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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阳区法院严重触犯刑法第399条必须追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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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3 11: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省榆阳区法院严重触犯刑法第399条必须追责查处
陕西省榆林市公检法联盟镇压公民举张正义的合法维权,虽然榆林市纪检委2018-8-24和2018-9-11两次转榆林市公安局处理,但因没有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该案2018年9月12日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彭桂珍非法逮捕,2019年1月11日由榆阳区检察院向榆阳区法院提起公诉,而榆阳区法院竟以“向被告人借款的数额就是诈骗的数额”,对彭桂珍枉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原审判决后,榆阳区法院对彭桂珍口头上诉不予受理且不答复,家属夏汉桥依法递交上诉状后,其忽悠说“彭桂珍自己同意不上诉”,家属夏汉桥通过律师会见彭桂珍签署了委托丈夫夏汉桥上诉的“授权委托书”以同意上诉,彻底揭穿榆阳区法院恶意剥夺受害人的上诉权利行为,经丈夫夏汉桥将彭桂珍签署的“上诉状”和“委托书”分别快递榆林市和榆阳区法院,榆阳区法院才不得不受理彭桂珍的上诉。
上诉后,榆林市法院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陕08刑终215号裁定书认定为“彭桂珍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行初55号刑事判决;发回榆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而榆阳区人民法院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5个月不予重新审理,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榆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对彭桂珍以“向被告人借款的数额就是诈骗的数额”本就枉加其罪,发回重审后还不收敛不收手,继而逾期3个月不予重审,其行为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9年10月21日,本编辑接到陕西省榆林市检察院电话通知(见电话通信截图1):“2019年8月12日最高检受理镇压彭桂珍案的投诉转榆林市纪检监察委处理”,榆林市纪检监察委员会必须履行监督职责,对榆阳区法院触犯刑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不得放纵。监督榆阳区法院对彭桂珍帮助他人维权的正义之举依法改判无罪,立即释放。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蒋文国受到黑恶势力胁迫无法维护自己权力的情况下(见图蒋文国举报信),彭桂珍临危不惧地接受蒋文国的委托(见图委托书),2018年8月21日15:20分,彭桂珍就蒋文国的儿子生命权被侵犯后,侵权人拒不执行(2017)陕08民诉2501号判决书(附件)九十三万元赔偿,彭桂珍代理蒋文国向榆林市政法委扫黑办投诉,2018年8月21日15:50分在出榆林市扫黑办时,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侦大队以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留,显然违反《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纵用司法机关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彭桂珍被非法拘留后,中国监督网副总编辑张伟清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9月11日向榆林市监察委举报并两次转榆林市公安局查处,可是,榆林市公安局藐视法律,对监察机关的监察置若罔闻,2018年9月12日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彭桂珍枉法逮捕,2019年1月11日由榆阳区检察院向榆阳区法院提起公诉,至此,榆阳区公、检、法三家联盟一起以合法的形式掩盖罪恶的保护伞对彭桂珍正义的公民维权实施镇压。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证据(2019)陕0802刑初55号第2页):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彭桂珍利用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的身份以办理被害人蒋文国儿子蒋宇死亡一事为由,在榆阳区骗取蒋文国5000元。2015年12月份以来,彭桂珍在湖北省罗田县骆驼坳镇以买房(借款协议是建房)为由骗取骗取夏继兵16万元。2016年5月份,被告人彭桂珍利用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的身份以给被害人李格栅处理鱼苗死亡一事为由骗取李格栅22300元。2017年6月份,被告人彭桂珍利用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的身份以办理郭子萱的奶奶孙银姑交通肇事死亡一事为由,骗取郭子萱的父亲郭红明11000元。2013年期间,被告人以处理土地被村里占用一事为由,先后骗取程念珍1300元。综上,被告人彭桂珍诈骗5次共计199600元(均属借款)。
(2019)陕08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证据(2019)陕0802刑初55号第3页):被告人彭桂珍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8年8月17日,其利用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的身份以办理被害人蒋文国儿子蒋宇死亡一事为由,在榆阳区收取蒋文国5000元;2015年12月份以来,其以买房(实际借款协议是建房)为由在湖北省罗田县骆驼坳镇借夏继兵9万元;2016年5月份利用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的身份给被害人李格栅处理鱼苗死亡一事为由借李格栅22300元;2017年6月份,其利用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的身份以办理郭子萱的奶奶孙银姑死亡一事为由,二次借郭子萱的父亲郭红明10000元(该案系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部主任张伟清书写刑事起诉状驳斥了公安认定孙银姑“电动车视同机动车”的主要责任,才赢得上百万的赔偿,其10000元彭桂珍应得的补偿不存在偿还);2013年期间,其以处理土地被村里占用一事为由,先后骗取程念珍1300元的事实。
榆阳区法院依据中共榆林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回函,证明中国监督网系境外网站非法网站没有法律依据。香港属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监督网是香港注册的世界监督学会下设的网站,网址:http://www.jianduwang.tech,有公开的监督电话:010-81783596,其在北京设立办事处不违法,其认定为“非法网站”是性口雌黄没有法律依据;故一审认为:“随案移交的被告人彭桂珍所持中国监督网的工作证,依法应予以没收”是侵权行为。
被告人彭桂珍对起诉书中指控的诈骗罪有异议,辩解其没有故意骗取被害人的钱,其所借夏继兵是9万元,用于上访(因武英高速拆迁补偿款没有到位而用于自己建房);对所借李格栅的22300元,用于李格栅所委托事情的上访;被告彭桂珍在本案中收取的费用,均是处理事务的补偿和费用,并非占为己有,且部分还款行为,是于夏继兵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时并没有以网站监督员的身份,且1万元的借条属于借款产生的利息(证据(2019)陕0802刑初55号第3页)。
