程
1
2023-09-15
国家信访局
转交
最高人民法院
2
2023-09-15
国家信访局
转交
辽宁省信访局
3
2023-09-18
辽宁省信访局
转交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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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31 01: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9年07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李玉琴申诉书等材料。邮寄编号为:xa34420210121,至今已经过了4周年又8个月。仍然没有给予审查结果。效率实在太低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重超期。
      2023年初,再次反映这个问题,国家信访局转交最高人民法院处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无处理结果和回复。因此再次反映这个问题。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效率太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规定。请辽宁省纪委监察委依法查处,追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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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31 12: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拖延办案,涉嫌渎职,必须追究院长郑青的法律责任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280&extra=&page=3
2019年07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李玉琴申诉书等材料(邮寄编号为:xa34420210121),其间,该法院黄某电话过问此案,未果。此申诉案至今已经过了4周年又8个月。与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常委会有人过问,但是,仍然没有给予审查结果。效率实在太低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规定,三个月就有审查结果,显然此案严重超期,涉嫌渎职。。
    2023年初,再次反映这个问题,国家信访局转交最高人民法院处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无处理结果和回复。因此再次反映这个问题。该法院未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予以答复。涉嫌违反党中央政策规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效率太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规定。请辽宁省纪委监察委依法查处,追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青的法律责任。

2024年3月31日12:06:26,向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举报
您的举报信已提交成功,请妥善保存查询码(B7BB8FHJ3B6HB6F4B77D),以便查询举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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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1号
第四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第四百五十七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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