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监督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6815|回复: 26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9-17 08: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016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06日
标  题: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发文字号:
国令第684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23日
主 题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4号


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6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转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相关资料:
1、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_总理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premier/2017-08/23/content_5219893.htm
2、已经废止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三年一月六日  


无 照 经 营 查 处 取 缔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转引自: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3/content_62598.ht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9-17 08: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点评

海!外直播 bitly.net/n44n 禁闻视频 bitly.net/x888 一个国家有三千所普通大学,学生大多自费;但却有6000所党校是花纳税人的钱办学,学生全都用纳税人的钱上学!令人发指的是它们的毕业生犯罪率几乎百分之百!   发表于 2023-9-3 17:03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9-17 08: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9-17 08: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9-17 08: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集贸市场
四川分类推进小城镇建设 吸纳农村人口就地转移

工业镇要坚持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互动,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强市政和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旅游镇要注重塑造文化风貌特色,完善提升服务接待能力;商贸镇要注重加强商业街、集贸市场和仓储物流建设。

发布时间:2013.08.16


银监会副主席:严查挪用信贷资金炒作农产品

同时,对因物流不畅、运力较低等流通环节形成上涨的,要通过对集贸市场建设、冷链物流和运输企业的信贷扶持,加快农副产品的市场流转。

发布时间:2010.11.25

辽宁:涉及群众生活的收费项目近期一律不准提价

    按照要求,辽宁省各地将切实加快蔬菜批发市场、社区菜店和冷链物流建设,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

发布时间:2010.11.22

西宁市全力保障冬春季蔬菜价格稳定

蔬菜附加值,满足不同消费需求。 加快蔬菜平价店建设,减少流通环节。加快改造建设一批标准化农贸市场,全面完成今年建设120个蔬菜平价店的任务。

发布时间:2016.11.21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打通农产品流通"最后一公里"

    有关专家指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收取高额摊位费,重要原因是政府对于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的投入严重不足。

发布时间:2010.12.28


广东省紧急出台“二十三条”措施稳物价、保民生

逐步在各县建立“农产品价格直通车”。强化农村价格信息员和大型集贸市场价格信息员队伍建设。     “二十三条”措施还着重完善稳定价格应急处置机制。

发布时间:2010.11.29


广东创新调控模式构建长效机制多措并举稳价安民

三是零售环节抓平价门店建设,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重点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在集贸市场或者大型超市设立平价门店,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粮油菜肉禽蛋等农副产品。

发布时间:2011.01.18

青海省市场价格调控工作第12次联席会议召开

不断完善并创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努力消除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带来的压力。第五,加快商品储备和市场建设。科学合理安排省级储备与投放,不断加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建设与管理。

发布时间:2013.06.14

福建省5年间保持高压态势打掉黑社会组织198个

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一些基建工程成为黑恶势力争夺的热点。这些黑恶团伙大多活动于农村集贸市场与城郊接合部,“参与”土地征用、矿山开发,为求不劳而获,纠结合伙,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形成具有农村特色的“街...

发布时间:2011.10.14


中央一号文件解读:破解农产品"卖难""买贵"顽疾

统筹规划全国农产品流通设施布局,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流通网络。把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市社区菜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

发布时间:2012.02.07


福建省围绕六大体系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

300个城乡集贸市场(生鲜超市);重点支持50个“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建设;建设50个以上“农超对接”项目。     《规划》提出,加快改造和建设一批“菜...

发布时间:2011.09.23

百载商埠蝶变 特区精神回归——广东汕头“创文强管”加快振兴发展步伐

拆违之后,摊贩的生计、群众的生活如何保障?据汕头市委副书记孙光辉介绍,为实现“创文”惠民目的,当地堵疏结合、拆建并举,利用空置厂房和闲置空地建设一批惠民集贸市场,引导流动摊贩入市经营,既解决乱摆乱卖现象...

发布时间:2017.06.16


福建省出台措施促内贸稳定发展

    2014-2015年,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城乡菜市场(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进行标准化建设、改造;每年安排1000万元,...

发布时间:2014.06.15


  • 云南:以州市为中心 不断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

    2005年以来,国家累计投入近3.14亿元、省累计投入3.26亿元资金支持我省市场建设,建设改造乡镇农(集)贸市场、建设“万村千乡”标准化农家店、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成效显著。

    发布时间:2013.07.15

  • 云南省近年来商贸流通产业呈现"百花齐放"的特点

        近年来,云南省商贸流通产业呈现“百花齐放”的特点,形成了以昆明为核心,以其他州市为中心,以批发市场、乡镇农贸集贸市场及农家店为依托,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流通...

