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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效的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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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1 00: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有效的宪法监督
       作者:刘雨
       2019年10月31日
       内容提要:
       1、监督的概念。
       2、监督的种类。
       3、监督的重要性。
       4、监督的现状。
       5、如何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
       一、监督的概念。什么是监督?监督,察看并加以管理。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监督是管理的一部分,没有监督,管理也会无效,系统就会出现败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监督摆在非常重要的地位。除了国家监督之外,还规定了公民监督人民监督。
       在我国监督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得到全面实施。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实际上依据宪法治理国家,依照宪法办事,否则,就是不作为、乱作为,都是被监督的对象。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政治学的经典论断。
所谓制约,实际就是监督。在现代社会,毫无监督的权力恐怕很难找到了,
但监督的效果却有大有小。有的监督有力、有效,保证了权力的健康运行;有的监督苍白无力、形同虚设,掌权者几乎可以为所欲为。
由此,人们不禁要问:?到底应该怎样看待监督?所谓监督,最一般的解释就是“监视督促”,通俗地讲就是“找毛病”、“挑刺儿”,以促进被监督者改正缺点和错误,按照监督者的要求做得更好。这就会让一些被监督者感到不舒服,因而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抵制或逃避
监督。其实,监督好比医生看病,如果医生不是认真地“挑毛病”,而是一味地恭维病人如何健康,这是对病人的爱护还是坑害呢?
答案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正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之流才会走上不归路。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强调,
我们加强监督的目的,就是希望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可见,监督的实质是爱护。只有这样来理解监督,才能大力倡导监督,
把监督摆在一个适当的位置,进而积极地加强监督和主动地接受监督,真正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各项监督制度
落到实处。对于公民、党员以及各级党组织来说,监督是权利,也是义务。公民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党员对党的
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组织之间的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神圣权利,可以而且应该理直气
壮地行使,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和剥夺。同时,监督也是公民、党员以及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一点尤其值得强调。当前,
某些领导干部存在违纪违法现象和严重的不正之风,迫切要求一切具有正义感的公民和具有党性的党员,勇敢地拿起监督的武器,
予以揭露和批评,帮助领导干部改正错误。如果对其不闻不问、听之任之,那就没有尽到公民、党员和党组织应尽的监督责任,
最终不仅会毁了干部,给党和国家带来危害,也会损害广大公民和党员的实际利益。显然,这是不可取的态度,也是不明智的做法。
从系统观点来看,监督是行为方式,也是制度规定。

