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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黔东南州涉法涉讼案件有关机关不作为腐败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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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3 19: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中共黔东南州所涉机关不作为的投诉
中共贵州省委员会和贵州省委书记谌贻琴同志:
       我夫妇是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兰田镇三联村村民,我叫吴康道,男,苗族,身份证号522627197312202831,2013年6月13日生育女儿吴玉蓁。患儿吴玉蓁2014年2月24日被贵州省天柱县人民医院严重失职、误诊误治造成不幸身亡,未做尸检,小孩子遗体无影无踪,是盗卖还是抛尸下落不明?!医学鉴定尽量包庇,政府替医院说话,司法腐败遍地开花,维权漫漫其路艰难,忽视家属伸张权利,放纵医院草菅人命,官僚主义泛滥腐败,宪法尊严任尔摧残,严惩腐败还民正义,于党治国民有利,不知何日为实际?我们长期信访未果,我在2019年10月21通过信件向中共贵州省天柱县县委书记陆再义要求调查核实解决,其将信访件转县政法委杨德福办理,我也亲自到政法委去找杨德福没见到人。我2020年3月28日发信息给陆再义书也不回复,其交办政法委的也未办理答复,之前也曾通过网上向陆再义反映都没有解决。在2019年8月17日贵州省天柱县政法委监督下予以立案,但是政法委领导所说能依法公正解决却是不依法办事,置铁的事实不顾,枉法裁判,原告对一审法院([2019]黔2627民初2078号)不服,上诉中院要求公开开庭依法判决,黔东南州法院枉法裁判:
       一、被控告人杨再幸法官对上诉人二审案件未开庭,未向上诉人调查询问情况,我在2020年8月26日打电话向他问案子结果,当时他说他在外地未回,案子还没看,现在和朋友喝酒,把电话挂了。我心想案子于2020年3月23日上交中院至今法官看也没看,按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公布时间也有近三个月了却是这样搞的。在2020年9月7日我再次打他电话问本案审判情况,他说你那个维持原判,我问他上诉状的事实他却含糊其词无法解释,他说那个你继续走信访渠道。杨再幸敷衍应付、推诿塞责,这样的法官,这样的判决(还未送达),践踏《宪法》,枉法办案!
    二、被控告部门中院纪检监察,我在2020年9月9日向中院纪检监察投诉杨再幸法官的事,经过几次打电话下来,此部门对中院枉法办案推诿包庇,不予追责法官对上诉状中事实、法律置之不顾的情况。我针对上诉案件要求监督办案中失职违法,工作人员(姓潘等)他说不是他们来调查(问到底谁来调查?),我说我上诉状已如实陈述了相关证据,他说我们不是实际办案部门,我就是把“调查”的情况跟你说一下等。中院监管混乱,法院院长、党组无法联系到,中院纪检监察不履行法定职权,包庇法院腐败作风。
       本案涉法涉诉,然2014年始多次到县法院要求受理立案均以不属职权范围不立案,万般无奈只有向政府机关信访这么多年,我和政府部门签有协议属被迫无奈。在2017年省纪委交办到州纪委的材料和2018年3月到州纪委监委递交的材料已如实陈述了相关事实、官员违法失职等方面,在2020年3月28日上诉状上已陈述相关事实。在没有尸体、未尸检和病历资料未封存之下医疗鉴定程序不合法,结论缺乏证据依据我不服,现追诉小孩子遗体和遗体处分权上诉到黔东南州人民法院,然中院及法官极力逃避事实和法律责任,枉法裁判。上诉状追诉的所涉事实为不同于信访事实的新的事实,一审和二审为何枉法办案?2020年9月至今我依次向黔东南州政法委和州人大反映并递交书面材料没有依法监督问责纠正(详情见中国监督网等爆光内容)。黔东南州上述所涉机关不作为,该监督不监督,搞形式官僚主义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宪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第三条等规定,请中共贵州省委员会和省委书记依法监督问责,严查腐败

控诉人:吴康道,电话13158372108。
2020年11月18日
患儿吴玉蓁2020回忆录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885&fromuid=39445
(出处: 世界监督学会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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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4 17: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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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t.cn/A6zBrKVd(网址) 肺炎,浩劫背后的惊天黑幕!看海外真实报道...... git.io/gssss (网址)  发表于 2020-11-2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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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4 17: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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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10 16: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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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书

                            (医院孩子生亡,遗体失踪无结果)

控告人:吴康道,男,苗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

码:522627197312202831,住贵州省天柱县兰田镇三联村布二组村民,电话13158372108。

被控告人(单位)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医院。

控告事实与理由:

