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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高地派出所扣押谢海的证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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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02: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12-14 02:46 编辑

茂名高地派出所扣押谢海的证件合法吗?
谢海证件被他人非法扣留,他打110报警,派出所不仅没有要求非法扣留工作证的人返还,反而将谢海滞留在派出所,不谁谢海离开派出所,人身自由权受限。后来,他的证件被派出所扣押,派出所的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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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4 02: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12-14 02:56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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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4 02: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12-14 02:57 编辑
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8-12-14 0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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