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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告知书》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无禁止吴先辉委托朱以山作为本案代理人的规定。该法院的行为不合法,系乱作为。必须纠正。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乱作为,践踏了法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之规定,也违反了法官法等规定,侵犯了法律赋予委托人的委托权,同时也侵犯了法律赋予受托人的代理权。必须追究经办该案件法官和该法院院长的法律责任,建议州人大撤销该法院院长及该案审判长法官等的职务,将他们从法院等执法部门清除出去,不得从事政法口领导和执法工作。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笔者:此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等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权在于当事人等,委托权是法定的,委托权不在人民法院,也无需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人民法院不得剥夺其委托权,否则,人民法院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构成越权乱作为——侵权。
此条第二款是供当事人等选择诉讼代理人的建议性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的指引选择上述三类人员作为代理人,如果当事人等不愿意或者不能在上述三类人员中选择自己中意的诉讼代理人时,那么,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当事人认为自己信赖的其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此款并非禁止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的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法律规定,不得添枝加叶,不得想象和推定,不得将此款规定作为禁止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告知书 原告昊先辉: 关于你起诉三穗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庭原决定 于2020年6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在法庭准备阶段,得知你委托朱以山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临近开庭才向法庭提交有关委托手续,经审查,得知朱以山 所服务的单位在北京,其最近离京时间为2020年6月13日 或14日,活动轨迹转展东北、四川等地,其持有的社区出 行证明始于2020年2月,无近期社区健康证明,也没有进 行核酸检测,近期北京疫情反弹,首都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 峻复杂,根据省、州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朱以山参加24 日庭审活动风险等级较高,为维护其他诉讼参加人、院机关 干警和家属以及黔东南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本 州取得的疫情防控成果,经合议庭研究,决定本案延期开庭, 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口头说明 另外,从你委托的代理人情况来看,朱以山以公民代理 身份出庭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 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朱以山不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没有证据证实是你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与你不 在同一社区居住,也未经你所居住社区的推荐,本庭有义务 进行严格审查,故朱以山不能以公民代理身份作为本案原告 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若你需要委托代理人,请 委托有资质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工作人员参加诉讼,现 特以书面形式告知。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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