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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动用人民的钱给编制 这么随意 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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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7 00: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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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7 00: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10-27 00:53 编辑

越权审批机构编制?擅自设立机构或提高机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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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8 22: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永旭 网址: 传真:87296024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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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8 22: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咸新区说:是否超编,实际在岗人员明细情况。;以上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此说法的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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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8 22: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全称
  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单位地址
  西安市凤城八路99号4号楼7层东侧
邮政编码
  710008
联系电话
  86781007  86781008(传真)
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办字〔2010〕2号)》的规定,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市委机构序列。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拟订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区县机构改革方案。
  (三)审核、审批市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责配置和调整,协调市级机关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各区县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审核市级开发区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总额;研究提出市政府直属企业的机构设立及调整意见。
  (五)负责管理区县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总额和领导职数;指导区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审批市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预算形式等。
  (七)负责市属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核工作。
  (八)负责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
  (九)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市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执行情况,指导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和评估机制。
  (十一)参与有关体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和方案的拟订工作;承办报送市政府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任务、机构编制内容的审核、修改工作;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运用机构编制与行政经费预算挂钩管理办法,控制机构编制膨胀,精简机构和人员。
  (十三)负责经批准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登记工作。
  (十四)负责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7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市编委会、编办主任办公会等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经批准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及信息网络建设;牵头组织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机要、保密、档案、接待、财务、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国有资产管理、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工作。
  (二)监督检查处(市编委督查室)。拟订全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和备案工作;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和评估机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受理“12310”举报事项;指导各区县机构编制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督查市编办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制定全市年度机构编制调研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工作;牵头组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编辑《西安机构编制工作动态》。承担市编委督查室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机构编制处。拟订市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市级机关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市级开发区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总额;审核市政府直属企业机构设置及调整意见;负责市级机关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的协调工作;负责市属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核工作;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市级机关编制实名制管理;负责市级机关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
  (四)事业机构编制处。拟订市属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贯彻执行各类事业单位编制标准;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预算形式等的审核和审批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五)区县机构编制处。拟订区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以及乡镇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审核区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以及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区县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审核区县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负责区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立、调整、变更的审核和审批工作;指导区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依法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办登记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协调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统计和网络工作。
  (七)机关党总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结合本总支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的落实;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做好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的纪检工作,对机关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党总支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开展文化、体育等各种形式的活动,了解和关心党员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充分调动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围绕编办中心工作,团结同志,创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对党员进行日常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业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害。按规定做好机关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和发展新党员工作;认真做好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工作,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全办党员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完善党总支的各项组织、制度,定期召开党总支会议,做好党总支工作计划、总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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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8 23: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炳南,男,汉族,2010年3月至今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委员。
  张忠芳,男,汉族,2009年3月至今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党总支书记。
  苏立群,男,满族,2011年7月至今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督查专员(副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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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8 23: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安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发〔2002〕4号


发布时间:2011-10-12 来源: 市编办

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西安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02年2月5日

  西安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等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公益目的,由机关举办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管理,是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第三条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和编制的确定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动或增减。

  第五条 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区、县编委及编办业务上接受市编委及编办指导和监督。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本级编委及编办提供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配合其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关机构设置

  第六条 全市各级机关必须按照《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严格履行职责,既不能超越职责,也不得推诿应由本机关履行的职责。

  凡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承担的职能,各方都要严格执行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的主次关系、职责范围、运行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 全市各级机关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原则,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规范高效,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限额。

  第八条 市委设立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可分为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区、县委、人民政府一般只设工作部门,不设直属机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只设综合性办事机构。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

  第九条 市、区、县委、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撤销的期限。

  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不单设办事机构,其职能由相关机构承担。

  第十条 市、区、县委、人民政府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职能和规格相称。变更机构名称必须由编委或编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部、委、办、局,内设机构称处(室);区委、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部、委、办、局,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部、委、办、局,内设机构称股(室);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称办。

  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称办。

  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处(室)以下一般不再分设科(室),个别部门确因工作繁重、人员较多在处以下需分设科(室)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设立机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

  第十二条 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它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五)机构的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

  (六)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增设内设机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方案。

  第十三条 撤销或合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人员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撤销或者合并内设机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方案。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机关及其使用印章挂牌的内设机构,经批准设立、合并、撤销后,均必须到同级编办办理印章刻制、启用和销毁登记,办理单位(名称)标志牌的制作登记。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提请审批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方案前必须进行调查、论证。

  第三章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因事制宜、合理布局、平稳发展的原则。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确定事业单位规格。

  第十七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

  (七)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规格和职责任务;

  (三)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四)机构的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增设内设机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方案。

  第十九条 撤销或者合并事业单位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和依据;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责任务的划转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人员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

