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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法院枉法追究无罪人罪行必须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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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7 13: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枉法追究无罪人罪行必须立即释放

中国监督网副总编辑北京报道,2019-8-14日最高检受《陕西省榆阳区法院严重触犯刑法第399条必须追责查处》的投诉,2019-10-21日交办给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并由该院转陕西省榆林市监察委查处(见通话记录截图),可是该榆阳区人民法院在2019-5-27受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刑终215号裁定,撤销(2019)陕0802刑初55号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至今对无罪人彭桂珍羁押18个月不予释放,严重触犯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必须对榆阳区人民法院的枉法行为予以追责查处,必须将 无罪人彭桂珍立即释放。

从案卷材料(后附律师辩护词)和榆林市人民法院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彭桂珍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刑初55号原审判决,充分说明强加给彭桂珍所的诈骗罪,是司法的腐败,是黑恶势力保护伞对正义维权施加打压。

          陕西省榆林市公检法联盟打压公民举张正义的合法维权的投诉,虽然榆林市纪检委2018-8-24和2018-9-11两次转榆林市公安局处理,但因没有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该案2018年9月12日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彭桂珍非法逮捕,2019年1月11日由榆阳区检察院向榆阳区法院枉法提起公诉,榆阳区法院竟将以私有房产担保的借款凭据和帮助他人维权的费用开支并均以真实姓名出具的借条,无法律依据地认为“向被告人借款的数额就是诈骗的数额”,对彭桂珍枉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原审判决后,彭桂珍的家属夏汉桥依法申请榆阳区人民法院调取彭桂珍委托家属上诉的证据并提出上诉,而榆阳区法院先电话夏汉桥说“彭桂珍不同意上诉”,夏汉桥知道彭桂珍受到冤屈,法院不提供传递彭桂珍“不同意上诉”的信息证据,显然是忽悠阻止上诉,无赖夏汉桥自己费尽周折取得彭桂珍签字的同意上诉委托书而提出上诉,榆阳区法院又电话通知夏汉桥“彭桂珍已经口头上诉,不接受文书上诉”。显然,法院前后自相矛盾虚假地传递彭桂珍“不同意上诉”和“彭桂珍已经口头上诉”的信息,彻底揭穿榆阳区法院恶意剥夺受害人的上诉权利。夏汉桥将取得彭桂珍签署的“上诉状”和“委托书”分别以快递榆林市和榆阳区法院,艰难地获得上诉权。

上诉后,榆林市法院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陕08刑终215号裁定书认为“彭桂珍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行初55号刑事判决;发回榆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而榆阳区人民法院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5个月不予重新审理,故意使无罪的人彭桂珍受到刑罚,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的规定,榆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对彭桂珍以“向被告人借款的数额就是诈骗的数额”本就枉加其罪,发回重审后还不收敛,继而逾期5个月不予重审,其行为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9年10月21日,本编辑接到陕西省榆林市检察院电话通知(见电话通信截图1):“2019年8月12日最高检受理打压彭桂珍案的投诉转榆林市纪检监察委处理”,榆林市纪检监察委员会必须履行监督职责,对榆阳区人民法院触犯刑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不得放纵。监督榆阳区法院对彭桂珍帮助他人维权的正义之举依法改判无罪,立即释放。

具体事实如下: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蒋文国受到黑恶势力胁迫无法维护自己权力的情况下(见图蒋文国举报信),彭桂珍临危不惧地接受蒋文国的委托(见图委托书),2018年8月21日15:20分,彭桂珍就蒋文国的儿子生命权被侵犯后,侵权人拒不执行(2017)陕08民诉2501号判决书(附件)九十三万元赔偿,彭桂珍代理蒋文国向榆林市政法委扫黑办投诉,2018年8月21日15:50分在出榆林市扫黑办时,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侦大队以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留,显然违反《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纵用司法机关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彭桂珍被非法拘留后,中国监督网副总编辑张伟清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9月11日向榆林市监察委举报并两次转榆林市公安局查处,可是,榆林市公安局藐视法律,对监察机关的监察置若罔闻,2018年9月12日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彭桂珍枉法逮捕,2019年1月11日由榆阳区检察院向榆阳区法院提起公诉,至此,榆阳区公、检、法三家联盟一起以合法的形式掩盖罪恶的保护伞对彭桂珍正义的公民维权实施打压。

截图1:最高检受理彭桂珍案10月21日榆林检院转榆林市监察委处理

[图1:彭桂珍非法羁押案多次向各级监察委举报受理并两次交办榆林市公安局

图2:2018-8-24向榆林市监委举报非法羁押彭桂珍已交办榆林市公安局监委查处


图3:2018-9-11向榆林市监委举报非法羁押彭桂珍再次交办榆林市公安局监委查处

图5:张伟清就彭桂珍被非法羁押多次向公安部、厅、局举报的语音通话证据  


图6:蒋文国请求彭桂珍帮助维权的委托书


图7:蒋文国请求彭桂珍帮助维权的举报材料


图8:榆阳公安分局对彭桂珍非法拘留通知书



彭桂珍与夏继兵签订有财产担保的“借款协议“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1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2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3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4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5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6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7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8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9


