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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南县七、八顶“大盖帽”吃两顶“破草帽”(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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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5 18: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衡南县七、八顶“大盖帽”吃两顶“破草帽”(上篇)






       在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鸡笼镇大塘村必次塘组的茅斗岭山上,有一座2006年6月下葬的坟墓,在2006年10月至2010月4月间,竟连续6次被人挖开,而且破坏程度一次比一次更严重。2010年4月5日,是传统的清明节,挖坟者更是丧心病狂地用石头将早已裸露在外的棺材盖砸开一条裂缝。四年来,这种极端丑恶的违法行为竟无人制止!特别令人震惊的是,在2007年4月26日,挖坟者在知悉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于自己不利时,公然藐视法律尊严,再次对坟墓进行破坏性挖掘……
       挖坟者是谁?为何如此胆大妄为?死者或者其家属与挖坟者到底有何深仇大恨?死者棺木裸露,风吹日晒雨淋水浸,惨不忍睹的现场在这个和谐社会存在长达四年之久,缘何挖坟者无人追究?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在终审判决时判令受害方赔偿挖坟者5000元?难道挖人祖坟是共和国法律许可而又符合社会公德的光彩事?
       2010年6月28日记者获网友报料知悉此案,对此违反公序良俗的恶劣案件震惊不已。本着为构建和谐社会尽绵薄之力,努力让死者尽快入土为安的善良愿望,决定亲赴现场调查采访,探寻究竟。
                                             
       6月28日清晨出发,记者下午到达衡阳市衡南县鸡笼镇,与摄影记者钟鸣乘摩托车直赴坟墓现场。山路崎岖难行,刚下过暴雨,记者身上沾满从水坑里溅起的污水,离茅斗岭山约500米处,摩托车已无法前行。在当地村民的引导下,记者不得不徒步上山,完全没有路,不得不用手拔开杂草和树枝,慢慢攀行。同行中已有人摔了几跤,手臂也被树枝划破,费尽周折至一山坡,向导说:“被挖的坟墓就在这!”映入记者眼帘的是:一具棺材横躺在积水中,四周的土全被挖尽,形成一个大坑。棺材完全裸露,棺材盖破裂,隐约可见死者尸体。坑的四周,长满了杂草罐木,坟墓现场惨不忍睹,令人揪心 。
        坟墓现场惨不忍睹,令人揪心。 摄影 钟鸣
  据调查,死者名叫肖佑银,是鸡笼镇大塘村必次塘组村民伍义先80多岁的老母,生前为人忠厚善良,处处与人为善。2006年6月病故后被安葬在茅斗岭的山坡上,挖坟者名叫刘大菊,现年83岁,以及她的两个儿子伍南,伍西,他们同是鸡笼镇大塘村必次塘组村民。据当地村民介绍,伍义先与伍南,伍西兄弟同属伍氏家族,论辈分伍义先是伍南,伍西的叔叔,也就是说,伍南,伍西兄弟俩挖了自己祖宗的坟墓!当地村民对此痛心不已!一村民对记者说:“这两兄弟平时在村里就有些霸道,他挖自己祖宗的坟,外人也不好管。这个做法也实在是太愚蠢了,挖坟经过也非常残忍。”
   据了解,挖坟原因其实很简单,现在埋葬死者的地方虽然非常荒凉,但以前是挖坟者的祖宅基地。挖坟者声称还要在那里建房屋,现在坟墓安在他们的祖宅基地上,所以要挖。这里牵涉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自有人民法院公断,记者后面再叙。
   那是2006年9月的一天,死者被安葬不足三个月,挖坟者伍西从外地打电话给其老母刘大菊,电话中伍西训斥其老母,“每年出几百斤谷喂狗都知道守门,我每年养活你而你却连祖宅基地都守不住,”电话中伍西唆使其老母挖坟。由于电话声音较大,有村民在电话机旁听到了,电话内容很快在村里传开。为防止祖坟被挖,死者家属马上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作了记录。
   2006年10月5日,刘大菊在其子的唆使下,第一次挖断了坟头;
   2006年10月7日,刘大菊第二次挖断了坟头;
   2007年3月29日,伍南,伍西兄弟俩亲自上阵,将坟墓挖掘至露出棺材;
   2007年4月26日,伍南,伍西兄弟俩继续挖坟,将棺材四周的土全部挖尽;
   2008年2月22日,伍南,伍西兄弟俩将坟墓四周的土块全部挖掉,形成一个大坑。
   2010年4月5日, 伍南见棺材四周已无土可挖,用石头将棺材盖砸破。
   就挖坟一事,记者采访了镇上的一名张姓教师,提起挖坟的事,张老师非常气愤,他说:“伍氏兄弟也太缺德了!这是要遭报应的!这件事在本地已经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社会影响极坏!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死者为大,入土为安。活着的人有过错可以追究,遭此暴行死者何罪之有?”
