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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交警如此认定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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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25 11: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划定为单行线?路很窄吗?不能会车?不能相向行使吗?路宽多少米?车辆流量很大吗?必须划定我单行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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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25 11: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21-7-29 08:16
罕见新奇之事:蒋万芝主任身着监督文化衫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庭进行诉讼活动。」
——————— ...

那一次的诉讼,蒋主任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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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25 11: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交警如此认定事实和处罚的行为不合法       我认为,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交警认定「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记3分,如此认定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如下:      
1、 沿河南路无醒目的禁止左转、禁止右转的标志。只有进入该道路、即将到达餐馆时才能发现地面有单向行使的箭头。标志不完整,不构成逆行。     
2、无违法(逆行)的故意。   
3、73号车驾驶员跟随前车进去的。   
4、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情节轻微,可以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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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25 12: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提醒】2021版《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附全文) - 广告 - 世界监督学会论坛 - Powered by Discuz!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 ... amp;extra=#pid19095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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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25 12: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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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25 12: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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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25 12: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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