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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罢免 刘世龙法官现任职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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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8 10: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21-7-8 10:28 编辑

关于罢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刘世龙法官现任职务申请书
申请人:王玉杨,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520227351X,户籍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刘家村,联系电话13053302206。
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庭:刘世龙
(2016)鲁0303刑初528号刑事判决审判长(现任庭长)
申请事项
1、依法罢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刘世龙现任职务,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2、将查处结果和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书面送达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张店区法院(2016)鲁0303刑初528号审判长刘世龙,严重程序违法办案:未召开庭前会议,未非法证据排除,庭审中,不开电脑,不开视频,不打笔录,没有证人出庭,证据、光盘证据不播放,不质证,不允许递交无罪证据,无笔录让律师、辩护人及被告人核对,阅读签名,庭后制造无律师签名的假笔录,不允许申请人戴老花镜看笔录内容,以不签名无法上诉为由欺骗逼迫申请人2小时签名,600多页刑事卷宗庭审仅1小时,包括申请人因病中途休庭时间,(证据:无律师和辩护人签名的17页庭审笔录,庭审一小时不可能完成)违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意见》第11条规定,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全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第12条,“落实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而本案所有证据没有当庭出示和宣读、逐一质证,证明申诉人有罪的证人全部是“强拆”人员、殴打人员、拦截人员,他们即当原告又当证人,没有允许证人,侦查人员出庭质证,量刑没有提到,却都写到了假笔录里。一审就剥夺了申请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申请人在事发地无任何犯罪行为被冤判有4年,剥夺政治权利。
刘世龙作为一名法官,应当熟知法律,捍卫法律,却任意践踏法律,属明知故犯,滥用职权胆大妄为,徇私舞弊的制造冤假错案,故意制造社会矛盾,损毁司法公信力。
1、故意违背事实,采信伪造证据,给申请人造成不可估量用金钱无法弥补的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证据严重造假,对明知无罪的王玉杨,采用涉黑半夜毁房,打、砸、抢、毁、拦截、堵卡违法官员欲盖弥彰的伪证,虚假以寻衅滋事“口袋罪”追诉,被冤判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对明知有罪半夜毁房的违法官员故意包庇不受追诉,他们与申请人是“强拆”与“被强拆人”的严重利害矛盾关系,应依法予以排除非法证据而不排除,混肴是非,颠倒黑白,充当保护伞,采信来源不明、真伪不明的假证据枉法判决。
刘世龙作为一名法官,申请人拘留期间住院费该谁支付都不清楚,能不出冤假错案吗?“入所获得健康查体,患病获得及时治疗”起码的法律常识都不清楚,不具备一名法官资格。
违背法定程序,送拘留拘留所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是案卷中抽出2014年11月8日早已做好的跨越2年,又修改日期第2次行政拘留,再第三次刑事拘留判刑,“强拆”官员安排2名镇医生驻张店区拘留所连夜轮流值班也要拘留身患多病的申请人,被拘留当夜申请人病发,拘留所拨打120急救车,将申请人送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急诊转重症监护室,住院8天,病未治愈,因欠费医院停止治疗,因无人缴费申请人被赶出了医院。刘世龙法官以申请人拒交拘留期间的住院费4821.34元判刑入罪。“强拆”官员支付申请人拘留期间住院费4821.34元,是贿赂张店区公安局和拘留所,被剥夺权利的申请人无权支配公安局和拘留所支付拘留期间住院费。“入所获得健康查体,患病获得及时治疗”。起码的法律常识被刘世龙颠倒,这些假证据被刘世龙法官一一认定,申请人无罪变有罪,故意蹂躏法律,以权压法。
2、一审立卷归档的案卷,无罪证据被抽取毁灭,后添加
申请人上诉后17页上诉状被隐匿,一审封档卷宗无罪证据被抽取又随意添加,毁灭卷宗原证据材料。明目张胆依仗职权违反国家法律。
3、滥用、违背法律,故意枉法判决
判决书以“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给申请人判刑入罪,违背了《刑法》总则,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全案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事发地扰乱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情节、程度、地点、经过、参与人员等,是零证据。明知申请人无任何起哄闹事,造成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行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判刑入罪,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被判定有期徒刑4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作为年近70岁身患多种疾病的老人,仅仅是去给领导邮寄控告举报信件,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事实证据在哪里?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又在哪里?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适用错误法律做出有罪判决,违背职业道德,随意捏造,滥用法律。致全家生活无着,申请人出狱一年养老金不能领取,剥夺生存权,对申请人子女后代政治迫害至今蒙冤。
刘世龙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以“强拆”违法官员假指控致申请人冤狱四年并剥夺政治权利,杀良冒功枉法裁判。由于制造“最新版山东王玉杨第一冤案”,违法办案被“赏功”宣判当天刘世龙被提拔为刑庭副庭长,并在当晚淄博《张店新闻》节目中予以播放,这是事先承诺,变相地向法官行贿,徇私舞弊做出的枉法判决。
刘世龙渎职、滥用职权、顽瘴痼疾,造假办案、徇私、枉法裁判作出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综上,刘世龙违反《法官法》,蹂躏法律,做两面人,不具备法官应有的素养。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请依法罢免刘世龙现任法官职务,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清除淄博司法领域害群之马,改善司法环境,让正义阳光普照淄博大地。盼复!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申请人:王玉杨
2021年5月22日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山东省监察委、淄博市监察委、张店区监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山东省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店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山东省司法厅、淄博市司法局、张店区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淄博市检察院、张店区检察院、省委第三指导组、各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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