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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何害怕普通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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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0 16: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为何害怕普通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
——究竟哪些人可以成为委托代理人
自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先后生效后,哪些人可以成为委托代理人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一些法官和法院,甚至专门给普通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设置了多余的资格审查。
笔者十几年来多次以自然人身份代理过各类案件,最近也遇到了作为普通公民不能代理案件的事情。
事实上,翻遍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支持普通公民代理民事行为,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是限制普通公民代理民事行为的。
首先,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委托权是公民诉权的一部分,而诉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和保障人权,起码的尊重就是公民要有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保障就是一切从当事人的权益出发制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来保护这种受尊重的权利。
其次,民法规定公民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二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这种委托,并没有增加任何限制。
再次,三大诉讼法没有禁止普通公民作为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作了完全相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这三大诉讼法,没有一条禁止普通公民作为代理人的规定。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这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一再强调的。
第四,行政法规定了普通公民享有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五,仲裁法赋予了普通公民的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六,律师法没有禁止普通公民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法的这两层意思很清楚:一是“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但是并不禁止以其他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二是只要法律有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就可以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民法通则和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笔者认为,设立代理人制度是为了保护人权,是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只要符合这一目的,对委托代理人就不应该做更多的限制。
我国正在推进依法治国,只有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才更有利于依法治国。
我国的法律人才严重缺乏,仅仅靠律师队伍,已经远远满足不了社会需要,应当制定措施让更多的法律人才充分发挥作用,鼓励号召他们参与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上来,创造条件让更多的法律研究者、大学法律师生、中等学校政治法律教师、离岗和离退休法官检察官、政府法制部门的离岗工作人员、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其他公民……等等,都进入法律服务行列,补充律师队伍的不足。
也许这样一来,有人会说,搅乱了法律服务市场,会影响律师的业务。其实,作为具备国家执业资格的律师,没有必要害怕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人抢了你的业务,普通公民的代理诉讼和进入法律服务领域,只能激活法律服务市场,从而更方便了当事人,督促律师提高自身水平。
一个害怕普通公民代理的律师,其水平恐怕高不了哪去。
目前,一些法官和法院很不喜欢甚至害怕普通公民代理人参与代理案件,其原因是被委托的普通公民代理人是当事人所熟知的,他们比一些律师更专业、更认真,不但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有更多的时间钻研专门的法律问题,而且更能够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使一些法官和法院的枉法行为得到遏制。笔者多年来至今就是不受一些法官和法院欢迎的委托代理人。
将代理人范围放宽放开,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是对当事人选择的尊重,是对当事人人权的尊重,才更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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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3 13: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以及法官无权选择诉讼代理人,这是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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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播 bitly.net/x7777 禁闻视频 bitly.net/xx4xx 一司机说:这几天在琢磨,开着政府检验合格的车,烧着政府说达标的油,贴著政府发排放合格绿标,政府却说空气质量差是我们车造成,我就纳闷,难道是我踩油门的姿势不对   发表于 2024-3-16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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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3 13: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20-8-23 13:53 编辑

法律规定系建议,列举了几类人员,由当事人选择,这些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但是未禁止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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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3 13: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法院以及法官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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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0: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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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7 08: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人感觉很无助,投诉无门。因此,我们开通这个管道,给大家提供一个通道。  这里是中国监督网链接的论坛。欢迎大家光临和利用。    可以自行注册发布。但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言论。        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监督网开设了《投诉举报法官》栏目,以帮助有关人员投诉举报法官,为法治中国作贡献。(联系电话:010-81783596。手机微信18911276110。电子邮箱:315600298@qq.com),留言网址: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 ... amp;extra=#pid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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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 20: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白洁当庭签收委托书,委托王金祥作为诉讼代理人,王金祥当庭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信任代理人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商定,而不是由人民法院选择,也不得由人民法院进行代理权的审查。人民法院庭审的客体是案涉的事实,法律未授权人民法院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因此,人民法院无权审查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186&page=3&extra=#pid2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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