    发布时间:2011.12.25

  • 发展改革委要求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

    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切实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发布时间:2010.12.24

  • 各地政府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稳定菜价

    涨得离谱。     8月23日,记者在湖南省湘潭市绿丰农场广云路平价直销店看到,特价南瓜每斤0.49元,而隔壁集贸市场价格达2元。

  • 四川从2013年开始连续三年每年启建百个省级试点镇

    工业镇要坚持“两化”互动,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强市政和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商贸镇要注重加强商业街,集贸市场和仓储物流建设;旅游镇要注重塑造文化风貌特色,完善提升服务接待能力。

    发布时间:2013.08.17

  • 河北省出台实施意见扶持100家电子商务骨干企业

    台建设;进一步扩大商贸流通业电子商务发展规模,重点推动大型综合商场、传统超市、仓储式卖场、特色集贸市场等一批网上交易平台建设;下大力构建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网络,支持一批具有一定基础的外向型电子商务平台;强力...

    发布时间:2012.07.25

  • 闽将扶持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和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14日出台《关于扶持城乡便民商业网点和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提升改造集贸市场(生鲜超市...

    发布时间:2010.11.15

  • 贵州2009年采取十大措施搞活流通引导扩大消费

    在2011年前,全省将重点推进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一批产地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建设,一批集贸市场标准化改造。     ——扎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

    发布时间:2009.03.18

  • 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的意见

    林绿化、水体生态系统与水环境治理等环境设施建设以及生态修复工程;科技馆、学校、文化馆、医院、体育馆等科教文卫设施建设;小型集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生活超市等便民商业设施建设;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

    发布时间:2017.02.08

  • 商务部下发通知部署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配合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发布时间:2010.12.02

  • 吉林省要求全力做好价格调控监管 提出13项措施

    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用。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鼓励自产自销,农民在开设的早、晚交易市场出售自产蔬菜,免收任何费用。

    发布时间:2010.11.25




疏堵结合:《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解读

确需占用其他城市道路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的,设立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应当设置标志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

发布时间:2013.12.30


广东省物价局在民声热线回应市民关心的热点话题

但也存在个别集贸市场、街道门店等个体商户不执行政府定价,个别农贸市场、个体小商户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现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物价部门已责令整改,并正在进行依法处罚,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食盐市场价...

发布时间:2013.05.22

山西省城市容貌治理方案出台 5年后城市会更美

“市容治理方案”中明确提出,各城市及县城要按照集贸市场布局规划,加快集贸市场建设步伐,合理设置临时市场和便民服务点,确保满足群众的日常需求。

发布时间:2011.06.1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9-17 08: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农贸市场和菜市场有区别,农贸市场的普及范围更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9-17 08: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首推“价格诚信城市” 所有商场将明码实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08日 17时36分   来源:新华社
【字体:大 中 小】       
【E-mail推荐       
       


    新华社南京12月8日电(记者 刘巍巍)从大型商厦到集贸市场,所有商品全部明码实价,消费者既不要为“砍价”犯难,也不会被赠券、积分等促销行为搞得晕头转向。记者8日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该省在全国率先提出打造“价格诚信城市”,目前创建工作业已展开。

    打造“价格诚信城市”,是指城市政府及职能部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探索和实践价格诚信建设,使得广大市民对价格秩序和价格环境达到满意程度。张家港市是江苏省确定的首个“价格诚信城市”试点,按照计划,这个市将用3年时间做到政府机关创建率、价格诚信覆盖率、价格诚信镇(区)达标率、各类行政事业型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率,以及主要商业零售企业、大型超市、重点市场明码实价覆盖率等5个“100%”。

    据江苏省物价局局长周卫国介绍,“价格诚信城市”建设将从社会关注度高的宾馆、饭店、旅游、医药、房地产、物业、教育等行业入手,逐步推行明码实价。届时,包括集贸市场里的蔬菜禽蛋等价格也必须如实标出。此外,还将逐步取消城市各大商场的赠券、积分等促销行为,争取最终实现此类打折促销模式的完全禁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9-17 09: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援疆富民安居工程将惠及13万余户农牧民 http://www.gov.cn/jrzg/2010-11/10/content_1742319.htm
规划布局集贸市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9-17 09: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9-9-17 01:01
上海援疆富民安居工程将惠及13万余户农牧民 http://www.gov.cn/jrzg/2010-11/10/content_1742319.htm
规 ...

安徽省推进城乡规划改革试点
促进乡村环境修整,加强道路、供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集贸市场、文化健身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村庄人居环境。此外,《试点方案》还提出要改革规划治理体系,创优城乡管理服务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9-17 09: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州黔西南“共商”搬迁拔穷根 _ 滚动新闻 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16-10/26/content_5124560.htm改过去的压任务为征求群众意见,把群众的心里话变成一栋栋楼房、一所所学校、一个个集贸市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世界监督论坛

GMT+8, 2024-11-22 22:42 , Processed in 0.038866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