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监督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104|回复: 4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2-16 21: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时间 : 2021-02-06 10:03:43 来源 : 本网http://www.haojiang.gov.cn/gkmlp ... st_1871772.html#150【打印】   收藏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第三条 “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规划、用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查评价、标图入库、实施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三旧”改造包括下列类型:
  (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
  (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
  (三)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查评价。调查评价成果作为“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及规划、用地管理的基础数据。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维护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和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组织实施“三旧”改造动态监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将改造方案、规划调整以及土地转用、征收、收储、供应等事项整体报有批准权的机关一并审批。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组织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评价成果,明确规划期限内本行政区域“三旧”改造的重点区域、改造目标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十一条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并将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三旧”改造需要划定改造单元,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改造单元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对改造目标、改造模式、公共设施、利益平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一个改造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三旧”改造项目。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改造单元总体指标等内容,可以对改造单元范围内单个地块的规划布局、用地功能、建设指标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原权利人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作为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人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应当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涉及不同权利人的,应当通过收购归宗、作价入股或者权益转移等方式形成单一改造主体。
  第十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应当在征集改造意愿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改造方案,明确改造地块基本情况、改造意愿及补偿安置情况、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需办理的规划及用地手续、资金筹措、开发时序、实施监管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改造方案中的拟改造情况应当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和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六条 “三旧”改造用地审批包括下列类型:
  (一)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
  (二)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三)国有土地完善转用审批;
  (四)“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审批;
  (五)供地审批。
  第十七条 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四项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批材料,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二)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三)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集体土地完善征收手续的,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规定期限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已经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产生纠纷;
  (二)已按要求落实听证程序和办理社保审核。
  第二十条 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地审批手续的,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集体建设用地来源合法;
  (二)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审批手续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二)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三旧”用地、“三地”和其他用地,除政府收储后按照规定划拨或者公开出让的情形外,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改造后的土地用途重新确定。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其他用地,改造后只能用于复建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旧城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改造主体的,应当在达到供地条件后与改造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根据改造需要一次或者分期供应土地。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供地应当以单宗或者区片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改造成本后按照程序确定政府应收地价。
  “三旧”改造成本包括前期费用、拆除临迁费用、补偿安置费用、搬迁奖励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支出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后提高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政府征收、收回、收购土地及房屋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除前款情形以外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按照协商一致原则给予补偿安置,也可以按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 “三旧”用地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改造利益平衡需要,将扣除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费用以及计提资金后的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或者土地公开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补偿给“三旧”用地原权利人。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持改造为工业、公益性用途的项目,以及“三旧”改造涉及的公共设施、历史文物保护、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三旧”改造项目涉税管理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的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根据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增长幅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明确“三旧”改造公益性用地比例、规模等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应当优先建设回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三旧”用地的入库审核、实时备案及动态调整工作,并按照规定在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中填报项目用地批文、改造方案、供地结果、监管协议、实施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 改造方案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四项用地审批事项经批准后,改造主体不按照改造方案实施改造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要求,根据“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实际进行处置。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改造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将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同及监管协议约定,对“三旧”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与联合监管。
