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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08: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提醒】揭密《武汉建工集团》的国企改制 - 民生热线 - 东湖社区 - 荆楚网 http://bbs.cnhubei.com/thread-211266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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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08: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3]110号-山中樵夫-搜狐博客 http://whn2966.blog.sohu.com/84000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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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9 08: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的报告 -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36、37号) - 常委会公报 -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http://www.whrd.gov.cn/html/cwhgb/133637/2016/1111/117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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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0 19: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15年09月14日    字体:【大】【中】【小】
新华网北京9月13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24日)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综合实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广大职工付出了不懈努力,成就是突出的。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完全解决;一些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作用被弱化。面向未来,国有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在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根本要求。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要成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

——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重要关系。增强活力是搞好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加强监管是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保障,要切实做到两者的有机统一。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采用的科学方法。要正确处理推进改革和坚持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正确处理搞好顶层设计和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的关系,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推进,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力度,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积极进展,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优胜劣汰、经营自主灵活、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更加完善。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更加成熟,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健全,监管手段和方式不断优化,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落实。

——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主导作用有效发挥,国有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充分发挥。

——企业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巩固,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四)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区国有企业功能类别。

(五)推进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并着力推进整体上市。对这些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也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对特殊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业务板块有效分离,独立运作、独立核算。对这些国有企业,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同时,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的考核。

(六)推进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这类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七)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八)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要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应有职工代表,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落实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拓宽来源渠道。

(九)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严格履行选用程序。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退出机制。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

(十)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十一)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对特殊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建立分级分类的企业员工市场化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规范企业各类用工管理,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十二)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十三)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

(十四)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总体要求,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失业救济和再就业培训等的作用,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切实保障退出企业依法实现关闭或破产,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推动国有企业加快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发挥国有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制造强国战略中的骨干和表率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重视培养科研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鼓励国有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跨国公司。

(十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按照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的原则,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六)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于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十七)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在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安全审查规定,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开展多类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逐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十八)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战略性产业为重点领域,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

(十九)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六、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企业内部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加强对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二十一)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出资人监督,加快国有企业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规范操作流程,强化专业检查,开展总会计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试点。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明确职责定位,强化与有关专业监督机构的协作,加强当期和事中监督,强化监督成果运用,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工作,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狠抓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

(二十二)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认真处理人民群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检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十四)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坚持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制度治党,增强管党治党意识,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聚精会神抓好党建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中央企业党组织书记同时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副书记。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国有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的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对群众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管理模式。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企业改革发展需要,明确选人用人标准和程序,创新选人用人方式。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二十六)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正确履职行权。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与企业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推动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努力构筑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八、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二十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加强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优化制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建立稳定可靠、补偿合理、公开透明的企业公共服务支出补偿机制。完善和落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有企业退出的相关政策,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

(二十八)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政策,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等方式,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和所办医院、学校、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二十九)形成鼓励改革创新的氛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励探索、实践、创新。全面准确评价国有企业,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改革的典型案例和经验,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责任。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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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8 15: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5号
颁布时间:2004-01-05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武规土资〔2003〕77号)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五日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我市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列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0〕10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改制范围的企业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违法建设(用地)问题

  (一)占压消防通道、地下管线(含排水箱涵)、高压走廊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不得列入企业改制资产,应予拆除;属于集体土地的违法用地,按有关法律规定,不得直接用于改制。

  (二)对以下违法建筑(含已认定为临时营业的房屋),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后,可予补办相关手续:

  1.1981年10月29日《武汉市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的违法建筑,免于处罚;

  2.1981年10月29日至1991年7月3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的违法建筑,工业项目按5元/ M2、其它项目按30元/M2的标准进行处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1991年7月3日至1999年4月5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调整违法建设处罚标准的通知》颁布实施前的违法建筑,工业项目按30元/M2、其它项目按100元/ M2的标准进行处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1999年4月5日以后的违法建筑,按工程造价的20%进行处罚,其工程造价依据《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1996〕145号)规定的十成新房屋重置价标准执行,并按规定标准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对涉及改制企业拆迁还建房屋以及联合开发的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用地)问题的,改制企业应采取措施,开发商应依法尽快到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对开发商完善规划用地手续有难度的,可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1.由改制企业持相关资料向企业改制资产处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企业改制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3.改制企业持企业改制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相关资料,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处罚;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处罚后,出具《查处违法建设结案通知书》;

