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20-4-9 17:38 编辑
举 报 书 举报人:夏立荣,身份证号码4403211956-- 。联系电话:13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举报人有权利有义务举报,现公开举报如下:
事实与理由:
近日得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刑初3589号刑 事 判 决 书载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文为了成功引进某集团下属公司深圳市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参与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某二村的旧改项目,于2010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时任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某二村股份合作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另案处理,已起诉)行贿人民币两百万元。具体事实认定如下:
被告人刘某文与刘某2010年4月15日同时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星河支行开设账户,2010年4月16日深圳市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刘某文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490万元,随后刘某文于2010年4月17日向刘某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200万元,作为给刘某的喝茶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刘某20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举报人认为,某集团下属公司深圳市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参与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某二村的旧改项目,“2010年4月16日深圳市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刘某文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490万元”,深圳市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刘某文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490万元的行为已经涉嫌犯行贿罪,应当认定为向刘某文行贿罪和或者向刘某行贿行为的共同犯罪,深圳市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主犯。必须追究深圳市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行贿罪,追究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举报,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的规定,依法立案追究深圳市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行贿罪,追究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夏立荣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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