  第三十一条 标图入库、改造方案、用地审批等“三旧”改造相关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三旧”改造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改造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改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关于土地征收事项作出决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但单个地块无法单独出具规划要点、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累计面积不超过主体地块总面积一定比例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
  边角地,是指被“三旧”用地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边沿分隔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被“三旧”用地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与“三旧”用地形成交互楔入状态的地块。
  (二)其他用地,是指除“三地”以外,在旧村庄改造项目中,位于该村集体权属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地块。
  (三)标图入库,是指对符合条件、拟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逐块标绘,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形成“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四)原权利人,包括“三旧”用地及其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的实际用地人。
  (五)公共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1-2-16 21: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出台“三旧”改造管理办法 倡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原则时间 : 2021-02-07 08:40:25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http://www.gd.gov.cn/zwgk/zcjd/mtjd/content/post_3222685.html
【打印】   收藏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近日,《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对广东“三旧”改造所包括的几种类型以及规划、用地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明确,提出“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消息,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共实施“三旧”改造面积92.60万亩,节约土地22.77万亩。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对“三旧”改造的重要基本概念作出了明确定义,提炼了广东过去在这一领域的成熟做法,并首次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在全国范围内也是一种领先的创新做法。多位深度参与推动《管理办法》出台的专家也指出,这对于破解改造中的动迁僵局能发挥良好的推动作用。
  土地征收后若拒不交出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管理办法》指出,“三旧”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微改造和混合改造三种类型,是指对纳入广东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综合整治的活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在规划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并将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用地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指出,政府、原权利人及其他市场主体都可以作为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人,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应当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
  《管理办法》还明确,“三旧”改造用地审批包括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审批等类型。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对这几类土地征收事项作出决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应当优先建设回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
  归纳总结成熟做法 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自2008年起,广东就在全国率先开展“三旧”改造试点工作。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共实施改造面积92.60万亩,节约土地22.77万亩。全省累计投入改造资金1.95万亿元,其中社会投资1.70万亿元,占改造总投资额的87.2%。
  2020年初至12月底,全省新增实施改造面积10.86万亩,完成目标任务的144.8%;完成改造面积8.04万亩,完成目标任务的134.1%;其中完成“工改工”改造面积1.65万亩,完成目标任务的165.5%。
  在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秘书长庾来顺看来,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广东首次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名义,对“三旧”改造广东的成熟做法进行了归纳总结,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对存量用地的能动作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监事长、律房律地研究院首席专家龚军伟认为,《管理办法》将这些规定举措上升到地方政府规章的层次,效力层级高,可以作为依法行政的直接依据,为“三旧”改造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点评

请看x.co/j44(网址) 肺炎迅速蔓延 ,疫情严峻,看海外真实报道...... git.io/gbbbb (网址)  发表于 2021-2-16 22:4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1-2-16 21: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出台全国首个“三旧”改造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d.gov.cn/zwgk/zcjd/qtjd/content/post_3224777.html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1-2-16 21: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解读时间 : 2021-02-11 07:32:18 来源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http://www.gd.gov.cn/zwgk/zcjd/bmjd/content/post_3226111.html
【打印】   收藏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一)巩固提升已有改革创新成果的需要。“三旧”改造是省政府与原国土资源部合作共建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重要内容。在原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支持下,省政府于2009年出台《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推动“三旧”改造破冰起航;2016年出台《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对“三旧”改造政策进行补充完善;2019年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全面深化“三旧”改造实践探索。“三旧”改造作为广东深化改革的知名品牌,得到国家充分认可并在全国复制推广。为延续巩固已有改革创新成果,迫切需要总结提炼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以省政府规章确立下来。
  (二)稳定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的需要。“三旧”改造通过存量土地循环利用,有力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中,一些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对“三旧”改造的重要性、长期性、合规性等存有疑虑,支持推动的动力和意愿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规章,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强化沟通协作,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工作合力,加快盘活“三旧”用地,以更小的资源和环境代价换取经济社会的更快发展。
  (三)进一步深化实践探索的需要。《办法》坚持稳妥审慎原则,对我省“三旧”改造实践进行系统总结,提炼出“三旧”改造的基本概念、改造类型、基本原则等,完善了规划、用地、收益分配、实施监管等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深入开展“三旧”改造实践探索提供了制度平台。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7章37条,分为总则、规划管理、用地管理、收益分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搭建基本管理框架。一是在全面总结“三旧”改造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三旧”改造定义为对已标图入库“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第二条),并划分为全面改造、微改造和混合改造三种类型(第五条)。二是根据“三旧”改造主要依靠市场主体推动的实际,将“三旧”改造的基本原则确立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第三条)。三是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分工(第四条),建立调查评价、动态监管及多审合一等配套管理制度(第六至八条)。
