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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为什么通知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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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9: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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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分局同乐派出所核查,信访人所述房屋、果树被人故意捣毁一事属龙岗区三和二村小组与村民夏立荣、刘新辉的经济纠纷。
199761日,夏立荣、刘新辉与村小组(现改制为深圳市龙岗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签订《租地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夏立荣、刘新辉应从20026月份起向“合作公司”交付租金,但夏立荣、刘新辉倚仗刘新辉的父亲为时任村长及其家族的影响力,一直没有向“合作公司”缴纳过租金。20189月三和二村居民小组召开全体股民大会通过决定,收回夏立荣、刘新辉承租的土地,并启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2019424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号(2019)0307民初3988)2020331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租地合同》超出201761日的部分无效。
三和二村居民小组聘请第三方评估果农地资产为872816元,“恒裕地产(深圳市嘉龙和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每亩地赔偿10万元(20亩,总计200万元)88平方的回迁房作为补偿,夏立荣不同意,并向区、街道提出信访。20191月至20195月期间,宝龙街道办、龙东社区、同乐派出所多次组织各方进行协调沟通,并对夏立荣进行劝导、安抚、约谈,夏立荣提出赔偿4000万元的无理要求,双方没有达成有效协议。
2019325日,夏立荣称其承租土地上的房屋、果树等被“恒裕地产”捣毁。326日夏立荣的儿子夏卫基向同乐派出所报案,其向父亲夏立荣承租的果园、养殖场等被房地产开发商捣毁,损失价值约60万人民币。
经同乐派出所报分局法制部门讨论研究后,2020319日同乐派出所对“夏卫基被故意损失财物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夏立荣向分局法制科提出刑事复议,法制科维持了不立案决定;夏立荣向分局法制科提出刑事复议,法制科维持了不立案决定;夏立荣又向市公安局法制处提出刑事复核,市局法制处在核定时,建议龙岗分局立案侦查。2020930日龙岗分局对“夏卫基被故意损失财物案”作出立案决定。
20201016日,涉案当事人“嘉龙和公司”项目经理黄连华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通知龙岗分局撤销案件,2020114日龙岗分局作出了撒销案件决定



2020年10月16日,涉案当事人“嘉龙和公司”项目经理黄连华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通知龙岗分 ...

2020年10月16日,涉案当事人“嘉龙和公司”项目经理黄连华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通知龙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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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6 19: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法律依据何在?
2020年10月16日,涉案当事人“嘉龙和公司”项目经理黄连华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检察.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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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x.co/upp(网址) 肺炎,外媒拍摄一幕幕震撼照片 ...... git.io/gzzzz (网址)  发表于 2021-1-26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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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6 19: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派出所的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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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8 23: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 军同志
    事发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犯罪嫌疑人开发商等为了强占土地建设商品房, 2019年3月25日夜间,(偷偷)故意毁坏受害人夏立荣果树等财产,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受害人次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十分明显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当即立案侦查。但是,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不作为,不予立案。
       嗣后,受害人夏立荣坚持不断举报控告申诉, 坚持向党和国家领导反映情况,至2020年9月30日才立案侦查。其间,2020年3月23日,同为受害人的夏卫基向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要求该检察院通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立案侦查。但是,该检察院拒不监督,且未拒不给予书面答复。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无视事实和法律,反其道而行之,于2021年1月13日通知龙岗分局撤销案件。此举起到了包庇犯罪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至今仍然逍遥法外。显然这是明显的乱作为。
    特此举报,敬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 军同志过问此案,责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立即纠正错误,撤销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案件通知书,恢复依法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举报人:夏立荣
    2021年1月29日
    电话:1861233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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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5 08: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编号:A443 0755 0000 2020 036017,简称17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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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5 08: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21-2-5 10:49 编辑

          举报投诉书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无视事实和法律,反其道而行之,于2021年1月13日通知龙岗分局撤销案件。请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纠正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错误。
      事发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犯罪嫌疑人开发商等为了强占土地建设商品房,不知采取何种手段,收买在林地住宿的雇工,让其离开果园。 2019年3月25日夜间,犯罪嫌疑人趁果园主人不在现场之机(偷偷)故意毁坏受害人夏立荣果树等财产,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受害人次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十分明显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当即立案侦查。但是,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不作为,不予立案。
       嗣后,受害人夏立荣坚持不断举报控告申诉, 坚持向党和国家领导举报投诉反映情况,至2020年9月30日才立案侦查。其间,2020年3月23日,同为受害人的夏卫基向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要求该检察院通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立案侦查。但是,该检察院拒不监督,且未拒不给予书面答复。这是典型的不作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包人简某,办公室电话0755 28958912,至今未说明任何撤销侦查案件的理由)无视事实和法律,反其道而行之,于2021年1月13日通知龙岗分局撤销案件。该检察院未向受害人夏立荣夏卫基调查了解情况,也在作出撤销案件之前通知受害人。典型的官僚主义作风,当然也是违反法律关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
      此举起到了包庇犯罪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至今仍然逍遥法外。显然这是明显的乱作为。
      2021年1月27日,举报人夏立荣夏卫基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及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举报投诉,要求问责和纠正错误,撤销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给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要求撤销案件的通知,恢复依法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无动于衷。
      随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反映情况,2020.02.01.21:51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您通过网络反映问题的材料收悉。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我院管辖,请您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反映。      

       鉴于此,特向贵院举报投诉。      
       此致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王雁林
      
       举报投诉人:夏立荣      
       2021年2月5日   
       联系电话:1861233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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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7 16: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之后,2021年1月27日,夏卫基向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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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7 16: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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