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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书(给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超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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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2 14: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  告  书
尊敬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蒋超良同志:
   
奇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云亦云,违法裁判,也让我上天摘回一颗星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有对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的违法裁判行为有控告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的规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有权也有义务监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故请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上述规定,对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予以监督。
    事实与理由
不知道是谁,在控告人曾佳林不知情情况下,擅自用曾佳林名字在银行开户,经法院调查告知才知晓自己名下有一张银行卡(……554)。
    但是,曾佳林无该账户的存折、银行卡也无密码,当然不能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等事项。
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曾佳宝起诉,说控告人曾佳林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拆迁款30余万元”。
    事实是:曾佳林无不当得利的行为,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不应承担任何返还义务。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一审法院硚口区人民法院违法裁判,支持曾佳宝无理请求。
二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实体处理明显不当”,但是未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奇葩变更判决,判决曾佳林配合划款义务,这样的义务既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不是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二审法院的判决符合上述情形,应当再审。但是,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了(2019)鄂民申925号民事裁定。该院审判长严开元,审判员王艳、审判员马文艳视法律为儿戏,不作为、乱作为。未开庭,未查明事实,未询问申诉人,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庇护一、二审法院,他们人云亦云,东扯西拉,对于二审法院做出的明显错误的判决,不予再审,驳回了曾佳林的再审申请。实属乱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作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过问此事,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审阅(2019)鄂民申925号案件材料,对于已经生效的错误的925号民事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控告人:曾佳林
             2019年6月11日
             电话:1327703。。。。,1329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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