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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dmin

关于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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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4 23:28: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删除了原"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规定其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公民代理,而是该规定不符合当事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的规定,原规定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与其他法律法规法条相抵触,故删除之,然而,某些法院法官乱解释,非法限制公民代理,或者设置障碍阻止公民代理,是违宪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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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07:57: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完善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为宣传法律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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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11: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除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列举的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之外,其他人员也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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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0 22:16: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款中,有与法律相违背之处,我赞同王总的观点。2022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c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四)、第(五)、第(六)款给诉讼委托代理人附加条件,有与法律相违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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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4 23: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36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

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

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侵权的。况且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都有权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删除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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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6 09: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代理诉讼时遭遇法官刁难等障碍时怎么办?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489&highlight=%E4%BB%A3%E7%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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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6 15: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代理诉讼时遭遇法官刁难等障碍时怎么办?如果有关单位拒绝出具推荐函,那么,可以持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的委托书,提交给法院,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如果法官拒绝代理人出庭行使代理权,那么,当事人、代理人有权要求法官出示禁止代理人诉讼的法律依据。同时,可以申请回避换人审理。也可以行使宪法第41条的批评建议权,批评法官,建议人大常委会、组织部撤销该法官的职务。如果该法官仍然无视法律我行我素,那么,可以选择旁听,庭后举报投诉。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489&highlight=%E4%BB%A3%E7%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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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6 15: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凌锦赞 发表于 2022-3-20 22:16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款中,有与法律相违背之处 ...

可以投诉最高人民法院,纠正其添加的歪曲法律的错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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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3 08: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于诉讼代理人部分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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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3 09: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编者按:(2022年11月23日更新)
       有的网友反映,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经常受阻,遭到某些法院排斥。有的法官见到公民代理就找茬,正好比鸡蛋里挑骨头,不把精力用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而是做这些与案件审理无关之事,其实是乱作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之规定,选择、委托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不委托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法第61条和行政诉讼法的31条之外的人员(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61条和行政诉讼法的31条所规定的是建议性和推荐性的规定,该规定建议和推荐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三类人员,即: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但是,并不禁止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未规定不得聘请委托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也未规定必须聘请上述三类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当事人有权自主选用聘请诉讼代理人,其他公民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
       如果当事人(公民)无钱请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也得不到法律援助,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没有合适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不愿意推荐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作为公民的当事人怎么办?这时,当事人的委托权不能实现了吗?当然不是,申诉人有权自主在法律推荐的三类人员之外选择适合自己的、自己信任的、自己如意的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某些法院或者某些法官不允许当事人自主选用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和做法是不合法的,是侵权行为,系乱作为。
      有的法院规定或者法官说,不允许以公民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者获取劳动报酬,不允许委托人给付当事人报酬、劳务费等费用,有的法官还说,公民代理人骗钱,等等,这些规定和说法是不合法的,没有法律依据,也是违法的,是侵权行为。委托人与诉讼代理人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经济交往,法院及其法官不得非法干预。
      欢迎网友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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