(证据(2019)陕0802刑初55号第7页)关于被告人彭桂珍辩解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所借夏继兵是9万元,用于上访;对所借李格栅的22300元,用于李格栅所委托事情的上访以及辩护人刘远岗认为被告彭桂珍无欺骗他人的主观故意……。经查,被告人彭桂珍在公安侦查阶段对其身份及向各被害人借款的数额及目的有清楚、明确的供述,且与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向被害人打下的部分欠条相互应证,能证明其虚构买房(实际借款协议是建房故不是虚构事实)事实向被害人夏继兵借款15万元用于其上访花费及利用其中国监督网工作人员的身份,承诺办理解决各被害人的事情为由,骗取各被害人的财物,其虚构买房事实(实际借款协议是建房故不是虚构事实)及利用中国监督网工作人员的虚构记者身份,承诺能解决事情的行为,使得各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证据(2019)陕0802刑初55号第8页)并作出了向被告人彭桂珍借钱的行为,被告人彭桂珍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彭桂珍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桂珍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对诈骗数额,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处分决定即向被告人借款的数额就是诈骗的数额,诈骗行为完成后案发前的还款数额应属于退还赃款,故被告人彭桂珍向被害人夏继兵打下的1万元利息不能计入诈骗数额,故被告人彭桂珍的诈骗数额应以本院实际查明的数额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被告人彭桂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既然榆阳区法院查明:“被告人彭桂珍在公安侦查阶段对其身份及向各被害人借款的数额及目的有清楚、明确的供述,且与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向被害人打下的部分欠条相互应证,能证明其虚构买房事实向被害人夏继兵借款15万元用于其上访花费”,说明本案被告人彭桂珍发生的借款全额用于帮助他人维权,是属于见义勇为乐于为他人奉献大公无私精神,是应该弘扬的典范,可以说普天下没有一个为帮助他人维权承担如此高额借贷。而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却颠倒黑白地认定“对诈骗数额,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处分决定即向被告人借款的数额就是诈骗的数额”更是荒唐无极,违背《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彭桂珍承担巨额的债务没有一分用于自己的享受,尤其,借夏继兵15万元本来是用于建房费用(实际借款协议是建房故不是虚构事实),可是彭桂珍为了遵守承诺却将该款挪用于帮他人维权(而建房由丈夫夏汉桥支付),并承受滚雪球高息由本金9万滚到16万元,难道有财产抵押的借贷关系岂能说成“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使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是自我牺牲和自己丈夫无私支持的善举,更何况《借款协议》是借贷关系的合法合同,随财产因借贷合同生效,债权人有了债权只能有主张债权的权力而失去了原财产的支配权或者享有对债务人其它财产的保全权,债务人承担了债务,以债务责任取得财产其处理权理所当然属债务人所有,此符合《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与诈骗罪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更何况被告人彭桂珍《借款协议》提供了数十万私有房产作担保不属于诈骗所构成的四个要件。显然,原审法院对约定有处理权的债权债务竟以“诈骗罪”“ 判处(被告彭桂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决,是对原审被告彭桂珍帮助他人依法维权予以打击报复,是榆阳区人民法院司法腐败的枉法裁判,是黑恶势力保护伞。对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527日作出的(2019)陕08刑终215号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彭桂珍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榆阳区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也就是说必须当庭释放,不得继续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最高检受理彭桂珍案10月21日榆林检院转榆林市监察委处理.png
截图1:最高检受理彭桂珍案10月21日榆林检院转榆林市监察委处理

[图1:彭桂珍非法羁押案多次向各级监察委举报受理并两次交办榆林市公安局

图2:2018-8-24向榆林市监委举报非法羁押彭桂珍已交办榆林市公安局监委查处


图3:2018-9-11向榆林市监委举报非法羁押彭桂珍再次交办榆林市公安局监委查处

图5:张伟清就彭桂珍被非法羁押多次向公安部、厅、局举报的语音通话证据  


图6:蒋文国请求彭桂珍帮助维权的委托书


图7:蒋文国请求彭桂珍帮助维权的举报材料


图8:榆阳公安分局对彭桂珍非法拘留通知书



彭桂珍与夏继兵签订“借款协议“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1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2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3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4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5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6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7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8


彭桂珍一审刑事判决书-9


彭桂珍刑事案二审裁定书-1


彭桂珍刑事案二审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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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8 10:31: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至今不了了之了吗?结果如何?✍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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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6 03: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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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6 03: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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