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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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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5 10: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开反映信、控告状向中央纪检委、监察委、最高检察院反应费县法院副院长卢永本审案徇私枉法、倒卖土地,法官王刚、李莉等人审案共同违纪、违法、枉法裁定、枉法判决、玩忽职守、费县纪委、监察委部门中主要相关领导、官官相护、腐败严重、不作为、造成费县再生资源公司的土地及财产超千万元损失至今未追回的事实,急盼惩治!27位实名控告人: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再生资源公司全体党员职工宋均实、晏永明、王立伦、胡爱芹等27人。被控告人:现任费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卢永本,王刚、李莉、孙士标、王圣广、杨秀丽,费县再生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增、费县纪检委、监察委员会部门中相关责任领导。请求事项1、期盼成立综合性专案组:依法查清再生资源公司经理朱学增侵吞公司征收的所有租房实际收入款,潘宝良因违约未向公司交纳6年内4年租赁房款、用于清欠李忠信等25人的178892.9元及利息, 清欠基金会59064.60元。2、依法根据清欠款额不够部分,由全体职工对相差数额款启动征收集资款、用于凊欠李忠信等25人债务关系,清欠基金会59064.60元。3、将卢永本等6户、在再生资源公司土地中建的6位房3、将卢永本等6户、在再生资源公司土地中建的6位房屋及院墙依法拆除,恢复原土地用途,终止6户土地使用权。4、将李中信非法所得的再生资源财产、3排31间大仓库及土地使用权追回给再生资源公司。5、将朱学增等人非法扣发宋均实的工资等款12万元退回给宋均实,确保宋均实夫妇安度晚年生活、为盼!6、必须依事实为根据,依党纪国法为准绳,对被控告的相关责任人追究实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事实与理由关于被控告山东省原费县城关法庭民事庭庭长(现任费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卢永本、“以” 审案机会、徇私枉法,倒卖土地,侵占再生资源公司土地2.6亩建6位长期居住房。原法官王刚、李秀丽等人在审案过程中玩忽职守,原费县土地管理局及原费县新世纪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山东省建设厅监制部门中相关责任人、费县再生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增等人、共同严重违纪、违法、枉法出据法定依据、致使李忠信、分别三次和郑云龙预谋侵占再生资源公司财产、三排31间大仓库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据、有以下九项事实与理由:1、原费县城关法庭民事庭庭长、现任费县法院副院长1、原费县城关法庭民事庭庭长、现任费县法院副院长卢永本等人、借审理再生资源公司因在1996年、1997年、2000年5月欠费县农业局,芍药山乡,城关镇基金会借款共计:56500元加利息、共计59064.60元纠纷案过程中、徇私舞弊,卢永本利用城关法庭民庭庭长的特权、暗中勾结再生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朱学增、费县原中医院财务负责人刘西军三人、在再生资源公司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全不知情、不经合法竟标投资拍卖程序。在刘西军和再生资源公司不存在债务关系,不是公司的人员,为了侵占公司的2.6亩土地建长期居住房屋,公司经理朱学增、暗中于2000年5月非法和刘西军成立协议书。把公司欠基金会56500元加利息2564.60元,共计:59064.60元,放在刘西军个人名下,用再生资源公司的1415平方米、2亩土地(实际2.6亩)抵顶、清欠、终止基金会共计59064.60元债务关系。共同为了低价每亩不到3万元、侵占、倒卖再生资源公司1415平方米土地(2亩),实际侵占2.6亩建6位长期居住房。  后:产生卢永本、将到手的2.6亩土地、涉嫌向另外5户每户索贿2万元、在非法侵占公司2.6亩土地中各建长期居住房屋到至今的事实与理由、有以下证据可证实:1、(一)、卢永本、(二)、刘西军各建长期居住房1、(一)、卢永本、(二)、刘西军各建长期居住房屋到至今,(三)、余下的土地,倒卖给刘西军的弟弟刘西民,(四)、倒卖给刘西军的妻侄女李女士、(五)、倒卖给原城关镇党委副书记赵晓坤,(六)、倒卖给原上冶镇人大主任王立江、各建长期居住房屋到至今的亊实。(七)、朱学增自己、是在宋均实后、任职再生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院内路西建长期居住房屋一处的亊实 。