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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案刑事申诉书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李玉琴,女,身份证号码:10603194110281026,满族,辽宁丹东市人,家务,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室。
申诉人李玉琴系赵新的母亲,对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4刑初146号判决,判决申诉人之子赵新有罪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规定,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赵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赵新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四十万元上缴国库。
申诉人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影响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申诉符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公诉机关提供的关于养羊数量的证据,系事后回忆2年之前的模糊印象,全凭有关人员估计,且与事实不符。这样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
赵新的丹东市新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家庭企业,企业的设备运营的设施设备等硬件的直观可见的,作为管理软件如人民币的收支账簿都不是很规范,花钱和收入等无十分详细的记载,采购、销售、统计台账等设置登记不如大型企业健全,人员配备也没有那么多。
从客观情况看,开庭前赵新不可能拿出现成的采购羊和圈存羊的数量以及购买销售过程文字资料,事后索取发票不是一件容易之事,索取收条也有一定的难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只好等待卖方同意办理才能得到相关收据。这就是不能及时提供给法院的主要原因。
再说,这样的家庭小型企业购买时,并不十分重视发票,未索取发票的情况很常见。赵新的新宇公司也不例外。
2018年 6月3日,申诉人请宽甸县王焕伟回忆新宇公司向其买羊的情况,王焕伟出具了销售约428只羊,收取新宇公司李玉琴人民币368000的证明。当时,庭审前未果取得这一证明。
因此,将此收据作为新证据向法院条,作为申诉要求再审的事实证据之一。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性错误)。
1、从主观方面看,赵新没有犯罪故意,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赵新提供资料,是因为他的公司养殖状况,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应该享受财政补助,以发展养殖业务,试图向申报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他认为受理材料部门,申报部门是否认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审核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财政补助。我赵新提供申请资料,有关部门审核申报、审批,是否可以得到财政补助,何时得到财政补助,具有或然性,这是不能确定的。
2、犯罪客体来看,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是,赵新没有侵犯国家财产,赵新所得财政补助是理所当然的,只是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有关手续。没有任何诈骗行为。
3、从客观方面看,赵新无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判决,赵新诈骗了国家财政补助款40万元,基于此,判决赵新有罪。赵新诈骗国家的钱,这不是事实,这也不符合常理,这样的事实也是不存在的。
财政资金的管理,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有专人审核把关,财政资金被赵新诈骗,事实不成立。认定赵新诈骗财政资金,如此结论,申报受理、审核部门、财政部门等受赵新骗了,更何况赵新只是按照有关人员的要求提供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那么容易受骗吗?如果此款的发放不符合规定,那么,主要责任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渎职问题,由有关部门去追究,同时可以要求赵新退回此款。如此判决是一则历史的笑料。
赵新按照有关申报部门的要求,提供资料的行为,是一般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将此类情况规定为犯罪行为,因此赵新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可见,原审法院认定赵新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关于“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不得认定赵新有罪,认定赵新有罪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赵新的丹东市新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养殖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应该享受财政补助。赵新向申报部门提供的文字资料,与事实相符,是属实的。
假定赵新提供资料,包括发票等,与实际情况有差异,那么可以认定其工作方面的失误,或者事后提供的虚假发票等,应该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或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但是这些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充其量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定性,也应该认定赵新的行为不是犯罪,不得认定赵新有罪。
原审法院载明的证据证明的事实,系围绕犯罪事实之外的民事行为展开认证的,无充分证明赵新犯罪行为的证据。那些证据与认定赵新犯罪无关联性。
综上所述,赵新的丹东市新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养羊的规模表面就可以看出,其养殖规模之大,是当地最大的养羊基地,完全符合2014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上报的条件,因此有关部门认为符合国家关于申报财政补助相关条件。
赵新的公司按照申报单位丹东市振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丹东市振安区财政局的要求的目录,填写有关表格,再由丹东市有关申报部门审查核实。
关于申请此项补助,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现场查看程序等,有受理申报的部门以及负责人,有负责考察核实的人员和部门,多层次把关。如果不符合给予财政补贴的条件,那么,有关部门不予批准,不予补贴。
2015年1月项目批复下来了。表明已经符合条件了,国家支持的发展资金已经到位了。这也可以说明,赵新的丹东市新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养殖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应该享受财政补助,此时可以直接领取补助款。
再说,这样的支持少数民族发展的资金,属于照顾少数民族支持发展的资金,具有无偿性、帮助性的资金,对口发放即可。并非建筑工程,按照验收的工程量付款。也就是说,并非先建后补的项目。
莫须有的验收程序。验收也是走过场,不是法定的要求。判决书载明,详见第5页,“2015年1月项目批复下来了,我就给赵娜打电话让她组织验收材料,其中包括购羊正规发票和项目审计报告”。电话通知,显然不是法定的要求。其实没有那些发票也是符合条件的,养羊的规模情况需要看发票吗?没有发票就看不出养羊的规模吗?岂有此理?因为养羊的场地等硬件设施这些条件要求都是直观、看得见的,十分直观的。况且,赵新的新宇公司按照要求已经提供了证明力较强的《审计报告》。
赵新无犯罪行为,当然无罪。原审法院判决有罪,不符合刑法规定。
特此申诉。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玉琴
2018年8月31日
联系电话:18911276110
附:新证据一份:《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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