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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济宁中院检察院枉法判决裁定充当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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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7 15: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举报济宁市中级法院检察院枉法判决裁定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依法维权当事人;姬脉海;13963759085

       本案从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角度;法院法官王衍琴办案程序违法,办案规定违法,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违反国家主席规定“禁止令”国务院规定“禁止令”建设部规定“禁止令”,违反法院通知文件,就是无效合同,是无效法院判决!何况被告公司违法以买卖六万元转包工程、转包合同。都是高价位指定供货商、供货价,强买、强卖、强结算、强扣款、强行偷工减料几亿元、弄虚作假。因为被告隶属公司违法转包,触犯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超越逾越法律红线、法律禁区、法律高压线。尤其是触犯国家主席“禁止令”国务院“禁止令”建设部“禁止令” 就是无效合同,就是无效法律判决!从合同约定角度;违背合同相对性结算。不履行兑现合同约定拨款与结算。不执行合同约定标准规范、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结算。竣工后《工程结算单》没有计算公式依据。施工期210天,我竣工交工后违约拖欠500多天出现。以触犯合同约定《合同法》第18条、第52条“强制性”。触犯《合同法》第113条;不履行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就是无效法律判决!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依据《法官法》《立法法》及相关法律;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机关、单位及个人只要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都是可撤销的无效行为,违反法律者将要承担严重法律责任。何况被举报人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尤其是违反国家主席规定“禁止令”国务院“禁止令”建设部“禁止令”规定!作为垄断法律、法规解释权、处理权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判案,首先要在法律、法规、合同允许有效情况下行事、做事。尤其是不能越雷磁、踩红线!不能超越逾越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规范。不能超越逾越法律红线、法律禁区、法律高压线。法律的威严绝不容挑衅践踏!
      1、李克强总理强调:“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绝不允许搞选择性的执法!任性执法。绝不允许刁难企业和群众,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用公正监管,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 ”“对一切违法、违规行为都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一切执法不公正不文明的现象都要坚决整治,对所有行政不作为的人员,都要坚决追责! ”法律的威严绝不容忍法官挑衅践踏!                           
     2、法官首先不能越雷磁踩红线践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红头文件、法院文件”!不能践踏《宪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审计法》《立法法》《法官法》《监察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不能践踏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
      3、依据2008年3月9日签订合同约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却套用2005年7月1日之前国家废止无效建筑面积规则给我承包当事人竣工后结算。错误强迫认定合同 “固定总价款”低于工程成本价合法有效,这是承发包工程绝对不允许的,承发包双方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也应是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实名举报法院违法判案,权大于法,希望政府一查到底!
      4、法院判决裁定错误、山东省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错误!错在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都没有返还我承包合同垫付工程款。错在无效合同的四种民事法律后果没有支持及返还。错在承包当事人《经济承包合同》协议条款约定“包工包料 独立核算”垫付工程款没返还。错在被告隶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造价造假、建筑面积规范弄虚作假转嫁于我结算价。错在没返还我承包当事人合同相对性双方真实结算价。错在没返还合同约定;标准规范、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结算款。错在被告没及时返还收取我交合同保证押金43万元。错在合同210天施工期,而被举报人违约克扣拖欠1800多天仍然没有还清保证押金款。错在被告隶属公司至今没返还我竣工后扣我工程维修金40多万元。错在合同约定5----6次拨清款,而被举报人12----13次仍然没有拨清款。错在张冠李戴,审张三,判李四,歪曲扭转诉讼当事人合同相对性请求结算价,胡乱判案!   
     5、错在合同约定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性”“禁止性”“宏观调控”“公序良俗”“法律及国家标准规范、国家红头文件高于一切”在本案中不管用、不合法。错在国家主席规定“禁止令”、国务院“禁止令”、建设部“禁止令”、法院文件规定不管用、不合法。而被告隶属公司弄虚作假、套用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竣工后给我承包当事人结算合法管用。少结算面积规范价款上百万元。错在“固定总价”严重低于当时市场价合理合法管用。少结算当时市场价款约三百万元。错在“固定总价”严重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宏观调控”合理合法管用。  
      6、依据;最高院新规!(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同案必须同判,类案必须检索!法院错在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2001年4月2日。解释说明;法院判决裁定同样都是无效合同,同样都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而法院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用!判决裁定相互印证矛盾相悖,涉嫌合同诈骗。
      7、依据被告2010年12月23日提交汶上县人民法院证据:关于姬脉海要求法院对54# 、55#、C#楼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的异议!被告要求法院让我原告当事人自己委托审计。有被告提交法院证据;要求让我委托审计的异议报告!我委托律师,律师根据我所委托的有关事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济承包合同】【工程签证单】及图纸委托: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编制《咨询涵》《咨询审计报告》《咨询审计说明》审计监督权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赋予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规定。2011年6月7日审计完毕后被告不认账,说单方审计不受法律保护。被告这种出尔反尔的反言做法,让我们农民工实在是无法容忍恶心!法院 山东省检察院竟然支持被告!这就是法院 山东省检察院所谓的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结果!