  (二)建立“三旧”改造规划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对改造活动的规划管控,建立“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改造单元详细规划两个规划类别,明确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第九条)。二是明确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的管理要求,强调专项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第十条),并将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三是明确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的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对于设区的地级以上市,允许在改造单元详细规划总体指标控制下,对改造单元范围内单个地块的具体指标作出详细规定,报受委托的区人民政府批准,实现详细规划的分层编制、分级审批,增强规划管理的灵活性(第十三条)。
  (三)规范“三旧”改造用地管理。一是细化改造主体类型,规范合作主体选择,对涉及多个土地、房屋权利人的,要求通过产权归并形成单一主体后实施改造(第十四条)。二是要求在征集改造意愿的基础上编制改造方案,对改造项目进行统筹谋划,提升改造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第十五条)。三是针对“三旧”改造主要针对存量用地的特点,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转用、征收等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基础上,提出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等5种存量用地审批类型,并明确各种用地类型的审批条件(第十六至二十一条)。四是规定“三旧”用地、“三地”和用于复建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其他用地可以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第二十二条)。
  (四)建立收益分配机制。一是明确“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原则,提出“三旧”改造项目以单宗或者区片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改造成本确定(第二十三条),并明确工业用地不增缴地价的情形(第二十四条)。二是分类明确安置补偿原则,规定属于政府征收、收回、收购的土地或房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其他可按照协商一致原则或者地市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第二十五条)。三是明确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其中,对于改造主体,从地价优惠、税收计收、财政奖补等方面予以支持,降低改造成本,加快项目实施。对于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项目,允许原权利人分享土地出让收益。此外,支持公益性项目建设及预留公益性用地,充分保障公共利益,让社会各方共享改造成果(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
  (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一是为推动改造项目落地产生实效,要求各地依托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进行动态监管(第二十九条)。二是建立项目监管协议制度,将监管协议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实行“双合同”管理,督促改造主体依规依约实施改造。对不按照改造方案实施改造的,运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进行处置(第三十条)。三是明确“三旧”改造信息公开要求,强化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建立了考核奖励机制,以调动市县政府积极性(第三十二条)。
  (六)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为确保改造工作有序推进,对改造涉及的管理主体、改造主体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二是为推动解决拆迁矛盾纠纷,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不配合改造工作、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
  三、《办法》与现行“三旧”改造政策是怎样衔接的?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将现行“三旧”改造政策文件中较为成熟且能够在较长时间内继续发挥作用的政策举措纳入其中,而对于一些实施时间不长、较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政策措施暂不予纳入。如对于粤府〔2019〕71号文中提出的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混合改造、土地置换后连片改造、政府裁决和司法裁判等,目前各地仍在实践探索过程中,成功案例较少,尚未取得比较成熟的制度经验,因此暂未纳入《办法》,但各地仍可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开展实践探索。
  另外,《办法》通过采用相对原则定性的表述,为今后政策调整完善预留空间。如按照现行“三旧”改造政策,地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8%的部分,省按照30%的比例补助该地市。但在《办法》中采用“一定比例”的表述(第二十七条),没有限定具体数字,为下一步该项政策的调整完善预留了空间。
  四、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一)《办法》第十四条提出的“权益转移”方式是指什么?
  “权益转移”是指对于“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涉及不同权利人的,可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等方式,将房地产的权益转移到单一改造主体,在完成上盖物拆除后再注销原有不动产权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与单一改造主体签订出让合同,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通过“权益转移”方式无需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可有效节省办理手续所需的时间和成本。
  (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提出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在哪些文件作出了规定?
  主要是指省政府出台的粤府〔2009〕78号、粤府〔2016〕96号、粤府〔2019〕71号等政策文件对“三旧”用地审批作出的细化规定。如,粤府〔2009〕78号文规定,对于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三旧”用地,可以按照用地发生时的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凡用地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
  (三)《办法》第二十三条提到的“区片市场评估价”是指什么?
  区片市场评估价即在设定地价内涵条件下,以区片为单元评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可根据相关修正因素,计算得出片区内具体宗地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区片市场评估价充分体现了国家关于地价确定需要经过专业评估、集体决策的要求,符合“三旧”改造实际需要,有效减少了人为操作空间,提高了评估工作效率。
  (四)《办法》第三十条引用的“增存挂钩”机制是指什么?
  2018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挂钩(简称“增存挂钩”)机制,要求各地对已经合法批准的用地进行清查,清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同时做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置工作,国家根据各地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指标奖励和核减。
  《办法》要求结合“增存挂钩”机制要求,对不按照改造方案实施改造的项目进行处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上述改造项目限期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相关规定向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批准文件。
  (五)《办法》第三十五条提出的“责令交出土地”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条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定。“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条件是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对《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关于土地征收事项作出决定后,同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情形。
  (六)《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提出的“有关规定处理后的实际用地人”是指什么?
  实践中,一些“三旧”改造项目存在无合法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完善,但实际已建设使用的历史用地。为推动这部分用地实施改造,《办法》允许其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有关用地手续后,以实际用地人作为改造主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世界监督论坛

GMT+8, 2024-11-21 20:29 , Processed in 0.023866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