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监督学会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2067|回复: 2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3-10 01: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3-10 02: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3-10 02: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9-3-10 02:24 编辑

地随房走的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
地随房走的原则是有哪部法律规定的?_百度知道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225591005.html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8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权力合一原则是我国房地产权属的一贯原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世界监督论坛

GMT+8, 2024-4-20 02:00 , Processed in 0.037453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