    监督是一个有机的系统,有效的监督既来自公民、党员等负责的监督行为,
更来自科学的监督体制、机制和制度。与个人的监督行为相比,监督制度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制度好,
公民、党员等个体的监督就不再是一时一事的偶尔监督,而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是有力有效、事半功倍的监督;
制度不好,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公民、党员等个体的监督权利就无法正确而有效地行使。
    当前,少数地方和单位腐败现象较为严重,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建立科学的、管用的监督制度。因此,亟需以贯彻落实
党内监督条例为契机,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和制度。从监督的价值取向分析,监督是有风险的,
更是光荣的。当前,许多人奉行“多栽花、少挑刺”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世哲学。从加强监督的角度说,
这是一种落后甚至有害的意识。当然,这种意识也不是凭空产生的。长期以来,确实有不少人因为监督,因为给领导干部
“找毛病”、“挑刺儿”,吃了苦头。然而实践一再证明,敢于履行监督职责的人,敢于同错误作斗争的人,最终是光荣的,
会得到党和人民的认可。可以相信,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包括各项监督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必将进一步
健全和完善,从根本上解决“监督难”和“难监督”的问题。
       二、监督的种类。
监督的种类很多,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实质上讨论的是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的种类,包括人民监督,也就是人民作为主体来进行监督,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以及宪法法院的监督
       我国宪法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什么?
宪法监督的对象主要是:
(1)宪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
(2)宪法行为,即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政党、团体和组织的政治行为,公民宪法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
(3)与外国签定的条约。
       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保障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宪法监督的主要活动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有权机关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审查,以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各国根据本国的政治体制法律传统及政治理念,确立了不同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
      马怀平、项俊波、赵耿、刘家义主编:《监督学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215页。 法律监督的分类,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监督所作的基本分类,通常也称为法律监督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3)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5)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性的监督。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页。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监督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监督的来源不同,可以把法律监督分为系统内的监督和系统外的监督。(也可称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2)根据法律监督的阶段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3)根据法律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法律监督分为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法律监督。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437页。
  对于法律监督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各种分类,基本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
  (2)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3)根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的国家机关是否属于同一系统,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4)根据监督实行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5)根据监督的性质和效力,可以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和不具法律效力的监督。
  (6)根据监督的内容可分为立法监督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6-397页。
       三、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
       管理国家,实现中国梦,必须加强监督,使监督更有效更有力。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监督重要论述摘录
       (2016年1月—2018年3月)
2018年05月08日14:4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原标题: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党委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包括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工作,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长期以来,党内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在不少地方和部门,党内监督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成了一句口号。党内监督缺位,必然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全党要深刻认识到,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要不断增强向体内病灶开刀的自觉性,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0月27日)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部署,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稿和方案稿的说明》(2018年2月26日至28日)
  监督要聚焦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纠正偏差
  强化党内监督,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我们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擦亮巡视利剑,聚焦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跳出“历史周期率”的课题,党的八大规定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现在我们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目的都是形成科学管用的防错纠错机制,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0月27日)
  强化党内监督,重在日常、贵在有恒。党的各级组织要敢于较真碰硬,见物见人见细节,从点滴抓起,从具体问题管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要坦诚相见、开诚布公,让正常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空气的清洁剂,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相互提醒和督促中进步。党的各级组织要拿出滴水穿石的劲头、铁杵磨针的功夫,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中见常态、见长效。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新闻稿(2017年1月6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忠诚履职尽责,做到了无私无畏、敢于担当,向党和人民交上了优异答卷。纪检机关必须坚守职责定位,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新闻稿(2018年1月11日)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分析这些年来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件,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的过程。如果在刚发现问题时组织就及时拉一把,一些干部也不至于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党组织要多了解党员、干部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的反映,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全党同志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0月27日)
  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党内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0月27日)
  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要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新闻稿(2018年1月11日)
  抓住“关键少数”,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许多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要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促使各级“一把手”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0月27日)
  每个领导干部都应该把洁身自好作为第一关,从小事小节上加强约束、规范自己,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炼就过硬的作风。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新闻稿(2018年1月5日)
  要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既对广大党员提出普遍性要求,又对“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进行更严的管理和监督。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新闻稿(2018年1月11日)
  要加强教育引导,注重破立并举,抓住“关键少数”,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担当领导责任和示范责任,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形成“头雁效应”。要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新闻稿(2018年3月10日)
四、监督的现状。
    国家监督中,国家机关的监督还存在腐败现象,个别腐败分子勾结起来搞腐败塌方的腐败,例如周永康等高级干部的腐败,都存在某些系统性的腐败现象。人民监督公民监督参与者少,宪法知识普及工作不够深入,人民监督公民监督的力量不够,反击腐败的力量还不够大。腐败现象在某些地区某些部门时有发生,未达到腐败分子不能腐败,不敢腐败和不想腐败的状况。因此必须加强人民监督和公民监督。否则,遏制腐败和反击腐败的效果不能有很好的预期。
    2018年修改宪法,确立了新的全方位监察制度,使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现在的问题是,有的地方部门贯彻执行不力,监督实效还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执行宪法和监察法需要人民监督,需要公民积极参与监督。
      