彭桂珍刑事案二审裁定书-1


彭桂珍刑事案二审裁定书-2


附:彭桂珍涉嫌诈骗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彭桂珍之女夏婧委托,指派我担任彭桂珍涉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庭前,经阅卷、会见,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已有较为客观、全面地了解,现结合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单看起诉书,大家可能会认为被告人彭桂珍一定是个可恶至极的诈骗犯,辩护人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必须向大家介绍一下彭桂珍,让大家有个大概的认识。彭桂珍,今天在坐,大家有目共睹,其并非手段高明、奸诈狡猾的骗子,而不过是一个普通家庭妇女,有的只是对法律和权利的执着信念。在辩护人看来,其有着依法维权的勇气,有着乐于助人的品德,可能在维权过程中存在偏执行为,但却不构成刑事犯罪。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彭桂珍构成诈骗罪持有异议。

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但本案中被告人彭桂珍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无诈骗故意。

一、彭桂珍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1、对于中国监督网性质如何,是否非法网站,彭桂珍根本没有辨别能力,不应以该网系非法网站,来片面认定彭桂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充分考虑法律不强人所难。

彭桂珍因热爱法律、乐于助人认识了王金祥,当时王金祥告诉彭桂珍其注册有一个中国监督网站,彭桂珍符合监督员的条件,王金祥可以为其办理监督员证,彭桂珍可以凭此证履行监督职责。彭桂珍仅为普通家庭妇女,其自身根本没有意识要检验、甄别该网站的合法性,甚至彭桂珍根本没有条件和能力去甄别该网站。中国监督网系非法网站,还是至案发后,本案侦查时,通过中共榆林市委等专门专业部门认定。诚如法律不强人所难,彭桂珍拿到监督员证后,完全是出于帮助别人的想法,出于对中国监督网及监督员证的错误认识去履行监督职责。这种认识错误足以阻却其刑事上的违法性。

2、本案所谓被骗的人,彭桂珍都无一例外,均出具欠条或借条。

本案侦查卷可看出,本案的诈骗存在着与一般诈骗完全不同之处,其一、彭桂珍以自己真名实姓亲笔向委托人出具欠条或借条。彭桂珍的想法就是若事情办不出结果,她会如数退还所收钱款。试问,有心诈骗之人,还会不会真名实姓的打下条据?况且,彭桂珍所收钱款并非天文数字,而是代办事项必需的吃、住等差旅花销。其二、彭桂珍亦非只收钱不办事,事实上,彭桂珍对待委托人的事情非常认真负责,均尽力解决,甚至不惜自己贴钱贴时间去跑。其三、彭桂珍存在还款行为。不论是侦查卷还是被害人自己陈述,均能证实,彭桂珍对于未办理事情,均不同程度向委托人退款,否则也不会导致自己至今仍是负债状态。

因此,辩护人认为彭桂珍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彭桂珍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起诉书及原一审判决均称彭桂珍利用中国监督网监督员身份行骗,在前述中,辩护人开宗明义就指出,法律不强人所难。以彭桂珍的认知,其根本不会意识到要审核、检验中国监督网的合法性。彭桂珍对中国监督网、对其监督员身份深信不疑,其完全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本案根本不能以此认定彭桂珍有诈骗故意。退一步讲,即便彭桂珍没有监督员身份,其仍然可以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为他人代办事项,不能以彭桂珍接受委托,为他人处理事务便认定其有诈骗行为。

三、本案中夏继兵的钱款系借款,与诈骗无关。

通过补侦,尤其夏继兵本人的谈话笔录中,对于其与彭桂珍之间借款协议、借条的性质说得非常清楚,就是借款,并非诈骗,即便彭桂珍一时无力偿还,也是民间借贷纠纷范畴,与刑事犯罪毫无关系。关于该笔借款,有侦查卷中借条、借款协议、彭桂珍的供述与辩解,完全形成了能够互相印证一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明该笔钱款系彭桂珍向夏继兵的借款。夏继兵在最初的报案材料及补侦谈话之时均表示,因彭桂珍不还钱,他才报的案,他的目的就是为了要回钱款,至于是不是诈骗他也不知道。可见,夏继兵虽然报案,但其目的并非追究彭桂珍的刑事责任,而是要追回钱款。因此,彭桂珍向夏继兵所借106000元的性质属民间借贷。

随着榆林地区,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贵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每年增加,数以千计,几乎每份借贷诉状后面都会写“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还款或是经原告催要无果”之类似的记载,故本案根本不能以不还钱就认定彭桂珍系诈骗,否则,民间借贷中的被告都将被以诈骗定罪了。

四、彭桂珍具有的量刑情节。

1、彭桂珍无前科,属初犯、偶犯。

2、彭桂珍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对其可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

3、彭桂珍一直在积极还款,本着本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出发,对彭桂珍轻判,更有利于挽回案件损失。

综上,辩护人认为,彭桂珍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且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罪。若法庭认为彭桂珍构成犯罪,亦应充分考虑彭桂珍具有的诸多量刑情节,最大限度对其轻判。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辩护人: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春苗

                             2019年12月12日

本网站将密切关注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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