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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安机关践踏法律藐视国家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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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5 20: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公安机关践踏法律藐视国家权威.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伟清,性别:男,民族:汉,1953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5310200412,电话:18612331611。
代理人:王金祥,北京市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电话:18911276110,010-81783596,。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定代表人:赵克志,该部部长,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电话:010-65253709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下级的“滥用职权”侵犯人身自由权行为,履行《警察法》第四十三条“撤销职责,监督下级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停止侵害彭桂珍的“人身自由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原告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规定,对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区公安分局滥用职权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将依法帮助公民维权的彭桂珍非法拘留的枉法行为,2018-8-24、9-11日向榆林市监察委举报,两次转榆林市公安局查处(见证据图1、2、3),且在2018-8-24、26多次电话陕西省公安厅和公安部(见证据图5)语音举报不作为的情况下,于2018-11-9再次向被告(见证据图5)举报,请求被告履行《警察法》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职责,其承诺“已经自动受理,我们会尽快处理”却至今不予落实。
事实上,“涉嫌诈骗罪”完全是没有犯罪事实子虚乌有的空中楼阁:
1、彭桂珍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规定,接受蒋文国、魏红梅夫妇邀请,帮助其“对蒋宇死亡案子”投诉维权。邀约人主动约定“前期付彭桂珍吃住费用每天200元”,为方便代其结算“吃住费”,邀约人以“先借后结”的方式,借给彭桂珍5000元再以结算“吃住费抵付之;委托书(见证据图6)约定“百分之二十抽成”是邀约人自愿支付受托人的交通及劳务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赋予给蒋文国、魏红梅夫妇的处分权。而被告的下属(榆阳公安分局)以借条和委托人主动约定“百分之二十抽成”枉法定为“涉嫌诈骗罪”,显然违背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故被告的下属(榆阳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拘留彭桂珍是典型的乱用职权镇压公民维权的枉法行为。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而榆阳公安分局在没有犯罪事实更没有批捕通知书的情况下将彭桂珍超期羁押百余天,显然,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严重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被告对下级恶意践踏法律藐视国家权威的滥用职权罪行为,没有履行《警察法》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所“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致使彭桂珍“人身自由权”受到严重侵害,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12.“上述行为如果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审查支持如上诉求为谢!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伟清
2018年11月26日
附证据如下:
图1:彭桂珍非法羁押案多次向各级监察委举报受理并两次交办榆林市公安局.png.png
图1:彭桂珍非法羁押案多次向各级监察委举报受理并两次交办榆林市公安局
图2:2018-8-24向榆林市监委举报非法羁押彭桂珍被交办榆林市公安局监委查处.jpg.jpg
图2:2018-8-24向榆林市监委举报非法羁押彭桂珍已交办榆林市公安局监委查处
图3:2018-9-11向榆林市监委举报非法羁押彭桂珍再次交办榆林市公安局监委查处.jpg.jpg
图3:2018-9-11向榆林市监委举报非法羁押彭桂珍再次交办榆林市公安局监委查处
图5:张伟清就彭桂珍被非法羁押案多次向公安部、厅、局举报的语音通话证据.png.png
图5:张伟清就彭桂珍被非法羁押多次向公安部、厅、局举报的语音通话证据  
图6:蒋文国请求彭桂珍帮助维权的委托书.png
图6:蒋文国请求彭桂珍帮助维权的委托书
图7:蒋文国请求彭桂珍帮助维权的举报材料.png
图7:蒋文国请求彭桂珍帮助维权的举报材料
图8:榆阳公安分局对彭桂珍非法拘留通知书.jpg
图8:榆阳公安分局对彭桂珍非法拘留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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