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有的网友反映,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经常受阻,遭到某些法院排斥。有的法官见到公民代理就找茬,正好比鸡蛋里挑骨头,不把精力用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而是做这些与案件审理无关之事,其实是乱作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行政诉讼法的31条之规定,选择、委托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不委托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行政诉讼法的31条之外的人员(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58条和行政诉讼法的31条所规定的是建议性和推荐性的规定,该规定建议和推荐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三类人员,即: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但是,并不禁止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未规定不得聘请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也未规定必须聘请上述三类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当事人有权自主选用聘请诉讼代理人,其他公民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
如果当事人(公民)无钱请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也得不到法律援助,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没有合适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不愿意推荐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作为公民的当事人怎么办?这时,当事人的委托权不能实现了吗?当然不是,申诉人有权自主在法律推荐的三类人员之外选择适合自己的、自己信任的、自己如意的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某些法院或者某些法官不允许当事人自主选用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和做法是不合法的,是侵权行为,系乱作为。
有的法院规定或者法官说,不允许以公民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者获取劳动报酬,不允许委托人给付当事人报酬、劳务费等费用,有的法官还是,公民代理人骗钱,等等,这些规定和说法是不合法的,没有法律依据,也是违法的,是侵权行为。委托人与诉讼代理人之间正常的民事行为,经济交往,法院及其法官不得非法干预。
欢迎网友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高见。
一、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OTlkZWY5ODAxNzliMWE5N2I1YjFiMzE%3D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36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
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
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1、授权委托书;2、身份证件;3、推荐材料;4、当事人属于该社区或者该单位的证明材料。法院不得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等其他方面的材料,法官不得提出其他要求。否则,属于乱作为,可以曝光、投诉举报。)
民事诉讼法条款顺序已经修改: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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