  (四)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资产的处置。

  撤销或者合并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方案。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要按照各类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确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一般只下设一级;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一般不设内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应当反映其机构的所属关系、地理位置、主要职责、任务和组织方式等。

  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团、中心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设立、撤销和合并的申报事宜。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合并或者撤销,均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同级编办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登记,办理印章刻制、启用和销毁登记,办理单位(名称)标志牌的制作登记。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四章  人员编制

  第二十五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审批编制时,不得突破总量限制。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人员编制包括人员数量定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

  全市各级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使用的行政编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的专项(单项)编制;事业单位使用的人员编制,是指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事业编制。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根据职能配置、业务范围、编制定员标准等条件,按照精简原则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任免和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应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人员编制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必须坚持编制审批在先的原则,未经同级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坚持在编制限额内增加人员。编制已满的,原则上不得再增加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人员的,必须按照编制管理规定报请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机关的领导职数要从严控制,应按照同级编制部门规定的限额配备。

  各级机关未经批准,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全市各级机关不配备部门领导助理。

  第三十二条 市级机关内设处(室)及区、县机关内设科(室)或股(室)领导职数,应按同级编制部门规定的限额配备。

  乡镇以及街道内设的综合性办事机构,领导职数应按区、县编制部门规定的限额配备。

  第三十三条 相当于县处级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按编制部门规定的限额配备。市级直属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参照第三十一条核定。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划分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工勤人员所占比例。一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行政工勤人员比例不得超过编制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主要依靠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适当高一些;对于主要为生产经营服务的事业单位,行政工勤人员比例可适当高一些。

  第五章  管理机关、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编委是管理同级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市、区、县编办为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同级党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

  各级编办的主要职责是:在同级编委的具体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体制改革与机构改革,统一管理本级行政与事业编制总额,管理本级使用行政与事业编制的各类机构、组织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监督检查各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情况,协调处理机构编制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争议,承办编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各级编委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机构编制的重要问题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主持召开。

  第三十六条 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必须按照审批程序进行,专项呈报,专项审批。严禁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擅自审批设立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第三十七条 市级机关的设立、增减或合并,由市编委提出方案,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编委审批。

  区、县机关的设立、增减或合并,由区、县编委提出方案,经区、县委、政府同意后报市编委审批。

  街道综合性办事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由区编办提出方案,区编委审批。

  乡、镇综合性办事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由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方案,报区、县编委审批。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委、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必须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由本级编委提出方案,按同级机关设置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机关需要调整机构职能或者改变机构级别的,由本级编委提出方案,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凡因职能调整、机构或人员变动等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必须事先征得同级编制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 市、区、县同级机关之间因职能配置不当或职责分工不明确等引起的职能争议问题,由争议方提出申请,本级编办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报本级编委审定。

  跨区、县或区、县与市级机关之间发生的职能争议,由争议方提出申请,市编发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报市编委审定。

  对没有协调一致或正在协调之中的问题,有关部门不得各行其是,下达易引起争议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 全市各级机关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合并以及机构之间职能的调整,由本级编办提出方案,本级编委审批。

  市级机关下设的科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以及机构之间职能的调整,由市编办审批。

  第四十二条 市属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由市编办提出方案,市编委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内设机构由市编委审批。

  市级相当于县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并、更名、增挂牌子、改变隶属关系、规格、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和处级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报市编委审批;市级各部门独立设置的科级事业单位报市编办审批;区、县设立的事业单位由各区、县编委审批,报市编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设立事业单位的报批程序是:由其举办主体向本级编办提出申请,编办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按照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最后,统一由本级编委或编办通知审批结果。

  第四十四条 全市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由市编委统一下达;事业编制由市、区、县编委分级核定。

  第四十五条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增加人员,首先,按照管理程序,向同级编办提出申请《控编通知单》。其次,凭《控编通知单》和编制手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遵循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增加编制和安排人员。

  第六章  责 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调入的人员,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

  第四十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机关或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越权审批机构或擅自增减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机构规格、名称和隶属关系的;

  (三)违反职能配置规定,超越职责范围行使职能的;

  (四)擅自增加人员编制或者领导职数的;

  (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人员的;

  (六)对擅自超编人员拨付行政经费、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手续的;