      8、依据合同约定文件;山东高院通知文件: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知;(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标签:固定价格、情势变更、无法预见、显示公平、严重失衡、风险范围超出等等。解释说明;法院发布时间:2011-11-30日。法院判决日期:2013-4-1日。法院制定法律文件与判决裁定书相互印证严重矛盾相悖!
      9、依据当今2018年10月29日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质量保证押金没有按期限返还】第十七条【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请求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说明;法官违背无效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解释:没有支持!第十八条,第(三)中规定;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官违背没有支持!等等规定也被法院法官王衍琴,张爱华,检察院检察官不写姓名,渎职,侵权剥夺!依法治国,法律究竟到底在那里?
       10、本举报人案件工程是被告济宁兴鲁建筑公司董事长;赵军的内弟作为中介人中介费六万元撒网式介绍转包,找到汶上县在济宁市工作的公民吴德民。吴德民找到他本村村民郑卫东。郑卫东找到汶上县做商业广告的刘运田。刘运田找到我,让我六万元承包了汶上县长乐湖小区54#、55#工程住宅楼。  
      11、该案工程是我承包、我垫款、我施工,我竣工。被举报隶属单位不履行兑现合同,合同造价造假、建筑面积规范弄虚作假竣工后被告隶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转嫁于我承包当事人结算价。少计算面积规范价款上百万元。   
     12、2008年3月9日签订合同约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隶属公司却套用2005年7月1日前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竣工后给我承包当事人结算,少结算面积造价款上百万元。   
     13、我承包的汶上县长乐湖小区54#、55#楼等,被告隶属公司父与子招投标,假招投中标后违法以买卖六万元转包,再高价位指定供货商、供货价,强买、强卖、强供货、强结算、强扣款、强行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上亿元。就是金融投资合同诈骗!   
     14、本案该工程没招投标,被告隶属公司却按招投标总价扣我结算款。而且诈骗骗取扣我承包汶上县长乐湖小区54#、55#、C#商业楼招投标费近万元。   
     15、我承包的汶上县长乐湖小区C#商业楼是被告开发公司发包商直接发包于我,即没招标,我也没投标,那来的招投标费。而且还扣我承包当事人招投标费近万元。  
    16、被告隶属公司欺骗、诱骗、诈骗骗取中央财政拨款以及偷逃税款上亿元。   17、被告公司欺骗、诱骗、诈骗骗取我承包合同210天合同保证押金款43万元。                                                                                
     18、诈骗骗取我承包当事人合同垫付工程款及人工工资;12471719.90元。   
     19、诈骗骗取汶上县长乐湖小区所有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中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计价、造价、结算面积款上亿元。   
     20、诈骗骗取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计价规范结算款上亿元。   
     21、诈骗骗取合同约定;公平正义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2、诈骗骗取汶上县长乐湖小区所有拆迁回迁户的建房中的物资材料差价款。   
     23、诈骗骗取C#商业楼的卫生洁具;脸盆、菜盆、坐便器;8590.00元。   
     24、诈骗骗取汶上县长乐湖小区C#商业楼楼宇门:1500×2400×2==7.2m2 。两合铁皮进楼洞门每平方米合5034.03元。《工程结算单》已扣外门窗款;80586.00元。又二次扣门款:36245.00元/7.2m2。扣的只知其表、不知其里。               25、诈骗骗取汶上县长乐湖小区所有拆迁回迁户外墙保温、房盖保温、中空玻璃、暖气上亿元。数量特别极大、民愤极坏,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允许。   
    26、维权诉求;质证、论证、对质。诉求依据;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归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反复复约定;标准规范、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依据要到位。     
    27、诉求归还我承包当事人《经济承包合同》协议条款“包工包料 独立核算”相对性双方真实结算价要到位。诉求约定;标准规范、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计算公式及我当事人签字依据要到位,涉嫌合同诈骗。
    28、依照相关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2019年11月7日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通知:从11月15日到2020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对查实违法行为,做到“两个清零”。2019年10月底以前发生的欠薪案件,要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新增欠薪案件,在2020年春节前及时动态清零,发生一起处置一起。
     我请求上级领导及中央扫黑除恶办,对法院法官害群之马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法官王衍琴、张爱华的所作所为严重败坏了司法队伍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而且涉嫌多项严重违法犯罪。强烈要求司法部、公安部、纪委清除害群之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烈要求纪委、依法追究法官刑事责任,清除害群之马。
我誓死也要举报济宁市法官王衍琴、山东省高院法官张爱华的犯罪行为!法官身为法院公职人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在社会上产生严重恶劣影响,严重玷污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庄严公正形象。我强烈要求司法部、公安部、纪委领导依据法律,依据事实,对法官等人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严惩腐败犯罪分子!         


             依法举报控告人:山东济宁市汶上县公民      姬脉海  特此呈上。                 
                               电话: 13963759085.        
                               2020年9月16日。再次举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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