       五、如何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
       监督工作必须系统抓,全面监督,形成合力。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切实发挥监督的作用。
      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国有资产资源来之不易,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要完善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制度,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要深刻分析新形势下外派监事会如何发挥作用,提出可行的改革办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必须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监督实践,探索以外派监事会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整合其他各类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实效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明确监事会的定位、职责,解决内部无人监督的问题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立足我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不能生搬硬套外国的做法。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及监督制度也理所当然要同大的制度体制合拍。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进一步明确监督部门的职能定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对改革的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国有企业监督制度改革创新要围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来展开,建立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和制度。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公司法》明确的国有企业必设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的监督权力,以出资者所有权为基础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的监督,在企业内部形成有效制衡的监督机制,防范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带来内部人控制等风险和问题。要创新和加强国企国资监管,正确处理好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的关系,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监事会应当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以及企业内控体系及有效性等重点进行检查,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监督和事中监督;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监事会特别是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调整建议权。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重视职工民主监督,监事会成员中依法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处理好国有企业监事会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在监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方面,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对董事、经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其权力来源于股东会。因此,股东会与监事会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在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关系方面,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包括对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工作进行评价等;董事会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同时督导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配合。在监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方面,董事会委托授权经理层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并对其实施监督和控制,以实现经营目标;监事会接受股东的委托,对董事、经理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因此,监事会与经理层在法律层面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监事会与企业党组织的关系方面,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建立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进一步明晰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权责边界,构建完整的责任体系。规范董事会运行机制,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董事会集体决策和董事会管理经理层,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外派监事会建设,加强出资人监督,解决外部监督不到位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部署,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实现保值增值,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和外派监事会优势,加强出资人监督,解决外部监督不到位问题。
发挥外派监事会履行出资人监督的优势。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外派监事会履行出资人监督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是工作方式具有权威性。政府向中央企业派出监事会,独立开展监督检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除外派体制外,由省部级干部担任监事会主席,保证监督的权威性。二是监督内容具有综合性。将外派监事会纳入国资监管整体框架,并且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出资人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有机统一,形成发现、分析、报告和解决问题的工作闭环。监事会主席及时反映中央企业的情况,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提供了重要依据。三是监督方法具有系统性。外派监事会常驻企业开展当期和事中监督,对企业决策程序不合规及决策内容存在重大风险的事项,及时向出资人报告,及时提醒、叫停或作相应的处理。通过监督企业重要子公司,包括境外国有资产检查,延伸出资人监管链条,有效弥补对企业末梢监督的缺位问题。
把握外派监事会的工作定位,明确重点职责。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充分发挥监事会制度上的先发优势、常驻企业的驻在优势以及熟悉企业的比较优势,发挥监事会作为出资人监督专门力量的重要作用,强化企业风险预警,加大督促整改力度。一是强化问题和风险导向。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的意识,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牢固树立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了问题不报告是渎职的监督理念,进一步聚焦监督主业,及时反映企业决策和运营过程中有可能危及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本权益的问题和事项,特别是违法违纪违规的线索,发挥检查、侦查前哨和预防预警功能。二是突出监督重点。重点围绕重大决策和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围绕“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要对企业内控体系及有效性进行检查。三是落实监事会监督责任。监事会与企业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领导班子对此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监事会负有监督责任,共同对出资人负责。
      在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中保证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
       一是坚持外派监事会制度。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继续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国有参股、国有控股企业中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经国务院批准,也应继续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         
       二是保证监事会行权履职。落实知情权,把保障监事会知情权列入国资委对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项目。扩大建议权,对经营者违背诚信责任的行为随时提醒和纠正,国资委审议企业重大事项和研究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听取监事会意见建议。强化调查权,在工作人员配备、落实监事会工作经费上予以充分保障,授予监事会对企业年度决算审计机构提名权。
       三是强化监督成果运用。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专项、专题等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监督成果的集中体现。强化监督成果利用工作,解决监事会反映的问题落实落地,形成工作闭环。
在整个国有企业监督治理体系中,除了监事会还有一些重要的监督主体。一是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监督属于党内监督,依据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等履职,主要是监督党员领导干部。二是审计监督。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目的是对财务报表是否合规、经营者经济责任落实等提出审计意见。三是企业内部监督。企业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职能是监督所属企业,对企业自身领导人员的监督作用有限。在抓好监事会监督的基础上,要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切实发挥监督的作用。
       整合监督资源以提高监督效能。一是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二是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联动配合,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流程管控的刚性约束,确保内部监督及时、有效。三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外派监事会监督与国资监管工作的深度融合。由国资委监督平台统一协调内外部监督力量,联合布置与实施监督,建立各类监督信息汇总机制,牵头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协调国资委职能部门、企业有关人员参加,实现监督协同。
      完善制度保障和能力建设。一是完善监事会制度。应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抓紧修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制度衔接。抓紧出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有关措施,推动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在国资委内外的运用。二是完善监事会组织体系建设,为监事会工作搭建支撑机构。国资委应充分发挥监督部门前线和后台的整体合力。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要正确对待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落实监事会的监督责任,为监事会履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三是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不断吸引社会高素质人才,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加强教育培训,重视提升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监督工作必须互联网+ ,利用互联网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如中国监督网等应运而生,中国监督网是公民监督和人民监督互联网+的典型媒体。民意上了网 ,习近平指示要欢迎互联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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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9 11: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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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4 14: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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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9 06: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是必须的,否则,不能成就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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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4 08: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21-7-9 06:29
监督是必须的,否则,不能成就事业。

