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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肖伟光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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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7 21: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肖伟光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没收财产
发布日期:2019-06-10
浏览:5次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2471-2473号

被执行人:刘燕辉,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夏锦添,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肖伟光,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关于被执行人刘燕辉、夏锦添、肖伟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52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燕辉已清退的赃款4001000元、被执行人夏锦添已清退的赃款8873510元、被执行人肖伟光已清退的赃款1116888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赃款已由本院统一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526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1526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

执行员  江 莹

执行员  谢雅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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