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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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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14: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4月14日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八条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十九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水库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规划的落实工作。
  第四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察制度,对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
  (四)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  
具体条例内容参照中国网
网址: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6-08/31/content_7122273.htm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71 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七月七日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八条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十九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水库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规划的落实工作。
    第四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察制度,对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
    (四)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宣传提纲 附件八
附件八: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
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
(二零零六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体现“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科学、合理的确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保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 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6] 24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主要有以下方式:
1.直发直补方式。将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村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和生活补助;
2.项目扶持方式。实施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两者结合方式。直发直补方式和项目扶持方式相结合。
第四条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
1.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要有利于移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和谐稳定。
2.能够将移民身份核定登记到人的,应尽量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直接发放到移民确有困难的,可实行项目扶持方式。
3.扶持方式的确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书面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4.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要公开、透明,并接受移民和安置区群众监督。
第五条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基本程序。
1.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应在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核定和人口登记工作基本结束后进行。
2.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国家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后期扶持方式的选择,向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3.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要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移民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后期扶持方式的书面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确认移民后期扶持方式。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后,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选择的扶持方式,编制切实可行的直补到人或项目扶持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办、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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