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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寻衅滋事的“口袋罪”打击陷害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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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 08: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19-10-1 14:42 编辑

不能用寻衅滋事的“口袋罪”打击陷害守法公民!
      2018年8月15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给该地公民王丽珍发了一份编号为张检公诉延期(2018)286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王丽珍: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因案件重大、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3日。”同时,该检察院也给她发了传唤证和驳回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回避的决定书。
      本案由于非法强拆引发!王丽珍的父亲王玉杨因房屋被强拆,夷为平地,全家被打伤,家产被抢而依法举报、控告、抢劫人员至今逍遥法外。因举报、控告违法人员,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四年,一审审理该案时,只有一名法官刘世龙审理,两名一男一女的老人陪审员,陪而不审,走形式,严肃的司法程序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导致不开电脑,不质证证据,不让辩护律师在辩护词签字等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审判。二审赵磊法官安排的律师没有递交新证据,出了维持原判裁定却不给当事人,现在再审审查也已有几个月了,要求监督立案审查却种种理由不立案。王丽珍的母亲高素清因陪同其父一起举报、控告、申诉也被定为寻衅滋事,先遭通缉,后被抓获,被取保候审。王丽珍为父申冤,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控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录制了几个小视频,也被控为扰乱政府公信力定寻衅滋事罪。这就是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在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中所说的“因案件重大、复杂”。试问这样的政府还有公信力吗?应该说,王玉杨寻衅滋事案的判决是对我国法律的亵渎!
      王丽珍因孝敬父母被人们称为“当代缇萦”,因积极主动守法受到人们尊重!因此,这一家人的命运受到人们广泛的关注和同情!   
      一个家庭,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父女、母女三人前赴后继上访维权,最后皆因寻衅滋事定罪,老父亲被冤判四年,这种处置真的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吗?应该说,张店区公、检、法的违法行为自己严重败坏了政府形象,严重败坏了自身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岂是老百姓录制的几个小视频所能扰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一种犯罪。法条规定如下:“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王丽珍父女、母女坚持依法维权,并无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情形,无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事实,控告方也无法出具第(四)款规定的证据。
      有两桩典型事实说明了政府完全是诬告陷害守法公民:2016年3月5日王玉杨夫妻购买了从济南去德州的车票准备去德州看中医,沣水镇政府工作人员尹宇君等欺骗王玉杨夫妻说给他们300元路费并强行往王玉杨妻子高素清的包里塞,高素清扔给他们说不要,他们又多次强行往她的包里塞。这就成了“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另一桩是:2016年4月30日,王玉杨被镇政府干部从北京带回沣水派出所后,第二天下午5点被带到镇政府信访办公室,一进门,镇书记程勤大喝一声:“开始录音录像”,然后开始对王玉杨训话并拍桌子,其他工作人员随后开始辱骂王玉杨。闹剧持续到晚上11点,王玉杨头昏眼花,扶着一把椅子支撑,然后镇政府干部就炮制了一桩王玉杨拿椅子准备“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证据。
      国家工作人员啊,要有职业道德,你们不能这么搞!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否则迟早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呼吁,寻衅滋事罪亟待废除!他说,我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模糊性的法律很难避免司法官员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任意出入人罪。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了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寻衅滋事”。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其次,从政策角度来看,“口袋罪”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社会稳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模糊的法律会让人无所适从,彻底牺牲了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让社会更加动荡不安。
寻衅滋事就是“口袋罪”。寻衅滋事罪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它的模糊性。这个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的大“口袋”流氓罪而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其刑罚最高为死刑)。之所以称流氓罪为“口袋罪”,是因为这个罪的内涵太杂太模糊,几乎可以涵盖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不轨。司法实践中流传着“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的说法。
      1997年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为体现罪刑法定所倡导的明确性,流氓罪被分解为多个具体罪名,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等。但非常遗憾的是,寻衅滋事罪又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这个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部分修改了传统的无事生非动机论。该解释虽然也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是同时又给出了许多例外——其中一个重要的例外,就是“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上访当然是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但鉴于其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所以自然也可以此罪打击。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要成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的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必须证明这种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寻滋解释》对此的说明是: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王玉杨寻衅滋事案中,公诉方始终不能证明王玉杨的上访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相反,王丽珍历尽艰辛,取得了大量能证实其父无罪的证据,但法院利用公权力,一律不采信,试问这是哪家的法律?
      根据这个解释,不能仅仅因为北京这个地点本身的特殊就得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而是要考虑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法院仅仅因为王玉杨到北京上访,控告、寄信等行为就作出如此认定,理由太过单薄,也很荒唐滑稽!认为王丽珍录制了几个小视频,扰乱政府公信力定寻衅滋事罪更是荒唐滑稽!
      公安机关的相关处罚也不能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证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其一是“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这比刑法更加模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对寻衅滋事的处罚并不要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那又如何能够仅仅根据行政处罚的结论,就径自得出王玉杨的上访、寄信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呢?一、二审的判决书对此问题几乎没有任何说明。
      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规定本身就比较模糊,立法者的结果入罪模式原本是为了让这个模糊性的罪名具有一定的明确性,而如果这种相对明确性都被忽视,那这个罪名几乎就成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代名词了。
      综观事实,王丽珍是一个孝敬父母的典范!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典范,这正是当下中国所倡导的正能量!当今中国,法治在不断进步,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可以说,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家庭,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会选择义无反顾地依法维权!因为他们始终相信党中央,相信上级政府!
      不能用寻衅滋事的“口袋罪”打击陷害守法公民!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正义如江河滔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相信这句话每一个执法者都耳熟能详,这既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目标,也是政法机关肩负的崇高使命。
                                          (文 // 王向前)
                                         201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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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13: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的确不错。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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