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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家峰对淄博市桓台县公安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控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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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 19: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20-11-1 20:27 编辑

耿家峰对淄博市桓台县公安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控诉状
控告人:耿家峰,男,汉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辛庄村15楼4单元301室,身份证号372827197307266518电话18653339772。
被控告人:淄博市桓台县公安局  局长:孙敬双
控告事由: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对守法村民任意抓捕。
事实和理由:
2020年5月21日,控告人到北京办事,地方政府怀疑控告人是去上访,谎称说要给控告人解决问题,控告人相信政府会依法办事,就和地方政府的人一起开车回家,没想到一回来就被桓台县公安局径行关押,然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近几年来,控告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维权,控告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行政诉讼,表达诉求,合法维权,这都是主动守法的表现,人民群众有目共睹,控告人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
被控告人淄博市桓台县公安局披着人民警察的合法外衣,打着依法办案的幌子,实际上干着违法乱纪的勾当。被控告人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对守法村民任意实施抓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被控告人桓台县公安局民警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是打击无辜的控告人,这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丧失了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桓台县公安局民警以刑事拘留措施非法剥夺、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制造虚假证据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依法严肃查处。刑法规定,犯徇私枉法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被控告人桓台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违法办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被控告人桓台县公安局民警违法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比之黑恶势力有过之而无不及!被控告人违法对控告人实施抓捕,是对守法村民的血腥报复,是不得人心的!被控告人的行为,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严重损害政府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经完全符合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基于上述理由,故向上级机关提出控告,请求依法予以查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维护公平正义,还控告人公道。
此致

控告人:耿家峰      

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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