吴康道与罗朝香2004年结婚,2013年6月14日生育一女吴玉蓁,2014年2月24日吴玉蓁以发热为首发症状,病程不到2天,入住贵州省天柱县人民医院,由于该院严重不负责,误诊误治,违反诊疗常规,违反道德法律导致生亡,未做尸检小孩子吴玉蓁无影无踪。医方隐匿、伪造证据,毁灭罪证,在没有小孩子尸体、没有尸检报告为依据前提下,2015年12月16日贵州省医学会做了违法医疗事故鉴定,将吴玉蓁的生亡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此外,贵州省天柱县人民医院利用医疗职权之便,以医疗事故为借口,未尸检,虚报死亡,是盗卖还是抛尸,情况不明。医院私自处理尸体,抛尸现在不知道尸体在哪里;拒绝交还孩子尸体和出具尸检,串通医学会在病历造假、未尸检无法确定死因之下违法鉴定,故意伤害造成人命;天柱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查清医疗真相,不满其拒绝受理上述个案,徇私枉

法,包庇违法犯罪。

一、 吴玉蓁入院三项诊断无证据支持,诊疗违反操作程,序,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一。

告知不清,家属明确表示不能用的药还是要用,误

诊漏诊最终造成死亡。

三、无病危通知书和死亡通知书。

四、家属自己提出尸检要求,并签字同意尸检。对此在病历有记录。

五、尸体失踪,毁灭罪证。尸体未依法保存,未经家属签字同意被擅自拿走。

六、无医疗事故处理告知书。

七、未尸检

八、病历未封存,并造假。

九、通过医学会非法鉴定为--级甲等轻微责任医疗事故。

十、一审、二审枉法裁判。

主要请求:

一、查清吴玉蓁误诊死亡的医疗事实,追究医生和相关违法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医方必须给出尸体对案,出具死亡鉴定结论,并将尸体移交给家属。.

三、医方正式书面道歉。

总之,贵州省天柱县人民医院严 重失职造成人命,隐匿拋

尸掩盖医疗事实,其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条款上,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四条、第一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三十五等条款,侵犯了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此我请求上级政府机关领导给我这样的贫民百姓,弱势群体做主,给生亡的女儿讨回公正的论断、说法!

                                                此致

                                                                     申诉人:吴康道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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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6 01: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到家里,在网上发自己的事被询问、拘留,是违法还是公权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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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6 01: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share.weiyun.com/9cA5v3mA
上诉进行不公开审理,法官法院无视事实和法律,贱踏法律,枉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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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6 01: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向贵州省黔东南州政法委、人大、纪委监委信件申诉,没有回复文书,不依法监督办案!他们不作为有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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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2-6 07: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柳条飘飘 发表于 2021-2-6 01:21
我向贵州省黔东南州政法委、人大、纪委监委信件申诉,没有回复文书,不依法监督办案!他们不作为有谁呀! ...

他们不作为有谁管呀!
层层不管,层层推诿,层层为难,谁给他们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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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23 17: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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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22 07: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状
                   