国家治理也不可没有监督。必须有系统监督,使监督系统有效运行。监督工作切忌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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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4 08: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监督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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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4 08: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如何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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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6 08: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摘编》出版发行
2022-01-09 20:44
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 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摘编》一书,近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

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党要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就要不断推进自我革命。监督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全面从严治党,打了一套自我革命的“组合拳”。党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形成了一整套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习近平同志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述摘编》分10个专题,共计371段论述,摘自习近平同志2012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的报告、讲话、说明、指示等130多篇重要文献。其中部分论述是第一次公开发表。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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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6 08: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习语」习近平谈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播报文章

中国青年网

2019-12-09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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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切实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方面作了大量的努力,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公权力监督发表过一系列重要讲话。今天,党建网微平台与您一起重温总书记的部分论述。

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

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

——2018年12月13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

——2013年6月28日,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要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督促掌握公权力的部门、组织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2018年12月13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

要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并加强同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把制度框架确立起来。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破解监督难题,要抓住“关键少数”

要加强教育引导,注重破立并举,抓住“关键少数”,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担当领导责任和示范责任,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形成“头雁效应”。

——2018年3月10日,习近平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指出

要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促使各级“一把手”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要强化监督,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党建网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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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6 08: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保障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宪法监督的主要活动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有权机关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审查,以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各国根据本国的政治体制法律传统及政治理念,确立了不同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
      目的
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地位
       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录
1概述
2宪法实施
3比较
4地位
折叠编辑本段概述
折叠含义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事件的制度。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其授权机构和组织。同时根据宪法第99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是重要的宪法监督机关。


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 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 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

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

(2)由普通法院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宪法实施
国家性质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表现方式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备案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
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很多人把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混为一谈。其实,二者并不是同一概念,在我国逐步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的今天,有必要对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有的国家宪法规定了完备的宪法监督实施制度,但违宪审查制度并不完善;有的国家宪法并没有规定宪法监督制度,但却有着完备的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监督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它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是指为使宪法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违宪审查,也包括对宪法实施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规范性文件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纠正和制裁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主体不同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这个机关应是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机关。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如美国、日本。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在我国,有权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则具有多样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纠正。所以,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就有宪法监督权,而有监督权的机关则不一定有违宪审查权。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行使违宪审查权就很好地体现出了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之间的关系。

结果不同
违宪审查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意义,是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宣布无效或撤销,或者责令其制定机关限期修改,与宪法保持一致,对违宪的人进行罢免或使其承担其它法律责任;宪法监督的结果有的具有法律意义,如违宪审查的结果,有的不具有法律意义,如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施加压力和影响等,以促进宪法更好地实施。

对象不同
违宪审查的内容和宪法监督的对象不完全相同。违宪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直接违反宪法而又没有其它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为,包括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宪法监督的对象较宽,既包括违宪审查的内容,也包括违宪审查机关的审查活动。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方式之一。

除此之外,二者在审查和监督方式上、启动程序上也有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宪法得到更好的实施。

地位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是各项法律的源头,而作为立法监督来说,有着完善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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