  4.改制企业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查处违法建设结案通知书》,到房产管理部门申领房产证后,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注记有关内容的土地证。

  二、关于土地权属问题

  (一)对于土地权属有争议、土地权源资料不全、未进行土地初始登记、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土地证需换证的改制项目,应依据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地籍调查后,确认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对于宗地内有房改房占地需核减的,应持原土地证到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分割登记手续。

  (三)对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改制项目,应先依法办理土地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抵押关系转移给改制后企业的书面意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即可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对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改制项目,必须在法院解除查封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受理、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对于遗失土地证书的,原土地使用者可依据遗失的土地证书复印件或者土地证书登记存根,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按土地证书遗失补发有关规定,刊登灭失补发公告,公告期1个月,无异议即予以补发土地证书。

  三、关于土地资产处置问题

  (一)对于历史上企业重组、兼并、更名、改变隶属关系等经济活动中没有及时依法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项目,只要企业能出具相关的文件资料,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简化中间变更名称环节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其土地资产一次性处置到位,对中间变更名称环节不计征土地契税。

  (二)对于“建房在前、规划在后”的涉及规划道路用地的改制项目,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事实,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将来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该宗土地时,可依法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对于不改变用途的改制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对于改变改制企业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项目,其土地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对于改制企业独立宗土地资产量化给自然人的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100M2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暂按保留划拨方式予以处置;用地面积超过100M2的,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以出让方式处置。

  四、其他相关问题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是土地价格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支持企业改制,节约改制成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按基准地价直接核定土地价格。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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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6 18: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 市总工会    作者:     发布日期 : 2012-04-16    浏览次数 : 23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 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区域(行业)工会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

  (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

  (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第三节 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

  (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章 厂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六)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

  (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

  (八)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公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等重大事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

  (三)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

  (四)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结果;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

  第三十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四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时,由公司工会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三)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五)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二)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集体企业依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组织部、国资委、监察厅<局>、总工会、工商联)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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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12: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看怎么样 我认为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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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9 21: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强拆武汉织带总厂厂房行为,该厂职工不知道补偿了没有。2019年4月22日下午,武汉自带总厂部分子宫到汉阳的征收办,现名:城市更新局.了解情况,该局里科长说,拆迁补偿还没有到位,我们还没有看到拆迁协议。但行为不符合590号令,违反了第27条关于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2019.04.19.武汉职带总厂职工到武汉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反映了有关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改制,强制搬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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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 18: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86-9-15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
  • 【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通知   

