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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桂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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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0 09: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彭桂珍案 给榆林市政法委举报书

       彭桂珍无罪 为什么发回重审?
       举报人:王金祥,中国公民,中共党员,法律工作者,中国监督网负责人。

联系电话:010-81783596, 18911276110.
       在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刑终215号刑事裁定中,审判长刘建标、审判员马验、白娇,明知彭桂珍无犯罪行为,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均为民事纠纷不是犯罪行为,必须改判无罪,宣告无罪释放。但是,不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却裁定发回重审。
       举报人认为,如此裁判,实属乱作为,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涉嫌严重渎职。请政法委根据政法委工作条例依法查处。


裁定书详见: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 ... 2515&highlight=彭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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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0 10: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榆林市政法委投诉电话:0912-328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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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0 10: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陕西省纪委监察委以及榆林市纪委监察委举报栏目http://shaanxi.12388.gov.cn/yulin/有故障不能举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举报栏目也不能使用。问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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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0 10: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书记信箱_榆林市纪委监察委网站 http://www.yljjw.gov.cn/guestbook.jspx
陕西省榆林市纪委监察委、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举报栏目也不能使用。问责吧
陕西省榆林市纪委监察委举报栏目http://shaanxi.12388.gov.cn/yulin/有故障不能举报:前不久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举报栏目也不能使用。管理不善,谁失职渎职?建议依法问责吧!
QQ  002截图2019063010321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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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 19: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纪委监察委网站管理人员失职
    陕西省纪委监察委网站管理人员失职,网站打不开,不能发送举报材料。近日,我拟在陕西省纪委监察委举报网站发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乱作为和不作为之事,不纠正榆阳区人民法院错误判决。

    1、在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刑终215号刑事裁定 中,审判长刘建标、审判员马验、白娇,明知彭桂珍无犯罪行为,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均为民事纠纷不是犯罪行为。但是,不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却裁定发回重审。举报人认为,如此裁判,实属乱作为,枉法裁判。
    2、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举报栏目也不能使用,有关人员也涉嫌失职渎职。
请纪委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QQ截图   8882019070119464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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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 11: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榆阳市纪委监察委

admin 发表于 2019-7-1 11:47
陕西省纪委监察委网站管理人员失职
    陕西省纪委监察委网站管理人员失职,网站打不开,不能发送举报材料 ...

2019年7月2日11:04,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给陕西省榆林市纪委监察委091212388-4打电话(一位女士接听),告诉她,该单位举报栏目有故障,建议立即修复。欲举报的内容在书记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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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 11: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榆阳市纪委监察委

admin 发表于 2019-7-2 03:20
2019年7月2日11:04,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给陕西省榆林市纪委监察委091212388-4打电话(一位女士接听),告诉 ...

2019年7月2日11:21:55,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给陕西省榆林市纪委监察委091212388-4打电话,拨通之后,无人接听,电脑语音提示:人工秘书正忙,请稍后再拨。
呼损,榆林市纪委监察委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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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 11: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9-7-2 03:27
2019年7月2日11:21:55,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给陕西省榆林市纪委监察委091212388-4打电话,拨通之后,无人接听 ...

监督榆阳市纪委监察委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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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0 18: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20-2-20 18:39 编辑

       根据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彭桂珍的行为是民事行为,更何况她的行为属于帮助他人依法维权的行为,是反腐败的行为,是值得褒扬的行为。当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
       因此该案件中,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立即撤销该案件,或者宣告彭桂珍无罪,立即释放。
       鉴于此,笔者认为该案件的一、二审判决与法律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之规定,笔者有批评权和建议权。建议榆阳区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办案,立即释放彭桂珍。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滑得更远。更不得以身试法枉法裁判。同时建议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陕西省政法委,陕西省纪检委监察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对于其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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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0 18: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20-2-20 18:50 编辑

《关于彭桂珍案》 - 第2页 -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515&page=2&extra=#pid1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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