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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爆:非法占地3000平米卖不合格油近10年,法官竟然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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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 10: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惊爆:非法占地3000平米卖不合格油近10年,法官竟然还认可,支持接着卖


主题词
广东  茂名  化州   非法占地   加油站  
上周日偶然接到一封来信求助的邮件,打开仔细一看,里面内容颠覆我以往认知。为了证实信件内容所言非虚,特别在周一联系了该案当事人朱和昌进行了全天深入采访,并认真查看了其提供的各项证据。采访过后心理久久不能平复,其所述事实经过的远比我阅读的邮件获取的信息量更大,内容更惊人。
非法占地3000平方米经营加油站十余年,国土资源局发函让其停止违法行为,至今仍非法占用。在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有一处播扬供销社加油站,从2004年到现在占地经营十几年了,当地村民多次向国土资源局加油站非法占地问题,2016年4月25日,化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但三年过去了,至今仍旧违法占用村民土地。  
加油站多次售卖不合格油坑害周边百姓,被工商部门处罚多次。据了解,化州市播扬供销社加油站原属于化州市播扬供销社,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王某。2004年7月8日,王某又成立了化州市播扬综合服务合作社,担任法人代表,也是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7月23日,化州市播扬供销社通过协议的形式将加油站转让给化州市播扬综合服务合作社。2004年7月26日,化州市播扬综合服务合作社与朱和昌签订了《合股建设播扬加油站协议书》。化州市播扬综合服务合作社以原化州市播扬供销社加油站的无形资产(各种经营证照),旧设备及新建加油站的地皮作为合作资本金, 占50.5%的股份; 原告朱和昌以新建加油站所需的全部资金(从挖土建设到竣工开业的一切支出)作为合作资本金,占49.5%股份。重建后从2006年到现在,一直由周某经营的加油站,虽然花了大笔建设费用,但从周仁强经营到现在朱和昌都没有收到一分租金分红,而周某经营加油站后因多次售卖不合格油被工商局处罚。同时,朱某向记者提供了多张工商处罚单,证实其说法。    .   
当事人朱和昌遭王某联合周某暗箱操作合谋算计。据朱和昌说开始与周某的合同都是短期的,周某逐渐增加年限到2011年10月1日与周某签订的《播扬加油站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有效期是9年。连续经营几年后,每年利润大概几十万元到佰几万元。有钱后,王某夫妇和周某夫妇就多次一起各地旅游,关系相当要好,每次一起出去也会在网上晒游玩照片,也常去香港一起买东西。随着两家关系越来越好,利润越来越高,后来周仁强直接认了王飞为老豆(广东语言是干爹的意思),又考虑王飞在2015年9月就要退休了,两人开始合计如何长期获取更多利益。2015年3月26日,两人开始合谋算计朱和昌,先是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和周某擅自终止了2011年的合同。王飞偷偷收取周某17万元一年的承包费。紧接着2015年3月27日深夜周某敲朱和昌家门,连蒙带骗让朱和昌在承包合同书上签字,由于不懂法,周某死缠烂打无奈签字。随后朱和昌找个懂法律的人问了问,合同这么写行不行,律师发现合同主体不是化州市播扬综合服务合作社,成了化州市播扬供销社,并且承包期限是20年,明显侵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和昌不得不开始了漫漫维权路。  
打官司维权几年,不但没有打赢官司,朱和昌反而因此遭报复。记者虽然不是学法律的专业人士,但是对于如何判定合同是否有效也知道一些基本法律常识。关于2015年3月27日王某和周某的《化州市播扬供销社加油站承包经营合同书》,首先根据化州市播扬供销社与化州市播扬综合服务合作社以实际履行了《加油站转让协议书》,加油站的所有权、处分权、经营权均归化州市播扬综合服务合作社所有,而非化州市播扬供销社所有,化州市播扬供销社所有行使加油站的所有权、处分权、经营权属于侵权,其次合同涉及的加油站建筑用地已经被化州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为非法用地并要求纠正违法行为,这样的合同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是无效合同。但是,就这么一个简单法律常识,朱和昌维权路一波三折,从化州市人民法院初审败诉,后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茂名市人民法院再发回化州重审,重审又败诉,败诉后又上诉到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然后又上诉到广东省高院,高院驳回维持原判,依然认定合同有效,朱和昌败诉。几年下来不仅身心疲惫,更没有想到法院强制执行判决书时,惨遭报复。依照初审法院判决书,化州法院执行庭于2018年6月21日发通知给当事人朱和昌,责令其在十日内清理加油站内地磅和个人物品,朱和昌接到通知后,立即主动在多方人员见证之下,按要求将加油站内的地磅和个人物品搬离加油站,并履行了一切义务,但2019年3月28日,化州法院执行一庭和二庭联合再次强制非法扩大执行范围,在未通知当事人朱某某的情况下,强制把加油站旁边属于朱某某合法自有住宅,强执给了周某某,并在当天铺上水泥地以扩大加油站经营范围。当事人朱某某向记者出示了相关证据,经核实可证明“加油站”占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申请人住宅占地不在“加油站”占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内的相关证据。  
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98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及《执行通知书》规定的义务,朱和昌作为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执行法院在异议人朱和昌已全部履行义务完毕的前提下,超越“571号判决书”及(2018)粤09民终“311号判决书”的判决内容,错误地扩大了案件执行范围,造成了异议人朱和昌的巨大损失。依据上述“571号判决书”及“311号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异议人朱和昌并没妨碍被异议人周仁强(执行申请人)继续经营承包涉案加油站的行为,但被异议人周仁强恶意地提供了涉案加油站的错误界至,执行法官审查不严导致了执行法院错误地扩大案件执行范围,错误地执行了本不属于涉案讼争标的而属于异议人朱和昌合法拥有的其它财产。
化州市播扬供销社、化州市播扬综合服务合作社与异议人朱和昌等三方在化州市播扬镇司法所的主持下于2018年8月16日就涉案的加油站经营面积及地界共同进行了确认并达成了《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涉案的加油站经营面积为3000平方米,而且化州市播扬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6日向异议人朱和昌核发了编号为:化播]2016地字第011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编号为:化播]2016建字第011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全证实了“超出涉案加油站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外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化州市播扬综合服务合作社与异议人朱和昌合股经营的涉案加油站范围,而是异议人朱和昌的其它个人财产”的事实,周仁强无权处置。
另据了解,周仁强有一个在广东省纪检委的亲属干预司法审判,是周仁强无理而胜的根本所在。周仁强的姑丈魏振发曾任广东省代建局局长, 2017年至今任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目前此案已经依法申请检察监督,记者后续会持续关注。目前,朱合昌委托律师依法请求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提起再审。在如今的文明、法制社会里,在全国都响应习主席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真的不知道地方上竟有此黑幕。正义只会迟到,但从不缺席,维权路漫漫,相信朱和昌有一天一定会讨回公道。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予以密切关注。
2019年7月24日星期三



编后话:
本文形成之后,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和真相,专程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专程送达广东省高级法院,茂名市中级法院,化州市法院,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化州市播扬供销社,化州市播扬综合服务合作社等单位征求意见。
截止到本文发表时止,只有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材料给与了退回,所有的单位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因此,在这里公开发表本文。今后,如果那个单位和部门有意见或者建议,欢迎随时提出。
我们的目的是还事实的本来面目,让公平正义得到支持和弘扬。
2019年8月3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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