2、费县法院法官、杨秀丽、王刚、在审理本案中、违反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告、不理的法定程序, 以权代法的根据:(一)、李忠信吸收24人存款被再生资源公司借用186057元,(公司实欠李忠信等25人178892.9元)纠纷案,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山东省费县再生资源公司偿还借款186057元的日期是2001年4月30号在李忠信实际向法院起诉的日期是2001年4月30日、杨秀丽给李忠信提前13天、于2001年4月17日,就枉法给李忠信出据(2001)费民初字第625号费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第一证据。(二)、王刚、于2001年4月26日又提前4天、枉法给李忠信出据(2001)费城执字第71号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第二证据。(三)、有县社审计报告单中证明法官杨秀丽未从李忠信等25人共计186057元诉求中减去再生资源公司于2001年11月15号支付给徐德峰的9340.10元,的第三证据。3、费县人民法院法官李莉、于2003年6月30日枉法作3、费县人民法院法官李莉、于2003年6月30日枉法作3、费县人民法院法官李莉、于2003年6月30日枉法作出的(2003)费民初字第1725号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在审理郑云龙起诉宋均实无中生有的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玩忽职守审案,故意把李忠信采纳为郑云龙的诉讼代理人,帮助郑云龙隐蔽和再生资源公司经理朱学增暗箱操作,为了共同主观故意侵占再生资源公司的财产,三排31间大仓库及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在再生资源公司全体党员、干部、职工不知情、在郑云龙到今未向再生资源公司投资分文状况下,在不经向社会公告竟标投资拍卖程序,用虚构无中生有的承买人郑云龙、向再生资源公司投资268615元购买该公司财产、三排31间大仓库、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86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1983.5平方米出卖、承买程序。朱学增与郑云龙涉嫌金钱交易、暗箱操作有关部门中相关责任人后,于2002年5月15日成立的出卖、承买协议书。引发郑云龙非法得到山东省建设厅监制部门出据的2002年5月13号房地产买卖契约书,非法得到费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02年6月17号出据证明郑云龙以买方、向出卖方再生资源公司投资268615元、购买再生资源公司财产、三排31间大仓库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863平方米), 土地使用面积1983.5平方米依据,非法得到土地管理所出据确认审查无讹买卖成立的依据。非法得到费县原新世纪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不按同期:再生资源公司土地平坦、地价高、过低于相隔近邻居建山水绿城小区地理条件差、按每亩26.6万元补偿占地款的亊实,故意于2002年1月7号出据错误的土地估价报告,非法将再生资源公司的实际超千万总地价、故意按单位地价每平方米123.70元,(每亩8万元)评估总土地价结果:245359元,造成再生资源公司的财产、3排31间大仓库及土地使用权被非法侵占的事实。4、后:郑云龙用虚构无中生有的投资侵占再生资源公司的3排31间大仓库及土地使用权、从2003年直到2019年上告时,一直是又成了李忠信非法侵占的事实。5、就因接到控诉状的费县纪委、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部门中相关责任官员的监督失实、不作为、官官相护、共同腐败严重。不对朱学增自从1995年任职再生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涉嫌侵吞再生资源公司总收入的房租款查实追回给公司。不依法追缴债权人潘宝良、应该向再生资源公司交纳从1997年6月18号至2003年6月30号租赁房屋6年的费用,造成再生资源公司不经合法集资清欠李忠信等25人的186057元,(实际178892.9)元及利息债务关系、清欠基金会59064.60元债务关系。不一一查清李忠信勾结叔伯姐夫朱学增、和郑云龙共同虚构无中生有的于2002年1月10日向再生资源公司投资30万元、268615元购买再生资源公司的财产、三排31间大仓库及土地使用权事实及责任,不对违纪、违法法官、再生资源公司经理朱学增等人追究党纪国法。6、费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有关责任领导人到今,不对6、费县纪委、监察委员会有关责任领导人到今,不对朱学增自从1995年任职再生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开始、暗中勾结实施枉法裁定、枉法判决的法官李莉、王刚等人,从1995年12月到2001年9月、非法扣发原公司党支部书记、部队转业干部、宋均实的工资、退休住房补助费、代交养老保险金共计:52689.21元、到2019年上告时不止、12万元的事实及责任、追责。