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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长沙交通行政执法抢劫车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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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10: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20-5-11 10:58 编辑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长沙交通行政执法抢劫车辆,实施罚款!
                行政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汤家平,(一审原告,二审驳回行政赔偿部分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现居住地,湖南长沙市天心区南圹安置小区,电话,18390907458。
代理人:汤金明,男,67岁,湖南醴陵市人。
被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号,法定代表人,何军,局长。
被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269号,法定代表人,胡岳龙,局长。
申请人因“行政强制”与“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申110号行政裁定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终962号行政判决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依法监督。
抗诉请求:
1、请求抗诉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申110号行政裁定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终962号行政判决。抗诉确认被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行政行为违法,抗诉撤销被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长交复决(2019)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抗诉被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长沙交通执法局)公权暴力抢劫申请人租赁车辆的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长沙交通执法局公权暴力抢劫申请人租赁车辆,欺压百姓,其行为就是犯罪。
申请人2019年2月25日下午3时20分许,驾驶湘AD08345牌照比亚迪轿车停靠在长沙市芙蓉区汽车北站附近休息时,(平台规定强制休息20分钟),突然有人冲进我车上副驾驶位上,强行抢走我的汽车钥匙,抢车钥匙的人也没有着制式服装,申请人以为是抢车的土匪,这种行为比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没有区别。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设定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坚持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按规定着制式服装,并且首先出示执法证件,亮明执法身份与检查事项。上车就强行抢走车钥匙,当事人有权捍卫自己的财产。当事人与抢车钥匙的劫匪发生冲突,杀死抢车钥匙的人,不属妨害公务。因为,暴力抢劫私人财物的行为,容易引发当事人愤恨、仇视,当事人可以自卫,公民依法有权监督。本案被申请人利用公权暴力抢劫私人财产,其行为就是犯罪。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虚构“黑衣男子”身份不明,音像资料证据不合法。
根据最高法《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算证据,违反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只能证明该黑衣男子是被申请人钓鱼执法一伙的。申请人认为;案件来源于不着制服强行抢走汽车钥匙暴力钓鱼执法行为。证据来源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与录音录像。证据必须查清事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被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均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四)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了本规定。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第三十条,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第三十一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是“官"民之诉,俗称"民告官",而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是司法裁判的基础,是影响诉讼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因素。每一起行政官司的审理都围绕着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而展开。法庭只有根据证据判断事实的真相,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公正地判明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问的是非曲直。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一直为人们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实现我国行政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申请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有没有证据的问题,黑衣男子是不是证据,证据收集合法还是违法。黑衣男子作为被调查人或者是证人证言应不应该符合证据规定,证据形式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展开辨论。虚构的黑衣男子身份不明,无法查实,是否能够直接证明申请人汤家平有非法营运行为的事实吗?本案中的“黑衣男子”作为证人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被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长沙交通执法局)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关于湘AD08345比亚迪轿车非法营运经过)是这样描述的,“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士打开该车右后车门准备上车”(一个司机在休息,一个黑衣男子没和司机说话),试问?这个黑衣男子是人还是鬼?是被申请人钓鱼执法一伙的还是中央领导?重大疑点是该黑衣男子作为现场被调查人或者是证人。被申请人为什么不依法依规做现场笔录?是否能查清该黑衣男子是乘客还是省长?是执法人员还是雇来钓鱼执法的?湖南红网有报道证实钓鱼执法。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在全市各地“钓鱼执法”。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雇人钓鱼执法。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乱抓车现象何时休?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钓鱼执法”猖獗谁来管!因此,长沙交通执法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沒有一件是合法的,真实的。一审质证时被告提交的12组证据其中9组证据争议很大,证据不合法,不予认可。被申请人虚构所谓的黑衣男子无姓名,无年龄,无职业,无地址,无身份,无户籍之所以称黑人。