   关于挖坟原因,6月28日下午,记者找到了挖坟者之一伍西,因不知记者来意,初见面时,伍西持敌视态度,直到记者一再声明绝无恶意后,伍西才消除了戒备心理,伍西坦率地承认了是他和他的哥哥伍南一起挖的坟,因为占了他家的原宅基地,对方又不肯赔钱,所以要挖。记者说:“至06年时,这块地已荒芜达6年之久,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到底属谁?法律上自有公断,假如你不采取挖坟的极端办法,而是诉诸法律要求赔偿,我相信法律和舆论会向你这边倾斜;现在你们把坟墓挖成这样,问题解决了吗?你换位思考一下,假如是你爷爷或奶奶的坟被挖了,还要求你赔钱给人家,你能接受吗?人要将心比心,真正解决问题不是靠极端办法,更不是靠暴力!”记者进一步开导道:“论辈分,死者是你伍氏家族的长辈,这是你不可否认的事,除非你和你的子孙后代都不姓伍。你挖自家的祖坟,让外人看笑话,确实不妥。现在还是希望你们能够冷静下来,和平解决问题!”听了记者的话,伍西默默无语。
  天渐渐黑了,记者告辞,伍西帮忙叫来摩托车,我们返回镇上。在返回的路上,记者回忆起刚才与伍西见面的情景,觉得他并不是什么凶神恶煞的歹徒,他留给记者的印象是,还算通情达理,但他怎么干出了这种伤天害理的事?

  当晚找到受害方伍义先,伍师傅在镇上靠小本经营谋生,谈起挖坟的事,老人非常痛心。他说,“先前两家关系还是不错的,挖了祖坟,彻底伤害了感情。现在还要我赔钱,哪有又打又罚的道理!”
  据了解,为了维权,伍义先买来了很多法律书籍,通过学习有关法律条款,,他认为那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现在都归集体,衡南县法院的两份判决互相矛盾,而衡阳市中院的终审维持了对他不利的判决,这让他想不通。因此他必须到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据了解,当初挖坟事件发生后,伍氏父子第一次到派出所报案的时间是2007年3月29日,当天伍南,伍西兄弟俩上午挖坟,伍氏父子下午去报案,接待的同志说,这(指挖坟行为)不归他们管。不肯出警。伍义先之子当场背出治安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派出所的同志出警后,村支书伍守兵在车上对警察说,“那块宅基地属伍南的,伍南与伍义先有些矛盾没搞清楚……”他们一起去现场,看完现场后,他们便返回。派出所罗教导员打转回在车上对伍义先说:“你迁坟只要二、三千元,打块屋场地基这点钱不够,迁坟合算些…….”
  由于存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伍义先决定走司法程序。2007年4月3日,他们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7年4月25日开庭,4月26日,伍南,伍西兄弟俩得知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于自己不利,采取极端措施继续挖坟,伍氏父子急忙电告衡南县法院,法院同志回复说,你们先到派出所报案,要他们制止这种行为。他们来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回复说,你们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派出所不管。
  由于无人制止,伍南,伍西兄弟俩得以肆无忌惮地继续挖坟。希望通过极端手段迫使对方就范。
记者就这两次的报案出警情况采访了鸡笼镇派出所长谢俊华。谢所长否认说:“没有这回事!当时是有个小伙子站在值班室背出了治安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但不是这个原因我们才出警。任何人只要报了警,我们都有责任出警,当时出警的两名同志现在都调走了,但我记得是和村支书伍书兵一起去的,所里没有人说要他们出几千元钱迁坟,当时我们制止了挖坟行为,后来他们一直没有再报案了。”
  记者问起2007年4月26日报案时派出所不肯出警的情况,谢所长说:“时间久了,没有印象了,但派出所是不会这样做的。”
  记者无法考证谁的说法与事实有出入,但现在摆在面前的事实是,坟墓已6次被挖,棺木完全裸露在外,任凭风吹日晒雨淋水浸,现场惨不忍睹,让人揪心!