    现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发给你们,望在本地区、本部门正在进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认真贯彻实行。
    改革企业的领导体制,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厂长负责制;明确企业党组织的工作重点,为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做好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此项改革,自一九八四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试点以来,取得了显著效果:第一,强化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开始出现了指挥灵、决策快、办事效率高的新气象。第二,初步改变了企业党政不分、职责不明的状况。企业党组织开始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所加强。第三,建立和健全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和范围逐步明确,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有所加强。第四,生产稳步发展,经济效益有了提高。这些成绩表明,中央关于改革企业领导体制、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是正确的,是适合我国工业企业现代化管理要求的。需要指出的是,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同其他改革一样,从试点到成熟,要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改革中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只能通过改革的不断深入得到解决。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各项内容,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现在颁发的这三个条例,就是在总结了近三年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
    实行厂长负责制,必须保证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上的决策权,突出厂长在行政指挥中的作用。但是,绝不应把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加强和改善企业的领导、巩固和发扬民主管理对立起来。而是要使企业行政、党组织和工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都紧紧围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按照分工,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这一要求,就企业党组织来说,必须从思想观念到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来一个大的转变,要从繁忙的日常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把工作重心放到积极支持厂长实现任期责任目标和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上来,放到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上来,放到搞好企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上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企业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是:第一,监督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第二,保证、监督企业职工能够充分享有民主权利;第三,保证、监督企业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第四,保证、监督企业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五,保证、监督企业和厂长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总之,企业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勇于改革、善于改革、支持改革。对那些勇于开拓、锐意进取的干部和职工,应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对于他们工作中出现的某些失误和偏差,应满腔热情地帮助纠正,鼓励和支持他们继续把改革搞好。支持改革,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是新时期企业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企业党组织由全面领导本单位工作,讨论和决定生产经营中重大问题,转移到对企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是新形势下的客观要求,是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希望各级党组织,通过自己创造性的工作,不断地总结经验,开拓前进。
    企业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厂长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厂长和书记都要顾全大局,合作共事,认真贯彻执行三个条例,搞好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试点,搞好两个文明建设,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各项任务。对个别不适应试点要求的厂长或党委书记,有关主管部门,要从组织上进行调整。
    中共中央、国务院认为,三个条例的颁发,对克服当前企业领导体制中某些不协调状况,理顺各方面关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快四个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加强对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三个条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同试点企业的干部、职工一道,共同为探索和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工业企业的管理体制而努力。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确定厂长的责任和权限,实行厂长负责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负责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厂长依据本条例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三条  厂长在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企业主管机关的决定。
    第四条  厂长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厂长在企业缴纳税金、上交利润和提取、使用利润留成以及转让固定资产和进行重大经济活动等方面,必须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银行的监督。
    第六条  厂长应当定期向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七条  厂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  厂长的条件和任免
    第八条  厂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革命精神,能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业务,懂得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大中型企业的厂长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小型企业的厂长一般不应低于中等文化水平,或者通过国家厂长考试,成绩及格;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厂长的产生,应当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委派任命;
    二、按照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批准或任命;
    三、企业主管机关招聘、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任命。
    第十条  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任。
    厂长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应当根据国家要求、社会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提出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实现长远发展目标的任期责任目标,经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应当作为对厂长考核、监督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厂长任期届满前,原任命或批准机关应当根据厂长在任期内的实绩,在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连任或离任的决定。
    厂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必须向企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任命或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离职。
    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厂长的建议时,企业主管机关应当在三十天内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处理期间,厂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应当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
    厂长在任期内因力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企业主管机关有权免除其职务。
    厂长在任期内,企业主管机关和干部管理机关一般不调动厂长工作。
    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三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厂长决策。
    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人数一般应当为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称重大问题是指:
    一、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企业党政工团等脱产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三、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项中需经企业主管机关审批的,由厂长负责上报。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中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厂长负责提出。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企业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规模大小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厂经济技术负责人。企业是否设副厂长以及副厂长的名额,由厂长提出方案,报企业主管机关决定。
    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
    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
    行政职能科(室)科长(主任)和车间主任,在厂长或分管的厂级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或分管的厂级负责人负责。
    厂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厂长指定一名厂级负责人代理其职务。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精干的管理机构。
    有关会计、统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的调整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厂长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厂长的职责
    第十八条  厂长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结合任期责任目标,提出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厂长应当组织企业各方面的力量,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给企业的各项任务,严格履行经济合同。
    第二十条  厂长应当注重市场信息,不断开发新产品,降低成本和费用,增强企业的应变、竞争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厂长应当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厂长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厂长应当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
    厂长应当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厂长应当组织职工群众切实做好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厂长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教育,组织职工进行技术革新,支持合理化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  厂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厂长应当支持企业共青团和科协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  厂长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厂长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
    厂长同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厂长有权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副厂长和厂级经济技术负责人,以及中层行政干部的人选方案由厂长负责提出,并征求企业党委意见。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决定任免;厂级行政副职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厂长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人选方案,厂长应当倾听各方面意见,经充分酝酿后提出。
    第二十八条  厂长有权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除经营亏损企业外,厂长对确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可按国家规定予以晋级。
