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充践踏法律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张伟清,性别:男,民族:汉,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寺村255号,,联系电话:18612331611。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定代表人:赵克志,该部部长,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电话:010-65253709 一、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行初480号行政裁定书,判令被上诉人对下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履行《警察法》第四十三条“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定职责,监督受案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的规定办结交办案件。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一切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的下级公安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其下级公安机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对2012-4-1接受的“合同诈骗”一案,于2013-01-4非法撤销,上诉人数次向被上诉人举报,且该案经最高检及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11个月30多次向被上诉人交办,而被上诉人均没有履行《警察法》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定职责,致使上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严重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规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2行初480号行政裁定书“不予立案”裁定,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八)项“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的规定,是界定对“不服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而本案一审诉讼请求,是不服被上诉人的下级所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被上诉人对下级公安机关“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履行“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而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致使上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被上诉人是诉讼主体自然人,应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1.“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规定予以立案,何况《警察法》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已经“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12.“上述行为如果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的规定予以立案。故,一审法院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八)项“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之规定,予以受理审查。据此,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述诉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伟清 2018年11月12日 附: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公安部25次受理《团伙诈骗案》材料及相关证据。 湖北黄冈:公安充当黑恶保护伞25次抗拒中央交办必须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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