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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于诸暨市有关干部依法问责的建议 2019.12.24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行初344号行政判决:确认原诸暨市王家井镇人民政府2017年7月3日强制拆除原告坐落于原诸暨市王家井镇新合村孔家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挖除苗木的行政行为违法。2020年4月16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行终72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
原诸暨市王家井镇人民政府领导等人员违法行为已经上述判决确认,其未正确实施宪法,不作为乱作为,践踏了宪法和法律,有损于宪法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序言关于“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每一位中国人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1条关于每一位中国公民都有批评建议权之规定,现建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2017年7月3日非法强拆违法行为相关领导人等,包括诸暨市暨原王家井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相关人员,包括诸暨市市委、市政府负责人,该镇党委书记、镇长等领导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必须依法问责,给予处分。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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