    厂长对违纪职工,有权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辞退职工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厂长对厂级干部的奖惩、调资、晋级和对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人员的奖惩、调资、晋级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九条  厂长有权拒绝企业外部任何组织和个人抽调、借用企业的人员,无偿占用企业的资金和物资,对企业摊派劳务、费用。
    第三十条  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厂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三十一条  厂长有国家规定的企业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方面的其他权限。
    第三十二条  厂长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厂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
    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竞争能力,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
    三、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交税利连续三年以上有较大幅度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
    四、创优质名牌产品,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五、推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成绩显著,有重大技术突破,或为企业创造了自我发展的条件;
    六、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效果。
    第三十四条  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
    二、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
    三、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
    六、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第三十五条  厂长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应当区别情况,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企业主管机关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厂长的产生、任期、任免、奖惩,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都按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要求,改善和加强企业中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促进社会主义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中党的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围绕生产经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开展工作,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保证厂长负责制的实施,推动和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对企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即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保证企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第四条  企业党委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与企业行政密切配合,发挥工会和共青团的作用,同心协力,共同努力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二章  企业党委
    第五条  企业党委根据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按期改选。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党委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党委应由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党性强,作风正派,熟悉生产经营,年富力强的党员组成。
    党委书记应当具备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富有改革精神,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团结同志。
    第七条  企业的党委书记一般不兼任厂长。小型企业可以分设,也可以兼任。
    企业党委设置精干的工作机构,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企业党委的主要任务: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搞好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改进工作作风;
    三、支持厂长实现任期目标和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
    四、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五、加强对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做好群众工作。
    第九条  企业党委应当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对企业各级干部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对厂长提出的副厂长和经济技术负责人以及中层行政干部的人选方案,企业党委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内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和健全健康的政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组织贯彻党委会决议并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搞好党委领导班子的建设,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党委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一、坚持改革,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如何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敢讲真话,坚持原则,多做实事,讲求工作实效;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
    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艰苦奋斗,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公私分明,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车间的党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党委的决议和厂部的指令,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本车间的工会、共青团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负责人密切配合,加强团结,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科室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企业党委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党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违反党纪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三章  党委的保证和监督
    第十五条  保证和监督是企业党委的重要职责。党委应当以积极态度,把保证和监督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党委对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上的决策,应当积极支持,保证实现。对厂长的决策,党委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提出,必要时应当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上级党组织。
    第十六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企业职工能够充分享有民主权利;
    三、企业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四、企业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企业和厂长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十七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纪律检查工作;
    四、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通过各种形式监督干部。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党组织应当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理想,纪律的教育。教育党员发扬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增加党性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经常了解和研究党员的思想情况,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党员应当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认真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坚持党员条件,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按期讨论他们的转正问题。
    第二十一条  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委成员除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活动外,每半年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开一次党员大会,开一次组织生活会,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认真搞好党风。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都应当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选拔能坚持党的原则、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同志做纪律检查工作。对违纪的党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为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紧密结合经济工作进行,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对广大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进行理想、纪律、民主、法制和工人阶级革命传统的教育,反对和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不断总结和创造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坚持疏导和说服教育为主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意做好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应当以表扬为主,鼓励先进,帮助后进,方法应当生动活泼,寓教育于各种有益的活动之中,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第二十六条  党委应当注意加强政工队伍的建设,发挥政工干部的作用;应当重视政工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
    对政工干部和行政干部在待遇等问题上应当一视同仁。

          第六章  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规定的权力;向职工代表大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党员职工代表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方针、政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支持、引导职工代表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党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党的工作和作风。
    第二十八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七条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六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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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 21: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9-5-6 18:31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信息来源 : 市总工会    作者:     发布日期 : 2012-04-16    浏览次数 : 232次         

  ...

第三章 厂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六)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

  (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

  (八)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公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等重大事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

  (三)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

  (四)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结果;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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