2010年6月30日上午9点多钟,记者来到鸡笼镇人民政府,就挖坟事件发生后政府对此事件的态度及所采取的措施等问题采访了镇政法委书记费绿南同志,费书记说,此恶性事件发生后,本地政府部门高度关注,不断组织双方调解,村里也多次进行过调解,现在打官司告到了法院,法院也多次找他们调解,但伍氏父子很不好讲话。
  “难道伍氏父子就一点道理都没有?难道挖人祖坟是正确的?那块地到底属谁的?”记者问道。费书记说:“挖人祖坟当然是错误的,从法律的角度讲,那块地的所有权应属于集体,但使用权上还有争议。现在已进入司法程序,是非曲直,自有法院公断。我希望在最后结果没出来之前媒体应采取客观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对待这件事。”
   费书记的说法无疑是正确的。记者了解到,2007年4月26日,伍南,伍西兄弟俩采取极端手段继续挖坟时,伍氏父子报案后,派出所明确答复“不管”。 伍氏父子只能等待县法院派人前来调解,终于盼来县法院领导,调解结果就是伍氏父子要作出让步,出5000元钱。无人谴责挖坟者。伍氏父子想不通,祖坟被人挖了,还出5000元给挖坟者,便拒绝接受这样的条件,于是调解不成功。随同县法院工作人员一起来的县政法委某领导还留下话:“你们不答应条件就要吃亏!”
很显然,无人追究挖坟者是挖坟者气焰嚣张的根本原因,即使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照挖不误。
  记者走出镇政府大门,与一老伯谈起大塘村必次塘组发生的挖祖坟的事,老伯说:“挖祖坟是中国人传统的三大不共戴天之仇之一。伍氏父子是老实人,如果也象伍南,伍西兄弟那样强悍,政府部门这样带偏向性地调解,必将引发械斗,甚至是大规模的械斗,结果是必有死伤,地方不得安宁,哪里还有什么和谐稳定?”

  由于时间仓促,记者没能采访人民法院。只能以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为依据说明问题。
2007年4月3日,原告伍义先人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伍南,伍西,刘大菊停止非法侵害行为,恢复坟墓原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实际损失和精神抚慰金3万元。
  2007年4 月25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发布了(2007)南法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三被告的挖坟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书上写明:三被告以原告母亲葬在自己的祖遗宅基地上而强行挖掘坟墓是没有法律上依据的,是错误的;被告伍南以自己没有住房,需要在祖遗宅基地上建房而挖掘原告祖坟也是错误的;三被告的祖遗房屋已拆除多年,三被告已经丧失了对拆除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告伍南未经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无权在祖遗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原告按农村的传统习惯安葬逝者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保护。
  判决书上还写明:由于原告在葬坟过程中缺乏全面而谨慎的考量,引致本次纠纷,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坟墓原状。驳回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
  应该说,法院的这份判决依据事实,客观公正,合情合理合法。如果地方政府以此为依据配合法院对双方再进行调解,则不难调解成功,形成皆大欢喜的和谐局面。可是,有人惟恐天下不乱,在这场纠纷中充当起了不光彩的角色。
2007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伍南伍西继续挖坟,原告在镇政府等候法院前来处理。衡南县法院来人准备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这时,出现了戏剧性一幕:在鸡笼镇人民政府大院内,衡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某庭长用手机给被告打起了电话,内容是,判决结果于你们很不利,你们怎么请这样的律师?赶快再请律师,再想办法告他们!