  (七)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

  (八)其它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在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中国共产党西安市委员会_政策法规 http://wcm.xasw.gov.cn/preview/h ... 20111012_1823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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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8 23: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办发〔2001〕55号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 【[url=]打印本页[/url]】【[url=]关闭本页[/url]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我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机构和人员进一步精减,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经济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步体现。然而,一些部门由于职能、任务的调整,目前又要求提高规格、增加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这是一个很不好的现象,任其发展,已精减的机构编制又将重新膨胀,对正在进行的市、县、乡机构改革势必造成不好影响。为巩固机构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推进和保证市、县、乡机构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坚决执行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规定
  省级党政机关各部门的“三定”规定,是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共陕西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的,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改变或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更不能随意拓展行政审批的职能。凡已经擅自改变或自行调整的,要立即纠正。
  市级机构改革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陕西省市级机构改革方案》(陕发[2001]22号)精神,不折不扣地执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对批准设置的机构数额和名称不得自行调整或变通。对撤并的部门,要坚决予以撤并。要加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的力度。要坚决完成行政编制精简的硬任务。严禁突破编制总额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通过定编定岗、竞争上岗和岗位轮换后确定的分流人员,必须与机关剥离,妥善分流安置。
  县级机关要积极做好机构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机构编制和人员的基本状况,清理清退临时借用、聘用人员,理清改革思路,为明年实施机构改革奠定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
  乡镇区划调整工作要加快步伐。在并乡建镇期间,被撤并乡镇的人员编制和所属单位一律暂时合并到新设立或新归属的乡镇;除按要求配备乡镇领导外,乡镇人员只出不进,待明年乡镇机构改革时一并调整,理顺关系,定编定员。同时,要结合并乡建镇工作,加大清理清退不在编人员工作力度。已完成清退工作的乡镇要查漏补缺,巩固清退成果;未完成或清退不彻底的,要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尽快完成。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
  从现在起,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外,停止审批省级机关各部门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因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所需机构、编制,在部门内部调剂或采取撤一建一的办法解决,不再增加机构编制总量。县、乡机关要按照陕办发[2001]8号文件规定,冻结机构编制和人员。
  各级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陕办发[2001]14号文件中关于冻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禁止提高机构规格、增设机构的有关规定。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也不再审批增加机构编制。对个别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机构编制的,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采取撤一建一、撤二建一或调剂编制的办法,严格进行控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审批,也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严掌握。
  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凡满编或超编的部门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录用和调进新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军人。各级党政群机关空编单位需要补充人员,要按照全省统一招考公务员的办法进行。事业单位空编需要进人,要优先从机关分流人员中选用或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选调。
  三、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要控制机构编制增加,必须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要强化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的职能,坚持各级编委和机构编制部门“一支笔”审批原则,各级编制管理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凡涉及职能调整、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增加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专题报告,编制管理部门严格按程度和规定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
  今后,凡未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讨论研究的机构编制问题,不得直接报党委、政府研究;其他任何会议和领导讲话不得夹带机构编制方面的内容。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决定不得涉及机构编制问题,不得就机构编制问题作出规定;已经作出的,必须立即清理和撤销。
  四、严格禁止上级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工作
  在市、县、乡机构改革期间,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机构改革前对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实行严格控制的意见》(陕办发[1998]33号)和《关于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加强纪律的通知》(陕办发[2001]8号)的精神,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规定。省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县、乡在机构改革中进行体制创新,不得从部门利益出发对市、县、乡机构改革施加影响,干预下级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量;更不能要求市、县、乡设置上下对口的机构;不得把下级机关设置对应机构作为“评优”、“达标”的条件,干扰他们的机构改革。下级机关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合理的要求,要予以抵制,真正做到从本地实际出发,合理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编制。
  五、加大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监督检查力度
  省级各部门要对照“三定”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机构编制的文件,对本部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落实职能、设立机构、精简编制和按职数配备领导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坚决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和存在的问题。在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对已明确精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立即停止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办法,保证审批的公正、透明。省机构编制部门要在近期内,对省级党政机关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和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地也要结合机构改革,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自行调整职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各级机构编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六、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政府公共管理提出新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力精简不符合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原则和妨碍市场开发、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理顺各方面的关系,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使行政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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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8 23: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发布时间:        2015-09-17 点击次数:2422 【字体: [url=]大[/url][url=]中[/url][url=]小[/url]
厅字〔2011〕2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强调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2008年机构改革以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机构编制部门通过在总量内统筹调剂等办法,为有关地方和部门增加了部分急需的编制,加强了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的工作力量。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越权审批机构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违纪违规问题。为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
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各类专项编制员额都不得突破。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不得自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或自定各类专项编制。要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各类编制空编情况进行清理。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强化检查监督。
二、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增编事项,有空编的首先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对已经下达的编制,要切实分配好、落实好、使用好,着重充实基层和一线。
三、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各地设立副厅局级及以上机构、跨层级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等,必须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
五、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
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探索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
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切实贯彻《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要密切配合,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机构编制膨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确保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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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8 23: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切实贯彻《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要密切配合,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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