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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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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6 23:45: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二)
        举报人:魏××
        菏泽市政法委、菏泽市纪委、菏泽市公安局、菏泽市交警支队、巨野县政法委、巨野县纪委、巨野县检察院各位领导:
      对巨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质证意见
       巨野县交警大队某些警官刘××、孔××、吕××等顶风作案,为了私利,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作为、胡作为、乱作为,在处理2020年10月2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徇私枉法,渎职失职,滥用职权,为犯罪嫌疑人朱××开脱罪责,袒护和包庇其犯罪事实。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完全是错误的。必须依法撤销该认定书。
      巨野县交通警察大队 于2021年1月13日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3717 2412 020000 3651号 认定 “当事人 魏××驾驶电动二轮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35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朱×× 未取得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二轮车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9条第四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 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电动二轮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 ,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醉酒驾驶电动二轮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2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劳累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91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60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确定魏××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朱××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结论是完全错误的。是巨野县交警大队部分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枉枉法、玩忽职守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胡乱认定行为:
      第一、当事人魏××驾驶两轮电动车助力自行车行驶在道路左侧非机动车道的右侧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属于众多公民生活习惯行为。
       在机动车道两侧各修建的专用非机动车道,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69条第3款所说: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而名词解释中右侧通行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如道路上划、设有中心线的,以中心线为界;未划、设有中心线的,以几何中心线为界,以面对方向定左右,即先手一侧的道路为左侧道路,右手一侧的道路为右侧道路,除特殊规定的车辆外,一律靠右侧道路通行。所谓的右侧通行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定左右侧。不是以整个机动车道定左右侧,因此不能说机动车道两侧的非机动车道是单向车道。任何法律上都没有规定非机动车道是单向车道。
      巨野县城市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都没有任何单向行驶标记和标志,在日常生活中都是两侧双向通行,无论白天和黑夜,都可以随时可以看到双向通行的非机动车。 两侧非机动车道的设立,是为了使非机动车通行更安全、方便。非机动车道交通是街道生活的一部分。作为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非机动交通是门到门交通,也是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手段。城市交通是为用地功能服务的,非机动车交通只有与沿线用地紧密连接,才能有效保障出入者使用非机动车交通的权利,为市民生产和生活提供便利。如果非机动在非机动车道的左侧,去左侧办事或者上班,如果不能从左侧的非机动车道通行,就要两次横跨马路或者两次越过红绿灯,将造成更大的交通隐患和造成更多的交通拥挤。因此,巨野县交警大队以当事人魏××在机动车道路左侧非机动车道靠右侧通行认定为事故的同等责任是完全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是片面使用法律认定事故责任的结果。
    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可以看出,另一个当事人朱××,严重醉酒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机动车(巨野县交警大队已经通过山东省交通学院对朱胜利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两轮电动摩托车类属于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从右侧往左侧行驶,故意撞击(路口交通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当事人魏××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朱××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在非机动道路中间和路右边并没有其他行人和车辆情况下,高速撞向被伤害人,涉嫌故意伤人、杀人,完全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等,应依法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其行为完全可以适用《刑法》第232条或者《刑法》第234条;第133条、134条、135条等。
      巨野县交警大队认为只要让犯罪嫌疑人朱××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交警大队警官 刘××、孔××、吕××违法违纪,违犯交通警察职责和八大纪律,在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中胡作为,包庇犯罪嫌疑人朱××,袒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必须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当事人魏××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道。

             举报人(签字按手印)魏××

             金川执笔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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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9 13: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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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cutt.us/44q(网址) 肺炎,大规模的死亡和恐惧,看海外真实报道...... v.ht/cxxx (网址)  发表于 2021-6-13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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