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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武汉织带总厂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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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 21: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9-5-6 18:31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信息来源 : 市总工会    作者:     发布日期 : 2012-04-16    浏览次数 : 232次         

  ...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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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0 00: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免武汉织带总厂负责人建议书

       建议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督办此信访事项。
       我是中国公民(人民的一员,中共党员),多年来关注、了解并支持捍卫武汉织带总厂国有资产的工作,比较了解该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有建议权的规定,建议任命多年捍卫国有资产的职工代表叶国华同志为
武汉织带总厂厂长(法人代表)。同时立即免去武汉织带总厂厂长(法人代表)汪汉维职务。以遏制该厂国有资产流失、继续被侵吞。
      
      事实与理由:
      1、建议免去武汉织带总厂厂长(法人代表)汪汉维职务理由:
      多年来,国有企业——武汉织带总厂厂长(法人代表)汪汉维,同时担任私人公司:武汉永大织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5737504852P)法人代表(董事长),正常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和干部管理部门人员,都会有这样的直觉,这样的任职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部分职工认为,汪汉维既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又是私人企业的老板,况且已经涉嫌破坏国有企业武汉织带总厂机器设备等财产,涉嫌将国有资产打着改制的旗号向私人公司转移到其担任董事长的私人企业。部分职工多年坚持举报投诉,政府有关部门是已知的,目前仍然在投诉举报中。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共汉阳区委组织部门失职渎职,他们应该知道如此任职,没有制约,国有资产不安全,但是,他们视而不见,放任汪汉维身兼二职,拒不采取组织措施,切断侵吞国有资产的路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即使汪汉维同志大公无私,也不得将拥有数亿元国有资产的工厂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让私人企业的老板(董事长)兼任。必须公私分明,不可公私混同,不可公私“一锅粥”。
      2、建议叶国华同志为武汉织带总厂厂长(法人代表)理由:
     武汉织带总厂经济效益一直很好,由于厂领导以权谋私,甚至明目张胆的成立同业公司(永大织造),挖织带总厂的墙脚,生产线被肢解破坏等等。后来,又有人策划,借公司改造的名义,迫使部分职工下岗,等等。部分职工眼睁睁的看着国有资产流失,被侵吞,无力抵制。他们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依法维权,特意推选有担当精神的正义人士叶国华同志等数人为代表,同时推选叶国华同志为依法维权代表负责人。多年无偿工作,奉献于捍卫国有资产工作。因此,我建议并推荐群众基础好的职工推选的依法维权代表叶国华同志为武汉织带总厂厂长(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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