录音录像与证人证言不符合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姓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二条、〈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事实证明被申请人收集的证人证言,音像资料均不合法,属于非法证据,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三、申诉人没有违法行为,被申诉人强行“钓鱼执法”、暴力执法,违法实施行政行为;
申诉人汤家平没有违法行为。被申诉人长沙交通执法局利用公权力实施"钓鱼执法"暴力抢劫私人财产租赁车辆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得到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所作的行政强制处罚违法。本案,“钓鱼执法”在法律上申诉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更没有违法行为,车停路边休息,被申诉人莫名其妙冲进车内强行抢走申诉人汽车钥匙,无凭无据说我“非法营运”拉私客。我国目前仅规定针对毒品行为的“钓鱼执法”侦查陷阱合法,其他“钓鱼执法”都是不会法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捏造不仅包括“虚构事实”,还包括“隐瞒真相”。显然被申诉人不能提供所谓“黑衣男子"真实身份和现场笔录,视为被申诉人没有证人证言的证据。申诉人不服,依法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实质是澄清事实真相,去伪存真。但是,如今的政府与司法拒不纠正执法错误已成事实。被申诉人“钓鱼执法”暴力抢劫反而有理。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均没有申诉人喊客,拉客,交易,收钱的事实和身影,声音与黑衣男子交易的情形,那来的非法营运?被申诉人实施“钓鱼执法”,违法实施罚款,不惜一切手段,强奸法律,欺压百姓。
四、被申请人利用公权力干预司法,在审判活动中滥权妄为,只赢不输,涉嫌违纪违法。
被申请人以钓鱼执法的方式欺压百姓,侵害群众利益,以暴力抢劫汽车钥匙的方式实施强制行政行为,打着执法的幌子,干着违法的勾当,执法过程中,野蛮执法,暴力执法,不规范执法,不文明执法,不着制服钓鱼执法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问责,查处。
本案在申请人没有违法行为和事实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利用公权暴力抢走申请人的汽车钥匙强行扣押租赁车辆的行为,其本质就是公权与私权的博奕,侵犯私人财产的犯罪行为。申请人依法陈述事实,申辩理由均遭被申请人拒绝受理,拒绝申辩、答复,实属独裁、霸道。
为此,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于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对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审查不严,以致作出予以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9年5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上述两被告打起了"民告官"的行政官司,2019年6月18日开庭审理,一审判决申请人汤家平胜诉。但驳回了申请人(原告)的行政赔偿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申请人(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其非法扣车60天的停运损失,租金,押金和可得利益每天(558元x60天二33480元直接损失,一审驳回行政赔偿是错误的。
申请人(原告)汽车租赁合同证明了被扣车辆是申请人合法租赁的(有租赁合同为证),也提供了网约车平台收益流水每天558元可得利益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2019年4月25日至6月24日违法超长期扣押车辆58天,(58天x558元=32364元)两项共计65844元。一审法院判决车辆所有人免除了申请人(原告)车辆被扣期间的租金,且退还了原告全部租车押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至今也未收到租车押金1万元。免租金与退押金与本案无关,不属行政诉讼审查范围,适用《合同法》的法律关系。开庭后被申请人交通执法局陈平副局长等三人多次去铁路运输法院说情,干预司法,插手司法案件,审判长王进主持了调解,被申请人陈平局长承认有错,同意赔偿原告一万元现金。但条件是申请人(原告)撤诉。申请人(原告)租赁车辆被非法扣押118天的损害赔偿怎么办?另外,执法人员抢走汽车钥匙的行为是不是抢劫行为?陈局长回答说,交通行政执法都是这样,先抢车钥匙是控制当事人冲关撞伤执法人员,所以,查车必须先抢车钥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没有执法先抢车钥匙的规定,明显违法。交通行政执法局因抢而成立的机构,这比中央扫黑除恶的黑社会没有区别。王法官问原告汤家平被告赔你1万元要你撤诉行吗?汤家平提出撤诉可以,但要赔偿10万元。包括损失6、5万元,3、5万元撤诉费。陈平副局长说不行,官司与你打到底,上诉二审要你输,我们交通行政执法局打了近二十年行政官司从来没有输过,陪你玩到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何军、陈平对抗中央、架空习总书记的行为应该依法撤职查办,一审法院顶着压力判申请人(原告)胜诉。二审,再审判决汤家平都输了。明显是陈平权大于法,权力强奸法律,干预司法的结果。二审长沙中院行政庭长罗柏寒,法官助理刘璋不开庭审理,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不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不以事实为依据,采纳被申请人非法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充当违法行政行为的保护伞,滥用职权,践踏法律、枉法裁判,违背事实与法律,驳回原审原告汤家平的全部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法官刘东河更黑,裁定驳回汤家平的再审申请。地方各级法院司法腐败一个比一个黑。法官一个比一个坏。十年动乱文革时期四人帮砸烂公检法那个时代,没有法院,更没有法官制造冤假错案。旧社会打官司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新时代打官司有理无权莫进来。什么叫打官司,老百姓普遍认为;一打证据,二打关系,三打金钱。本案就是不打证据,打权力打关系的结果。我国的司法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立法精神是好的,在权力金钱女人面前,证据就失效了。被申请人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中纪委的100条禁令也管不了权力滥用。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建议将干预司法的陈平和枉法裁判的罗柏寒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曾经撰文认为:我国法院大多数文书都可以纳入“不讲理”的行列。长沙中院行政庭罗柏寒就是典型的“不讲理”的代表。
综上,本案,二审,再审事实认定错误,证据认定错误,案由错误,取证程序错误,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错误。申请人认为;本案不仅仅是“官”民之诉,更是湖南典型的“民告官”冤案。更是一场司法腐败与公平正义深入斗争的较量。申请人努力走完司法程序,将反腐维权进行到底。依法向长沙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请求检察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抗诉请求。维护宪法与法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推动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出贡献。
此致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汤家平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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