  某庭长打电话时,并没有注意到电话内容被站在附近的原告亲属听到。由于双方互不认识,事后才知打电话的人是衡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某庭长。
  于是,在“内行”的指点下,伍南,伍西等挖坟者迅速改变策略,由被动防守转为积极进攻,其身份由被告转变成原告,原告伍义先不得不接招,被迫应诉,其身份也由原告转变成被告。
记者就某庭长的言行向部分群众了解他们对人民法院的看法,一声称他吃过法院大亏的中年人说,以前他因纠纷与法院打过交道,对方给法官送了钱,他有理也败诉了。现在,只要提起法官,法院他就头疼。他气愤地说:“旧社会是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而现在讲构建和谐社会,有的法院变成了人民币法院,有的法官也是大盖帽儿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法官没几个好东西,黑得很!黑得很!”记者纠正说:“你的说法太片面,大部分法官还是好的,少数司法败类最终没有好下场!”说起挖祖坟的官司,一老者痛心地说:“他们都不理智,这样的事找法院,现在双方都倒霉,能够心平气和地接受地方领导调解多好啊!”
  2007年6月1日,挖坟者刘大菊,伍南,伍西以原告身份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伍义先停止侵权,迁坟,赔5000元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费,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7年7月19日,衡南县人民法院下发了(2007)南鸡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伍义先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结果是由被告伍义先补偿伍南搬迁原宅基地建筑材料费用及开辟新宅基地经济损失5000元;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方面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在这里记者就非常疑惑了,同样是衡南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第87号判决书明确认定挖坟者刘大菊,伍南,伍西已经丧失了对拆除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伍南未经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无权在祖遗宅基地上建筑房屋;伍义先按农村的传统习惯安葬逝者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保护。而第20号判决书先是对87号判决书认定刘大菊,伍南,伍西已经丧失了对拆除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又认定被告伍义先侵犯了原告刘大菊,伍南,伍西的土地使用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然挖坟者刘大菊,伍南,伍西等人已经丧失了对拆除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受害人伍义先又怎能侵犯他们的土地使用权?既然“伍南未经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无权在祖遗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又怎能判令“由被告伍义先补偿伍南搬迁原宅基地建筑材料费用及开辟新宅基地经济损失5000元”?这岂不自相矛盾???
  很显然,第20号判决书有暗箱操作的嫌疑。有人曾经指点伍义先,“如果你们当初愿意出点钱给法官,就不会是这个结果。”

   2007年8月29日,被告伍义先认为20号判决书纯属错判,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11月15日,衡阳中院下发第112号裁定书,撤消第2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衡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5月20日,衡南县人民法院下发(2007)南法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与20号判决书基本相同。
  2008年6月2日,被告伍义先再次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
  2008年9月8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08)衡中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挖坟方伍南,伍西已花去请律师的费用约7000 元,受害方伍义先花去请律师的费用约 5000 元,为打这场挖祖坟的官司,双方花去的食宿费,旅差费和有关开支还没能统计。为了维护各自的权益,双方均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财力。据当地村民传言,伍南,伍西一方因维权开支太大,家庭内部也产生一些矛盾。现在双方都已筋疲力尽,骑虎难下了。但碍于情面,拉锯战还将继续进行下去。
  2008年10月15日,伍义先父子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父子俩风尘仆仆地赶到长沙,到高院信访接待室(衡阳地区)递交了材料。一个子较高,块 头较大,保养得较好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他看完衡阳中院的终审判决书和再审申请书后,说:“这样判没错。”父子俩又找出87号判决书要他看,他看完后,说:“这案子太小了!如果高院受理的话,就会跟基层和中层法院的关系搞僵。因此高院不受理。”他要求伍义先父子把材料拿回去。当父子俩再陈诉自己的意见时,他便命令保安将这父子俩轰走,不许他们再呆在那里。
2010 年7月1日,离法律允许申请再审的期限只两个月了,伍义先父子再次来到长沙。适逢建党89周年纪念日,高院信访接待室无人上班。住了一晚后,7月2日上午,他们向高院信访接待室递交了材料。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填登记表,要求他们下周一再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会接受他们的再审申请?这起恶性挖祖坟官司到底会如何收场?到底死者何日能入土为安?记者将会追踪予以报道。(//王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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