     申诉人(原告和上诉人):吴康道,男,1973年12月2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兰田镇三联村布二组,身份证号码522627197312202831。电话:13158372108。
     被申诉人(被告和被上诉人):天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风城镇街道卫生路,法定代表人:张大传,电话:15085294688。
     申诉人不服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2019)黔2627民初2708号判决,不服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法院口头判决,认为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
申诉请求:申诉人吴康道与被申诉人贵州省天柱县人民医院就女儿吴玉蓁医疗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
第十三项规定和《宪法》第41条规定,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吴玉蓁死亡事件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依法查处龙剑副县长插手申诉人同天柱县人民医院吴玉蓁人身损害事件充当“保护伞”使违法行为不受追查,玩忽职守。
  2、监督查明医院违反规定处理尸体,导致无法尸检,无法查明死因之真相,对医院未依法处理尸体,未做尸检,未经我们签字同意遗体无影无踪,追究其法律责任。
      3、监督法院受理案件并依法审理。医院停放、保存尸体属法定医疗合同义务,不会应医疗义务的履行而终止,如不能举证尸体的完整存在,应承担不利后果。
       4、督促医院交还吴玉蓁之遗体和提供死因报告
       5、医院对尸体停放处置谙熟法律和标准,具有主客观条件防止尸体损毁号遗失,但医方违反有关规定,侵占了遗体处分权,是对受害者不尊重,对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医院对此予以精神抚慰。
      事实理由:
       2014年2月24日3时25分我们带女儿吴玉蓁因健康之需到被告诊治,由于该院误诊、应用不当药物“速尿“、严重失职等于2014年2月24日9时2分生亡。未做尸检小孩吴玉蓁就无影无踪,是盗卖还是抛尸,下落不明。在没有尸检报告为依据的前提下,贵州省医学会2016年12月16日做了违法医疗事故鉴定,将吴玉蓁的生亡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我们不服该鉴定,女儿吴玉蓁遗体没有交给我,遗体失踪,我签署尸检意见又未能尸检之四条诉于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吴玉蓁死亡事件发生了,我曾多次到县法院提出诉讼立案受理无果,无奈之下走上长长信访之路,关于女儿吴玉蓁死亡事件涉法涉诉问题政府无权查处各级机关答复通过诉讼途经解决,在2019年8月17日贵州省天柱县法院县政法委监督下予以立案但是政法委领导所说能依法公正解决,法院置铁的事实不顾,枉法裁判,我不服,于2020年3月23日上诉到黔东南州人民法院,州法院杨再幸不依法律、事实办事,不公开开庭(上诉状中要求开庭),进行不公开审理,不向上诉人了解情况以弄清事实,本案上诉的事实涉法涉诉,法院对新的事实置之不理,是谁在制造或者说谁在推进冤案的形成?
一、吴玉蓁死亡事件具体事实过程全部属实。
二、一审法院判决不尊重事实,枉法裁判。     (1)一审法院判决主要错误就是照抄,偏听偏信。信访与本案无关,不是拒绝赔偿的理由。
   (2)本案涉法涉诉,也是法院的信访,之前政府信访部门的处理就是和稀泥,他们是违法的,法院还认可他们。况且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无可非议,法院不应该指责我。其赔偿的问题是偏向的,被迫的,显失公平的,判决引用息访承诺协议的问题,这些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本身就是压制我不让反映情况。即使有息访,政府答应跟医院联系协调也没有协调了。本案信访打压的事实还作为不依法赔偿的理由袒护他们,胡搞胡判。
   (3)本案的尸体都没有交给我们,说我同意处理和放弃尸检不是事实,没有证据
   (4)一审法院判决未就医院未误诊等造成生亡提供其医疗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的证据,况且未尸检,鉴定的资料来源不合法对准确死因的影响也未认定!
   (5)本案涉及孩子的尸体未依规定处理、未尸检的法律问题未依法追究。至今尸体或骨灰在不知在哪找不着?
(6)一审法院引用诚信原则,本案自始就存在违法性质,处理上他们不诚信在先,说到做不到,我本人是守法诚信的人。
三、二审法院未开庭,至今未依法送达裁判文书,口头判决,无效判决。
(1)、二审法院杨再幸法官对上诉人二审案件未开庭,未向上诉人调查询问情况,我在2020年8月26日打电话向他问案子结果,当时他说他在外地未回,案子还没看,现在和朋友喝酒,把电话挂了。我心想案子于2020年3月23日上交中院至今法官看也没看,按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公布时间也有近三个月了却是这样搞的。在2020年9月7日我再次打他电话问本案审判情况,他说你那个维持原判,我问他上诉状的事实他却含糊其词无法解释,他说那个你继续走信访渠道。
(2)、二审本案要求开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2020年3月23日上诉到黔东南州法院,州法院杨再幸不依法律、事实办事,不公开开庭(上诉状中要求开庭),不向上诉人了解情况以弄清事实,至今未依法送达裁判文书。看第169条,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这些是不开庭可以判决的前提条件,必须经过这些程序方可作出裁判。我向杨再幸法官通话了解案子审理,他连本案实体和事实向我解释不了沒弄清楚,让我继续走信访渠道,作为新的事实是不是一审枉法裁判了,到二审再审就不能作为新的事实证据?再弄出一条人命这样的事把事实放到眼前才算新的事实吗?其阅卷阅什么了,是不是敷衍办事,无视生命和法律?
(3)本案审理到期限了,我没有到州法院,也是关切着急案子进展,在上班时打个电话去问承办法官杨再幸时,法官杨再幸说在和朋友喝酒。本案上交黔东南州人民法院三个月,上诉状要求开庭审理,法官敷衍办事,二审裁判文书未依法送达,我也没有收到,视为送达是法院内部的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官法》二审未依法审理本案。
     总之,一审法院判决枉法裁判,不尊重案由事实,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审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辨词为事实偏听偏信,对案由法律上不予追究审判,严重规避了吴玉蓁误诊、尸体被非法处分甚至抛尸、未尸检导致生死不明法治律条,并不能提供我同意埋葬尸体的签字证明,不能提供委托证明和放弃尸检的协议之类的证据。医院没有把遗体交给我,所称家属同意埋葬和放弃尸检不是事实没有证据,尤其吴玉蓁之死因,举证在医院。本案自2014年4月起多次向贵州省天柱县法院要求受理立案却以各种理由相推当时不予立案,上访六年余政府不想管了叫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然还立不了案。今法院不尊重案由事实,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不让医院充分承担医疗根本的应有损害责任,而医院又不交还吴玉蓁之遗体,还以信访压制的事实作为理由枉法裁判,法治公正在哪?既立案则法办。二审上诉未开庭审理,口头裁判,至今未依法送达裁定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169条,根据《宪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反对官僚主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特此向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依法提请申诉依法监管纠正,维护受害者根本权益,维护《宪法》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政法委
中共中央
                                               
                                               申诉人:吴康道。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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