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申诉意见书 本人居延芳对嘉祥县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嘉检民(行)违监(2020)37082900001号决定书不服,对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案件监督审理中程序严重违法申诉如下: 1、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嘉祥县人民法院存在应当依法调取而未调取证据的情形。对此结论本人不予认可。 此行为包庇了腐败分子。嘉祥县人民检察院认可了嘉祥县人民法院与金乡县公安局协调同意拿出实际施工人的决算单,并在法庭上呈交。因为此证据关系到本人的工程款二、三百万被霸占私分,工程款包括原告的部分材料款。因本人在开庭前很长时间就已经递交了调取实际施工人的决算单证据,庭前交换证据是法定的,嘉祥法院应在15日内对本人《调取证据申请书》给书面裁定,到底是准许还是不准许,必须明确答复,不给书面裁定就是违法。本人是为了不浪费司法资源,不浪费本人的血汗钱-----律师费。而嘉祥县检察官却单方面听取嘉祥县法院法官一面之词,不尊重结果。使霸占私分剥削劳动者的劳动果实被继续掩盖,没有被公开,包庇了违法犯罪分子。调取申请书的结果就是既没见霸占私分工程款决算单的证据,也没见准许不准许调取证据的裁定书,此行为严重违法。 2、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嘉祥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形。对此结论本人不予认可。 嘉祥县人民检察院认可了嘉祥县法院法官承办人询问本人:“在本案处理期间,你是否做到不再信访,等待案件处理结果”这一条就是法官枉法的证据,因审理期间法官应该调取证据而不调取证据,也不给书面裁定书,本人反映到嘉祥县纪委信访、嘉祥县人民法院信访、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信访、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在案件处理期间法官违法不让当事人上访申诉的? 本案是济宁市纪委监委经审查后的结论是本人的金乡公安局办公楼水电工程款以金乡县审计局审计为准。但没给书面回复。该移交纪委的没移交,该调取的没调取,此行为严重违法乱纪。 3、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嘉祥县人民法院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违法情形。对此结论本人不予认可。 嘉祥法院送达方式程序违法。第一次开庭在阴历2019年8月15日,本人有短信为证去嘉祥法院开庭,嘉祥法院放假没人,当事人被骗。 第二次开庭前,嘉祥人民法院以留置送达方式至村委,叫村长、书记签字。本人的家是村委吗?村长、书记拒签,他们不是原告和被告。后又不经本人同意就短信告知本人就视为送达。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87条。2019年9月13日,系农历中秋节为国家法定中秋节,开庭时间定在这一天,发现错误后应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的上班日,而不应将开庭时间延长10月23日,第一次开庭在阴历2019年8月15日,而法院却是放假没人开庭,这都是法院故意为之,以达到剥夺原告辩论权的目的。 综上所述,《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不予监督申请决定书》严重违法。相信在习主席英明领导下冤案一定会得到伸张,正义一定会到来。 申诉人:居延芳 身份证号:37082917410140316 电话:18653733266 2020年4月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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