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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其答复等行为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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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16: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
夏立荣:
您好!您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邮寄的信访材料已于2021年3月9日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转到我院。经核查,情况如下:深圳市嘉龙和投资有限公司、黄连华于2020年10月13日不服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的《立案告知书》向我院申请立案监督,我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嘉龙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土地合法使用人,采取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黄连华作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于2021年1月13日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深龙岗公(同乐)撤案字(2021)33007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并送达我院,并未根据《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要求检察院复议、复核。我院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符合法律规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信访专用章
2021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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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3 13: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 ... 1230_451490.shtml#7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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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3 13: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来源: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 温州检察网 http://www.wenzhou.jcy.gov.cn/system/2014/06/21/0116980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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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3 13: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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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8 22: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核查,情况如下:深圳市嘉龙和投资有限公司、黄连华于2020年10月13日不服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的《立案告知书》向我院申请立案监督,我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嘉龙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土地合法使用人,采取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黄连华作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我院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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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8 23: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市嘉龙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土地合法使用人”?试问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事实何在?证据何在?法律规定何在?深圳市嘉龙和投资有限公司明知土地上有房屋果树等,这些房屋果树属于夏立荣等所有,不属于该公司,该公司应该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无权自行毁坏果树房屋等,但是,该公司非法铲除果树房屋等,明显的典型的违法行为,被龙岗区人民警察认定为“采取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连华作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此职务行为?职权何在?法律依据何在?典型的强占土地行为、
      夏立荣的果树房屋等财产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吗?当然不是。显然,该公司侵犯是夏立荣财产所有权,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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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8 23: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支持毁坏公民财物、非法强征强占土地的行为吗?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岂能如此支持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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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9 00: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办理结果
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举报。为了您的诉求能够依法及时处理,建议您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申诉”“控告”等相关栏目提交诉求,上传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直接向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反映。

以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回复,涉嫌敷衍了事,把投诉举报人当做皮球踢。
QQ浏览器截图20210519000832 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敷衍了事.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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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9 00: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1-5-19 00:33
举报办理结果
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举报。为了您的诉求能够依法及时处理,建议您通过1 ...

举报投诉人的提交时间:2020-03-24 18:02,最高人民检察院何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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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9 00: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条形码:440202100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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