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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圣的法律在钦州、浦北居然被藐视失去了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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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14: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神圣的法律在钦州、浦北居然被藐视失去了尊严! 
中国监督网(副总编辑张伟清)北京报道:接韦星团家属蒙雪梅(韦星团的妻子)的投诉;“2016918日,我丈夫(韦星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规定,雇佣挖掘机拆除自己承包土地上的违章建筑,在履行法律赋予承包方应尽的义务时,却被土地租赁方广西浦北平佳水泥厂串通公安机关,乱用司法职权,动用警力,视维权为‘违法’,以暴力制弱势(见下面证据  2016-4-27水泥厂负责人打人),以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强加韦星团【故意毁坏财物罪】,判令我丈夫韦星团赔偿损失人民币87920元,并非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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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雪梅(韦星团的妻子)递交刑附民上诉状        证据-2016-4-27水泥厂负责人组织打韦星团
经详细查阅材料,不知钦州、浦北的司法机关是法盲,还是故意藐视法律、亵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恶意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先刑后民”的
桂0722民初2236号.jpg          桂0722民初2236号-2.jpg             桂0722民初2236号-3.jpg 桂0722民初2236号-1                    桂0722民初2236号-2                  桂0722民初2236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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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0722民初2236号-4      桂0722民初2236号-5
法律程序,率先作出民事(2016)民初2236号初审、(2017)桂07民终251终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韦星团请求解除原告和被告浦北县乐民镇平佳水泥厂签订的《租赁旱坡地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281122375350021585.jpg       韦星团桂07民终251号二审-2.jpg     韦星团桂07民终251号二审-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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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7民终25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审判决,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必须追责。
韦星团合同编号0624承包合同书.jpg       韦星团合同编号0624承包合同书-2.jpg
韦星团与平佳村土地承包合同-1             韦星团与平佳村土地承包合同-2

韦星团与水泥厂签订土地租赁合同.jpg           证据-2韦星团租赁给水泥厂土地位置图.jpg       
韦星团与水泥厂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红线标明是韦星团租赁给水泥厂的土地
“《租赁旱坡地协议书》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面积0.116亩的旱坡地作运动场所之用,期限为永久使用’”的条款,其一、该子合同(租赁旱坡地协议书)不符母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将水田变更为旱坡地的土地性质,以及将承包期30年改约为永久使用是超越法律规定权限,是无效合同;其二、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的‘农业用途’,租赁改约为‘运动场所’,进而不经‘承包经营权人’同意,随意改变合同为‘非农建设用地’,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的法律规定,认定韦星团拆除的附着物是应该返还或者附着物本来属于“土地使用权”使用者韦星团所有,何况广西浦北县乐民菩娇山有限公司平佳生产区已经列入《钦州市‘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企业名单》中,必须恢复耕地用途,返还给“土地经营使用权人”韦星团,并赔偿损失。对《租赁旱坡地协议书》的显然“改变土地用途”,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规定,而浦北县人民法院应执行而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必须认定合同无效。而浦北县人民法院仅从字面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旱坡地协议书》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合意达成的关于土地租赁的合同,‘合同依法成立’。”错误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之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租赁合同的期限作禁止性和限制性的规定的,当事人均可以对租期进行自由约定”而东扯西拉之。
20175129点,韦星团“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在浦北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本编辑应邀参加了旁听监督,虽说不懂广西的 “白话”,可能是经过庭前滂沱大雨的洗礼,秩序井然庭审过程告知我:整个审判程序体现出了法律的尊严。经庭后翻译普通话了解到,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对案情的犯罪构成要件:“客体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的特征,向双方作了详细地庭审调查,尤其对韦星团【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向公诉方及所谓的“受害人”询问了有无所“毁坏财物”的犯罪证据—即房屋产权证时,对方只是摇头认可没有证据。查清楚了韦星团拆除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据此,韦星团拆除的附着物依法属于自己的财物,或系《钦州市‘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没有登记认定的违章建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范畴。其【故意毁坏财物罪】更是无稽之谈。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01716日上诉,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的规定,已经压案五个月不予审理,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使真正的受害人无辜受到追诉。对浦北县法院法盲或者藐视践踏法律的法官,必须依法查处。希望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下级错误,依据审理清楚的事实作出公正判决,使无罪人免于追诉。
本网对该案继续跟踪,予以报道。



蒙雪梅户口簿.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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