不对法院法官孙士标、王圣广非法拘留宋均实15天的责任,对其追责。7、接到控告信的费县纪委、监察委部门中新、老主要7、接到控告信的费县纪委、监察委部门中新、老主要领导,和卢永本、李莉、王刚、杨秀丽、朱学增、都是郑云龙、李忠信的保护伞。为了共同打击报复宋均实,严重腐败的费县纪委、监察委员会官员共同故意掩盖负责审案的法官、王刚、李秀莉、非法采信李忠信作为原本纯属2001年在先实施非法侵占再生资源公司财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责任人、后又非法成了后来原告郑云龙2003年诉讼代理人身份。代替郑云龙 “以”, 郑云龙虚构无中生有的于2002年1月10日向再生资源公司投资30万元、268615元购买再生资源公司的财产、三排31间大仓库及土地使用权证据使用。非法将1959年到部队23年贡献青春、保卫国家、于1982年转业时营职干部、1990年调入再生资源公司任职党支部书记、(现今)79岁高龄老人宋均实、到今2019年不止、除儿子宋海峰和再生资源公司职工同样交纳3万元得到住宅楼一套居住外,未得到县社及再生资源公司住房安置,遭到费县法院副院长卢永本、法官、王刚、李莉等人的打击报复,将宋均实家住公司7年头房屋枉法判决给郑云龙。宋均实、有杨秀丽于2001年4月17日作出的(2001)费民初字第625号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有王刚于2001年4月26日作出的(2001)费城执字第71号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有李莉、于2002年10月30号枉法作出的(2002)费民初字第1725号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有执行员王圣广于2003年1月6日、3月15日作出的传票,有2003年4月25日作出拘留15天决定书,有2003年元月6日执行通知书,有遭到非法拘留15日的事实,为证。8、人访、信访人、晏永明、遭打击报复、党组织关系被人为的灭失。整个再生资源公司11位党员遭到打击报复,至今无法参加党组织生活,逼的老年职工无法安度晚年生活的事实。9、 再生资源公司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将综上举例的事9、 再生资源公司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将综上举例的事实与理由、于2017年8月26号于其它10几起受侵害民众一起、向山东省委巡视组设的检举箱中两次递交控诉状后到今无果、新成立的费县监察委员会成员及纪委部门中的主要责任领导、共同腐败,不作为,玩忽职守、官官相护,自从2017年12月到2019年现在、不给控告人出据处理告知通知书的事实。山东省委巡视组对费县2个月的巡视、走过场、走形势、欺骗党中央、危害费县受侵害的人民群众。因控告人、面对不可抗力山东省各级有关部门中官员一条龙式共同腐败、不作为、当保护伞、共同暗中和习主席领导的党中央、中央政治局搞对抗,各项政令不通。逼的所有受侵害的人民群众无处维权的绝境时、“才”向中纪委、监察委、最高检察院、中央巡视组、督导组、中央各大媒体据实反映、主张诉求、提起控告。  综上所述举证法院副院长卢永本、法官王刚、李丽等人,共同违纪、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希望专案组全部采纳,是盼!此控告状呈敬报送:中央纪检委、监察委、最高检察院、中央巡视组、督导组、中央各大媒体 附: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再生资源公司党员、干部、职工联名实名刑事控告人联名单:控诉人: 宋均实、 晏永明、王立伦、胡爱芹、赵哓英、张风英、闵凡朔、高文美、焦念才、宋克修、王法贵、程庆友、吴连风、李炳娥、徐吉秀、房勇、王兴金、杨中友、孙丰田、孙建臣、王立义等人手机号:13954901633        15853963801        13407638898  2019年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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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5 20: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关部门立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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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 08: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联系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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