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黔东南州所涉机关不作为的投诉 中共贵州省委员会和贵州省委书记谌贻琴同志: 我夫妇是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兰田镇三联村村民,我叫吴康道,男,苗族,身份证号522627197312202831,2013年6月13日生育女儿吴玉蓁。患儿吴玉蓁2014年2月24日被贵州省天柱县人民医院严重失职、误诊误治造成不幸身亡,未做尸检,小孩子遗体无影无踪,是盗卖还是抛尸下落不明?!医学鉴定尽量包庇,政府替医院说话,司法腐败遍地开花,维权漫漫其路艰难,忽视家属伸张权利,放纵医院草菅人命,官僚主义泛滥腐败,宪法尊严任尔摧残,严惩腐败还民正义,于党治国民有利,不知何日为实际?我们长期信访未果,我在2019年10月21通过信件向中共贵州省天柱县县委书记陆再义要求调查核实解决,其将信访件转县政法委杨德福办理,我也亲自到政法委去找杨德福没见到人。我2020年3月28日发信息给陆再义书也不回复,其交办政法委的也未办理答复,之前也曾通过网上向陆再义反映都没有解决。在2019年8月17日贵州省天柱县政法委监督下予以立案,但是政法委领导所说能依法公正解决却是不依法办事,置铁的事实不顾,枉法裁判,原告对一审法院([2019]黔2627民初2078号)不服,上诉中院要求公开开庭依法判决,黔东南州法院枉法裁判: 一、被控告人杨再幸法官对上诉人二审案件未开庭,未向上诉人调查询问情况,我在2020年8月26日打电话向他问案子结果,当时他说他在外地未回,案子还没看,现在和朋友喝酒,把电话挂了。我心想案子于2020年3月23日上交中院至今法官看也没看,按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公布时间也有近三个月了却是这样搞的。在2020年9月7日我再次打他电话问本案审判情况,他说你那个维持原判,我问他上诉状的事实他却含糊其词无法解释,他说那个你继续走信访渠道。杨再幸敷衍应付、推诿塞责,这样的法官,这样的判决(还未送达),践踏《宪法》,枉法办案! 二、被控告部门中院纪检监察,我在2020年9月9日向中院纪检监察投诉杨再幸法官的事,经过几次打电话下来,此部门对中院枉法办案推诿包庇,不予追责法官对上诉状中事实、法律置之不顾的情况。我针对上诉案件要求监督办案中失职违法,工作人员(姓潘等)他说不是他们来调查(问到底谁来调查?),我说我上诉状已如实陈述了相关证据,他说我们不是实际办案部门,我就是把“调查”的情况跟你说一下等。中院监管混乱,法院院长、党组无法联系到,中院纪检监察不履行法定职权,包庇法院腐败作风。 本案涉法涉诉,然2014年始多次到县法院要求受理立案均以不属职权范围不立案,万般无奈只有向政府机关信访这么多年,我和政府部门签有协议属被迫无奈。在2017年省纪委交办到州纪委的材料和2018年3月到州纪委监委递交的材料已如实陈述了相关事实、官员违法失职等方面,在2020年3月28日上诉状上已陈述相关事实。在没有尸体、未尸检和病历资料未封存之下医疗鉴定程序不合法,结论缺乏证据依据我不服,现追诉小孩子遗体和遗体处分权上诉到黔东南州人民法院,然中院及法官极力逃避事实和法律责任,枉法裁判。上诉状追诉的所涉事实为不同于信访事实的新的事实,一审和二审为何枉法办案?2020年9月至今我依次向黔东南州政法委和州人大反映并递交书面材料没有依法监督问责纠正(详情见中国监督网等爆光内容)。黔东南州上述所涉机关不作为,该监督不监督,搞形式官僚主义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宪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第三条等规定,请中共贵州省委员会和省委书记依法监督问责,严查腐败
控诉人:吴康道,电话13158372108。 2020年11月18日 患儿吴玉蓁2020回忆录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885&fromuid=39445 (出处: 世界监督学会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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